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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家事法务;作者:肖峰 田源 最高院法官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刘某;被告:张某。
2015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农历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6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刘某收取了张某所送过大礼38,800元、上轿礼10,000元及“三金”等,婚后无子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分割。
2016年5月18日,刘某曾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
原告诉称:要求和张某离婚,嫁妆归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刘某应返还彩礼48,800元及“三金”。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刘某和张某虽然是自愿登记结婚,但自双方外出打工以后,较少沟通和了解,互不联系,不尽夫妻义务,虽经判决不准离婚后,但彼此仍不珍惜夫妻感情,一直分居至今,无法进行和好。现刘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和张某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某要求和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刘某的嫁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刘某婚前先后共收取张某彩礼款48,800元及“三金”等,考虑到刘某与张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离婚后,刘某应酌情返还婚前收取张某的彩礼款,但返还的比例不宜过高,酌定返还彩礼款48,800元的50%即24,400元为宜。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三金”属于赠与性质,可不予返还。
(1)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2)刘某的嫁妆有:冰箱、彩电、洗衣机、太阳能、空调各1台,摩托车1辆,挂衣架、鞋柜各1个,三组合家具、皮质沙发各1套,餐桌1张、棉被8床、四件套5床归刘某所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款24,400元。
1、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后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那么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最高人民法院亦在2015年11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这一原则予以了确认。
(2)对于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离婚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较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数额较大(一般指五万元以上),可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但返还比例不宜过高。
2、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已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将首先审查是否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原则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2)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返还彩礼应当以离婚为条件,即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在离婚后提起,如果在离婚后提起,应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针对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愈演愈烈的彩礼之风,司法实践中对于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并非全额返还。
1、法律法规
《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地方司法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08]243号)
一、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若干问题的处理问题
……
(一)关于返还彩礼纠纷的处理问题。要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司法解释的精神,将返还彩礼的范围主要限制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形下,对男女双方结婚时间比较短或者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准确判定司法解释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标准,即一方因彩礼的给付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不足以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有条件地支持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对于男女结婚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支持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
24.关于请求返还彩礼的适应条件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项彩礼返还条件属原则性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该原则性规定的精神灵活掌握。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间较长,甚至生育子女的,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有人为了骗取对方的钱财,以结婚为诱饵要求对方给付价值不菲的彩礼,但登记后并不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一走了之。这种为达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的骗婚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给付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入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3页。
以上内容转自:民商事实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京高法发〔2014〕489号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施行日期: 2014年12月16日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市高院民一庭组织市一、二、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民庭召开了专题座谈会,经充分深入讨论,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
