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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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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嫁妆、彩礼由来
自古以来,男娶女嫁过程中。男方需要给予彩礼,而女方父母会给女方准备嫁妆。彩礼、嫁妆的丰厚体现着双方家庭对这段婚姻的重视,也体现了男方是否看中女方,越是看中、喜欢,彩礼越发丰厚。而女方家庭越疼爱闺女,给予的随嫁也就相当的丰厚。
从贫苦人家到王孙贵族家庭,娶妻基本上都要备一份彩礼,而女方多少会给自己弄一些随嫁。在各个年代,随嫁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就是一些金银首饰、生活家具,丰厚的有牛羊、田产、家奴等等。具体看实际家庭条件。
在新婚姻法出来之前,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女方的随嫁纠纷一直是不明晰的。在新婚姻法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男方支付的彩礼,主要用于女方筹备嫁妆,比如找能工巧匠选择上好木材打柜子、桌椅、梳妆台等等,还有置办一些时下需要的东西,在结婚那天,这些物品随着新人一同浩浩荡荡的到男方。因此男方的彩礼,自古以来都是需要在定亲后尽快送至女方,然后开始选择各种工匠开始做各种嫁妆。以及女方用来置办行头的,包括喜服、头饰等等,在当下包括一些婚纱照等等。
在不同的时代,男方需要置办的彩礼是不一的要求。尤其是结婚三金是我国的传统婚嫁首饰,结婚前男方要送给女方三金这个习俗一直延续至今。三金一般指的是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具体看各地、各年代习俗。
[微风] 什么是婚前财产?
所谓婚前财产,也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挣到的,或者其他形式获得,比如继承、赠予。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多的都是男方在婚前,在父母的帮衬下,全款购买婚房登记在名下。但是若买在其父母名下,则不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贷款买房的话,一般来说婚后还贷部分的房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怎么界定这个时间呢?我来举个例子说明:
小莉19岁的时候与同村22岁的小李结婚,因小莉未到法定结婚领证年龄,因此双方是在2020年10月1日办了婚礼,领证是在2021年6月6日,小莉是在2021年3月25日满22岁的。那么依据《民法典》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效力从夫妻双方符合相关结婚要件算起。因此在2021年3月25日起,小莉与小李就属于合法夫妻,在之后夫妻获取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
一句话总结,就是夫妻双方满足《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开始计算。
[微风]婚前房产增值如何划定?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的,且不需要婚后共同财产去偿还房贷的。房子出租和买卖获得的价值都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
若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卖掉后重新投资购买房产或者做其他投资的,则新购买的房产和投资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句话总结,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发生的投资增值等则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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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会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然而,针对基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被分割的问题却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本律师前几天所接受的一个咨询中便涉及到此问题。
咨询本离婚律师的是一位女士。她与男方结婚十余年,目前均在美国生活。咨询开始后,这位女士声称双方除了一套婚后在美国所购住房外,没有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双方已就该房屋的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房屋归女方,女方给予男方折价款若干。然而,在咨询过程中,本离婚律师却从这位女士的言谈中却发现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识存在着误解,由此很有可能导致其在离婚时遭受很大的损失。
原来,男方婚前在中国积攒下了一笔数目可观的财富。其中最主要的是居住用房及商铺若干套。目前总价值约为3000万元。男方婚后很重要的一部分收入便是出租这些房屋、商铺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其中一部分收益又被男方用来偿还在购买这些不动产时所欠下的银行贷款。粗算下来,婚后男方的租金收入大约有一千余万元。对于这些收入,女方并不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其理由是:既然房屋都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男方收取的租金便与己无关,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女方的上述认识,本婚姻律师认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孳息便是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而自然增值目前比较常见的则是购买房屋因市场行情而导致的价格上涨部分。除了这两种基于婚前个人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外,其余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本案中男方婚后所得的一千余万元的租金便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我国法律还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该规定及上述理由一可知:男方用婚后所得租金收入偿还贷款属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那么此类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时就未必一定归男方所有,而应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男方虽然很可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是要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向女方进行补偿。
鉴于男方婚后用一部分租金收入偿还了房贷,故在计算男方的租金收入时应将用于还贷的部分记入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剩余的租金收入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均属于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这部分被女方忽略的财产,其价值至少在一千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四十一条
1/现役军人结婚有什么要求?跟普通人结婚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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