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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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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房产父母付的首付怎样分割?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包钱江律师解答:
现在新婚姻法规定,谁家父母买的房子归谁,男方父母交的首付,以后你们如果离婚,应当先把他父母的首付还了(包括房产升值部分),然后才属于你俩的婚后财产。
包钱江律师解析:
一、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
该房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由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产权。那么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认定为房产方的个人财产。
若该房产的增值是因为装修而导致的升值,而装修费用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因装修而升值的部分就不宜认定为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也是实践中夫妻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忽略考虑的问题。如果装修费用是婚前非购房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可就该装修而升值部分主张权利。若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则装修而升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仅限于装修而升值部分。因为婚后装修是夫妻共同的经营行为。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虽然此处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归产权登记方,但是司法实践中基本都是判给产权登记方,目前尚未发现判给非产权登记方的例外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也对此种房产的增值部分做了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此条,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款项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增值部分如何计算,部分法院是以共同还贷额占全部房款的比例来确定的。
实践中支付首付款一方“以婚后还房贷用的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商、经营公司收入”等为抗辩理由主张不分割增值部分则是不成立的,因为个人工资或者个人经营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房款,但是婚后取得房产证,房产只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
其处理方式同上一种情形。因为支付首付款一方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由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导致房款支付与房屋产权证的办理之间可能存在较长的期间,但是支付全部房款后即取得房屋产权证是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可期待权利,因此实践中仍将产权盼归支付首付款的一方。
四、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
为了应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的一段时间里,全国纷纷上演了房产证加名(即房屋产权人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一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专门发文,房屋、土地的权属由夫妻一方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等于认可了在房产证上加名后,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变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在一方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应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属于生效的赠与,除非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否则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加名的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一方支付首付款并按揭付完全部购房款,婚后双方一起还房贷,在夫妻离婚时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不长的婚姻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当事人对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起诉。
包钱江律师,擅长处理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专业高效,为您保驾护航。
婚姻法有关婚前个人财产的界定,使得很多人在婚前突击买房,认为在婚前买房就是算个人的婚前财产,而婚后买房就不是了。是不是真的是这样呢?
婚前全款买房才可能算是婚前个人财产,婚前付首付的话,婚后的月供还贷默认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的,所以我们这里特指婚前全款买房的这种,有这些要点:
以上就是婚前婚后买属于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子的所有关键点,这些建议都是结合最新婚姻法来写的,如果一定要让房子只属于自己,必须要这么做。但如果没有能力付全款,可以夫妻两个以各自家庭的出资额来约定房产证上各自的占比。如果没有能力全款买,那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双方各自付一半首付,然后月供由夫妻共同存款来还
买房,还是要量力而行,不要超出自己的能力,也不要想当然。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更要维护整个家庭的利益。婚姻法,前提是婚姻,光谈法有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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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许多中国人一辈子都在追求的东西,它是家的雏形,很多年轻人都觉得,有了房子,才算是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
以前房子只是房子,现在房子成为了一项大额资产,所以什么时候买,买了写谁的名字,成了一门大学问。
千万不要认为婚前买的房子,就一定是属于个人的资产。
年轻人想买房子,一直没变过,但是买房子的时机却发生了变化。
以前,大家都不介意结婚之后买房子,结了婚之后一起为买房子努力,更有一种共同奋斗的感觉。但是这些年来,随着房价越来越高,反而越来越多年轻人或者他们的父母,希望在结婚之前买下房子。
不久前,看过一份调查报告,其中显示许多95后的年轻人都有"先有房,后结婚"的观念,甚至有超过一半的人拒绝租房结婚,可见"有房"已经成为了他们成家的前提。
相较于男性,95后女性对于"有房"的观念更为突出。近一半的20岁至29岁的女性有意愿购买自住房,而20岁至29岁女性在未婚女性中占比最大。
房子的意义我们都知道了,但它对于女性来说却有着其他重要意义。她们买房可能也是出于家庭因素,但如今"为自己买房"的女性越来越多。今天,许多女性都会追求经济独立,婚姻自由。安全感是自己给的,不想在双方家庭的拉锯中太过被动,自己就必须具备主动的资本。
今天的社会上存在着太多不确定因素了,无论性别,为自己留好退路都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婚姻里,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最好的退路。
房子已逐渐成为了婚姻的必需品,那么,一对对眷属在买房的时候,房产证上该写谁的名字?写了某一方的名字,房子就给其所有了吗?
很多男女在买房时都选择登记"准夫妻"双方的名字。他们觉得既然房子是为了给结婚后居住的,那么写两个人的名字也理所当然。
既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那就意味着房子就是双方的共有财产了,从法律层面上,对应的贷款也被认定为是双方的共同债务。假设出现了离婚的不幸状况,即使房子是父母出资的,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父母也无权索求出资钱款。
这一种情况相对来说清楚明白,不会有太多的纠纷。
而对于父母一辈来说,如果为子女购房出资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最好的办法,就是留下书面的出资证明。当然也可以以借据的方式,把这笔钱借给子女。
该情况会相对比较复杂,牵涉到了出资买房的比例。
如果房子是单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写着都是他个人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是他的个人财产,其性质不会因为结婚而改变。当然了,出现离婚状况时,配偶也无权瓜分该房子。
但也会出现另一种状况,就是房子在婚前只交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如果出现了婚姻破裂的情况,房子大概率还是归登记方,但登记方必须根据婚后双方还贷的数额对另一方做出一定的补偿。
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参与共同还房贷,也可以按照还款额所占已付房款的比例,划分这一套房产的归属。
很多男方家长在为"准夫妻"买房时都会采取这种做法,这是他们对婚前分手所找好的后路。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将是父母的财产,债务也将由他们来承担。但如果在婚后夫妻双方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假设出现了婚姻破裂的情况,一方无法主张房子,但有权利根据自己还贷的金额来要求相应的补偿并平均分割。
但是在这一种情况下,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还贷款也是走父母的银行账户,可能会出现举证的困难。所以作为夫妻双方来说,有必要在日常留下还贷证明。
这种情况也在今天也较为普遍,我们用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
男方父母出了房子全部的首付款,男方主要偿还后面的房贷,那么房子将为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他们的共有债务。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假设出现了离婚的情况,女方虽无权主张房屋,但已支付的房贷本息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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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什么时候变更婚前财产(婚姻法什么时候变更婚前财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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