一、 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 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 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 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 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七、 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
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八、 冒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如伪造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权人交易等)擅自转让房屋,可以参照《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约束力,但买受人有证据证明构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表见代理的除外。
买受人信赖出卖人享有代理权法律外观的形成系不可归因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不构成前款规定的表见代理。
九、 连环买卖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连环买卖中,前一手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并不必然影响后一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根据后一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予以认定。但后一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权利,应当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 借名买房的认定和处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6条规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房屋。借名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经审查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可以参照前述指导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房屋腾退纠纷中,被告方以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当释明其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坚持不反诉的,应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定。
十一、 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十二、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十三、 买受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处理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买受人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买受人接收房屋不影响出卖人对房屋的质量瑕疵承担保修义务。
十四、 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十五、 对待给付义务的同时履行
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经审查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且买受人同意依约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出卖人拒绝受领的,法院应当向出卖人释明可以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购房款,经释明出卖人坚持不反诉,仅以买受人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作为拒绝履行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六、 一房数卖中买受人的权利顺位
一房数卖中的数个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应当依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的规定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在房屋查封期间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对抗在先查封房屋的买受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房屋网签手续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
买受人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案件中,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在查封房屋处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十七、 第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行使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该第三人有权直接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买受人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受领的除外。
十八、 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
出卖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死亡,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依据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出卖人的继承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十九、 房屋涨价损失与一倍赔偿的并用
出卖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买受人要求同时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和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两项赔偿数额相加过分高于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赔偿总额。
二十、 同时主张逾期交房、办证违约金的处理
出卖人存在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买受人同时主张上述两项违约金的,可予以支持。出卖人主张两项违约金相加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于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记和逾期办理过户登记应当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的,依前款原则处理。
