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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怎么分配(婚前房产 加名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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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7: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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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婚前买房,婚后房产加名字,离婚分割处理的方式如下:


1、如果房产虽是一方的婚前出资购买的,但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了,具体如下:

(1)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购房款是全款,没有贷款。婚后添加女方名字,那么离婚时,没有出资的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10%-30%之间;

(2)如房屋是婚前男方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出资首付款,加按揭贷款的方式,婚后无论是一方还贷,还是共同还贷。婚后添加女方名字后,在离婚时,女方获得份额比例在总房价的30%-50%之间确定;

(3)如果你在房产证上写明了双方各占占50%的份额,这种情况就比较难办了,意味着双方已经明确了具体的份额,而且属于书面约定,法官就不好调整了,只能按照每人50%份额来判决了。

2、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夫妻一人一半,而是要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的因素。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数额、结婚时间的长短、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权益的原因等因素来确定房屋的分配方式。

3、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二)相关案例:

2017年4月,吴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吴先生的父母出资为吴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吴先生名下。婚后,李女士提出房产证上加名要求,吴先生同意了,双方就该处房产签订了协议,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同年11月,李女士却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吴先生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自己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吴先生通过赠与的形式,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协议已履行完毕,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全款房产加名”有何法律后果?有助于婚姻稳定长久吗?丨快评

日前,“男子婚前3套房加妻名后被要求分6成”又一次上了热搜。为什么说“又”呢?因为这个案子实际上发生在2020年,而不是许多人以为的今年。

根据《杭州日报》2021年9月的报道,基本事实如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三套房,结婚时他将乔女士的名字都加在了三套房的房本上。婚后,双方因理念、性格差异产生了矛盾,2020年,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家庭生活中的诸多事项,双方说法差异较大。之所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当然是分钱、分孩子的事儿谈不妥。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三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同时女儿抚养权归他更有利孩子成长。

西湖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一审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乔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之所以屡屡上热搜,是因为判决产生了极大的舆论震动。此前,舆论场上有大量的误导信息甚至欺人之谈,说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后不影响产权归属,不会被分割;加名可以增进互信,让夫妻关系更稳定长远和谐云云。

根据2019年修改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等。婚前加名用前一种,婚后加名用后一种,但无论哪一种都会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即“谁是产权人”不一样了。

现行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14条)。也就是说,产权看登记、看不动产登记簿。西湖法院认为: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是有法可依。

故而,男女朋友也好,夫妇也好,对于自己婚前全款房产是否加配偶之名,首先要了解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要明白“加名”会导致房产权利转移的法律效果,在转移登记成立的一刹那,你就已送出了真金白银。“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这不是段子。尤其在一线城市一套房产动辄千万,不要轻易用两代人积累的财产来考验人性。就算人性大概率经得起考验,发生小概率事件你可能也受不了。应在完全明白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再决定加名与否。

更进一步,如果一方有巨额财产,另一方财产很少,那加名不仅不会稳定婚姻关系,反而可能激发贪欲与人性之恶:前者想的是即使加名财产控制权仍在我手里,后者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有动机通过离婚把名义上属于、法律也承认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进行分割,获得实际控制权。这就是所谓的“离婚致富”,其极致形态是“婚姻杀猪盘”。

而这实际上无关于男女,而关乎贫富。围猎富家女的情形并不少。他信的妹妹泰国前总理英拉与“男朋友”生了一堆孩子还不结婚。韩国三星长公主为爱不顾一切嫁给保安,最后婚姻破裂,支付了巨额的离婚补偿。乃是正反两个例子。

陈斌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我今早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TA的妹妹已经订婚了,准妹夫目前按揭了一套房子,准妹夫承诺婚后将把这套房子加上TA妹妹的名字,但是这个加名行为到底有没得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后怎么分这套房子,我这朋友还是有点拿不准,想听听我的意见。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种操作,核心还是为了抗风险,确保婚姻破裂之后还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些慰藉。特别是目前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对婚姻坚守和忠诚多了些怀疑,而物质的保障才是最踏实的。回到正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一方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有,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能主张分割。但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应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能够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这种赠与有一定人身属性。实践过程中,就出现了“短婚”或者“骗婚”行为,一方为了找个伴侣结婚,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或者另一方是本着骗取财产的目的,很快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另外一方除了要遭受感情上的挫折,还要付出惨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各按照50%进行分割,这样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浊化社会风气。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参考出资贡献、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处理家务和照顾子女情况、是否的住房情况、离婚的过错情况,合理来确定比例。有一点需要明确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学会引导法官从这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作者介绍:邹祥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康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和商事纠纷的研究和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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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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