二十一、 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经审查买受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买受人已付购房款为基数,在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范围内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二十二、 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调整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以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卖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受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二)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受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三)买受人就出卖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出卖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出卖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二十三、 违约金诉讼时效的认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金为数额确定的一次性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约定违约金为按日(月)计付的继续性违约金的,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时效抗辩的,违约金保护范围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前两年。期间有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 民间借贷与代理售房的处理
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时出具委托书,授权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贷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名义转让其房屋,借款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贷款人与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或者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代理人实际没有代理权或滥用代理权的除外。贷款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款扣除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后剩余的款项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借款人认为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过低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格达不到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价格明显过低。
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场交易习惯、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购房款并实地查看房屋、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二十五、 民间借贷与以房抵债的处理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合同约定,借款人逾期不偿还借款即愿意以自己所有(或经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偿归贷款人所有,该合同实为基础借贷债权的担保,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贷款人可以选择行使以下权利:(1)贷款人依原基础借贷法律关系主张偿还借款的,应予支持;(2)贷款人在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房屋价值超过担保基础借贷债权(贷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贷款人应将剩余款项返还给借款人。房屋价值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予以确定。
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合同约定以房抵债,性质上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贷款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借款人认为抵债价格明显过低,显失公平的,可以参照本纪要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十六、 以房抵债与调解
当事人以债务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自愿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各级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力度,对抵债协议的内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调解书予以确认,确实需要出具正式调解书的,应当报经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长或庭长审核。
二十七、 适用范围
本纪要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在表述中指明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的,即包括商品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但不包括农村房屋买卖。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2022年11月30日,江泽民同志在上海逝世,享年96岁。
作为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作为久经考验的共产主义战士,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光辉战斗是江泽民同志一生最好的表达。
面对十三届四中全会之后的严峻考验,江泽民同志稳中有底,率领全体同胞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为了筹办经济特区,他在1980年数次率团奔赴泰国、斯里兰卡、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为中国迎来举办经济特区的宝贵经验。
为了人民的未来,江泽民同志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勾勒出三步走建设小康社会的蓝图,对于我党我国我民,江泽民同志的重要性都是无可替代的。
可江泽民同志却说“我能有这般的成就,最应感谢的就是出现在我生命中的两位贵人”。
他们一人是江泽民同志的夫人王冶坪,另一位便是汪道涵。
江泽民同志为何称他们为“贵人”?他们究竟又帮了江泽民同志什么?
在遇到杨开慧之前,毛主席对婚姻充满着恐惧与失望,因为他不接受封建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老一套,毛主席觉得婚姻应该是自由的,是相爱之人的双向选择。
作为清醒者,毛主席始终与封建英勇对抗,而在新中国成立迈入法制新纪元的时候,他不仅领导制定了工会法和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还曾两次主持联席座谈商讨婚姻法草案。
他提出的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革除了沿袭数千年的封建陋习,让婚姻真正成为了可以自由选择的人生大事。
在政治上,江泽民同志坚定拥护毛泽东思想,在婚恋大事上,他也坚定追随毛主席所言的自由,只不过相较于毛主席与杨开慧感情的饱经坎坷,江泽民同志与王冶坪的感情故事要顺遂的多。
因为他们是一起长大的青梅竹马。
江泽民同志出生于1926年的8月17日,父母从孔子经典“泽被人民”中为他取得这个名字,七岁之前他们一家住在扬州田家巷的一座大宅子,房子上面有精美的石刻,房子里摆满了书籍和艺术品。
但在七岁之后,江泽民同志一家却从大宅子中搬出,住进了一处较为破落的地区,造成江家经济窘迫的原因是他的祖父去世了。
作为一名颇负才华的学者,江泽民同志在祖父的身上受到了文化的熏陶,为未来的人生铺下了可有大为的基石。
作为49岁从商的尝试者,江泽民同志的祖父在1919年转业从商,因为早年在海上航行,螺旋桨却时常被水里疯长海草缠住的经历,萌生了发明一台能够割断这些水草机器的好点子,他凭此加入了大运河公司,也为江家买下了舒适的宅院。
只不过在江泽民同志七岁的时候,祖父去世了,他一下子经历了经济落差和亲人离世的双重打击,但在1939年7月29日的时候,他的父亲江上青也遭到地主武装袭击,连中数弹后牺牲,家庭最大的指望就成了继母王者兰。
她与江上青在1935年9月的时候结为伉俪,自那开始,江泽民同志头顶多了一位为自己遮风挡雨的家人,屁股后也多了一位终日“哥哥长哥哥短”的跟屁虫,那便是王者兰的侄女王冶坪。
两人相差两岁,在彼此成长的每一个节点都没有缺席,在20岁左右的年纪,江泽民同志就读于上海交大,王冶坪就读于上海外国语,同在一处求学的两人时常见面,渐渐的确定了关系。
据说1947年江泽民同志从上海交大毕业进入上海益民食品厂工作的时候,全厂的人不仅知道他,也都知道他那位长着一双大眼睛的女朋友王冶坪。
热恋中的情侣总是难舍难分的,王冶坪时常来厂里看望江泽民同志,想说话的时候,两人就热络的攀谈,上至天文下到街边新开了一家铺子都可以笑个不停,工作疲累不想说话的时候,两人就手挽着手,并肩坐在厂里绿茵茵的草地上看太阳。
1949年12月的一个周末,江泽民同志和王冶坪在杏花楼饭店举行了朴素的婚宴,参加婚礼的人员大多都是双方的亲友,证婚人也是江泽民同志的老同学张安铭、王慧炯和唐宗炎。
没有大张旗鼓,没有山盟海誓,但是当王冶坪因为没有吃早饭,脑袋有一瞬间恍惚,再睁眼就看到自己的丈夫拿着剥开的一颗糖果递给自己的时候,王冶坪就觉得“一辈子,就是他了”。
事实证明,王冶坪没有看错人。
在王冶坪身体不好住院的时候,刚开完会自己都没顾得上吃饭的江泽民同志却以最快的速度往医院赶,为的只是亲自给自己老婆喂饭,希望她的身体快好。
王冶坪多吃一口,江泽民同志都会笑着说“老婆真棒”。
1994年9月江泽民同志带着王冶坪一同赴欧洲访问的时候,他也会在抵达最后一站法国会见总统密特朗时,用英语低声说出一句“我夫人长途旅行有些头晕,能不能请你准备一把椅子给她坐一坐”。
所有人都说王冶坪是上辈子修来的福分,这辈子才得到一个满眼都是自己的江泽民同志,可在江泽民同志的心中,有福的是他才对。
在日常生活中,王冶坪总是妥贴操持家务,生下孩子之后,每天下班就赶回家照顾家庭,妹妹就曾经说“三嫂王冶坪,几乎承担了家中所有的家务”,对于丈夫的饮食和睡眠,王冶坪也总是悉心照料。
1989年6月,江泽民同志就任总书记,没过多久他带着王冶坪回了上海一趟,接见的时候老同志们说“好久没回扬州老家了吧,给你点个狮子头解解馋”。
“扬州狮子头太肥了,你还吃肥肉啊?对身体不太好。”两句话一前一后的传到江泽民同志的耳朵,他笑着说出一句“那我就不吃了”。
因为王冶坪的细致入微,江泽民同志始终是健健康康的。她妥帖打理家里,也在社会需要援助的时候第一个举手。
江西省在2001年的11月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因为心忧百姓,江泽民同志是饭也吃不进觉也睡不好,是王冶坪将饭端到跟前,说“饭也要吃,觉也要睡,因为第二天还要工作”。
除却这些,王冶坪也会整理好两大包自家的棉、毛衣悄悄送到社会物资捐助点,并且让工作人员特意嘱咐“不要将自己所捐的衣物挑出”。
因为这样的种种,在江泽民同志的心中,王冶坪就是贵人,而另一位汪道涵也同样是一位不可被取代的人物,因为他对江泽民同志有知遇之恩。
和王冶坪“同城之谊”不同的是,汪道涵是江泽民同志上海交通大学的校友。
对于所有中国人而言,1949年都是一个开天辟地的大日子,可对于江泽民同志,他身上却还有另外两喜临门。
一件是他在年底与心爱的女子结婚,另一桩便是他遇见了自己的“伯乐”。
1949年9月的时候,将将上任华东工业部部长的汪道涵来到上海益民食品厂视察,工作进行的很顺利,额外之喜便是他结识了年仅23岁的江泽民同志。
两人一见如故,在日后的交往中,江泽民同志成了汪家的常客,汪道涵和妻子都将他视作为小弟弟,每每都要留他在自家吃饭。汪道涵在江泽民同志的不俗谈吐中认定他将来定是一位能成大事的人,因此在1951年的时候,他将江泽民同志调到了中国制皂厂,担任副厂长一职。
在其位谋其职,汪道涵这么做不占一丝与江泽民同志的私交,而是全然从能力考量,江泽民同志担起了这项大任,参加了与英商代理的谈判,并且扳回胜利一局。
面对商海沉浮数十年,在中外两界都游刃有余的老手,江泽民同志没有一丝怯意,而是在1952年春天穿着人民装胸有成竹的走进了外滩十八号,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成功接管英商中国肥皂股份有限公司。
等到1953年汪道涵被提拔为第一机械工业部的副部长,面对为制造重型机械和电气设备集中技术力量的橄榄枝,汪道涵再次想到江泽民同志,将之调往第二设计分局,担任电力设备部门的主管。
这一次,江泽民同志依旧做的很好。
1985年是汪道涵上海市长任期届满的日子,在中央物色接班人的时候,副总理前来询问他的意见,他再一次选择了江泽民同志,而当1989年江泽民同志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时候,已经退休的汪道涵也是送给了他一副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对联。
对于江泽民同志,亦师亦右的汪道涵对其有知遇之恩,所以他视之为贵人,至于受人中意的江泽民同志,也确实为党为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出任上海市市长之后,江泽民同志紧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力夯实上海的改革开放发展稳定,因为有他,浦东才能成为集国际化、枢纽化、现代化为一体的新市区,因为有他,上海市区才采取了每年必须为人民群众办几件实事的做法。
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之后,江泽民同志也不忘初心,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迎来了香港、澳门回归和中国成功加入世贸。在国家大事上,江泽民同志彰显了伟人风范,在自己的生活中,他也做到了永不忘本。
恩师顾毓琇在1950年移居美国,江泽民同志每年春节都会给寄贺卡,得知恩师“我现在的年纪是过一天算一天了,希望你能到美国来,让我一面”的期望,江泽民同志也在1997年果断前往,坐在拥挤的长沙发上与恩师一同追忆岁月风尘。
面对扬州老家前来的亲人,住宿自然是个问题,身为机关工作人员,江泽民同志当然可以在招待所解决亲戚朋友的住宿问题,但即便收费很便宜,江家也很少使用这项特权。
江泽民同志说“我出的少,国家就得出大头,我不能占国家的便宜,不用麻烦你们,有问题我们自己克服”,因着这样,江泽民同志拒绝了招待所工作人员的好意,而王冶坪也向往常一般去管理科借了被子。
老家来人不麻烦公家打地铺睡,成了江家不成文的规矩,值得一提的是,江泽民同志与王冶坪总会将二人的床铺让给家中长辈,自己就和亲友们打地铺,一点官架子都没有。
江泽民同志与小平同志也是好友,在1997年2月25日北京人民大会堂举办的追悼会上,看着覆盖着中国共产党党旗的骨灰盒,江泽民同志一早就掏出了手帕,数次擦去眼角悲痛的泪水。
25年过去的11月30日,操劳一生的江泽民同志也离开了人世,他的一生所做贡献太多,人民永远不会忘记他,也愿用一句句的“一路走好”与这位时代的伟人告别。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江泽民同志,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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