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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给另一方(婚前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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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5: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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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标准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总之,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共同生活之间的因果联系,应当结合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

在实施本条的过程中,除应当注意对一方婚前债务如何转化为婚后的共同债务的审查外,还要防止另外两种倾向∶一是不能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加重夫妻双方中另一方的责任。例如,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为自己亲属的婚丧嫁娶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不能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不能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设定较为苛刻的要求,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的救济。应当承认,由于一方婚前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换,必须以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为要件,这就使得债权人完成证明责任十分困难。如果我们对债权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要求过于严苛,实际上无法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婚前所负债务主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并举证证明了借款的时间、结婚的时间以及结婚时购置的大量物品等,由此可以推定债务人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此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配偶就否认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夫妻双方能够举证证明结婚时购置的物品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与债务人婚前所举债务无关,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双方所持证据均不能完全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08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作为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债权人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其所举证据应当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而对于作为抗辩一方的配偶,虽然其就抗辩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因其在诉讼中是防御的一方,其所举证据只要达到让债权人主张的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婚前转账不等同于一方债务,满足条件亦可认定共同债务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婚前转账不等同于一方债务,满足条件亦可认定共同债务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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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庭在南码头路街道举行发布会,通报近3年来辖区涉婚姻类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当天发布的《六里人民法庭涉婚姻类民事案例选编》,选取10起典型案例,涉及“假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在审理中,法院通过对家庭成员的人身、财产、情感利益进行一体化保护,在实现个案正义的同时,努力满足家庭和家庭成员的社会期许。现刊发典型案例八:原告董某一与被告董某二、刘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


婚前转账不等同于一方债务

满足条件亦可认定共同债务

——原告董某一与被告董某二、刘某某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董某一系被告董某二父亲,被告董某二与被告刘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夫妻二人筹办婚房事宜,因购房资金不足,董某二遂向其父董某一提出借款,在转账后不久,董某二与刘某某缔结婚姻关系,并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之后两家人还签署了家庭协议,明确了婚房中男女双方父母的出资,约定子女赚钱后要归还父母,董某二、刘某某均签字署期。天有不测风云,董某二、刘某某婚后感情恶化,双方于2021年12月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董某一遂诉至法院,认为该笔用于购房的转账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刘某某则认为转账发生于婚前,当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董某二个人偿还,故不同意原告董某一诉请。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符合两个基本特征: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债务应当符合双方共同署名或获得一方事后追认;对于夫妻一方名义举证的债务应当符合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涉案债务在婚后得到了被告刘某某的追认,且债务的金额、发生时间与婚房首付款金额、买卖合同签订时间高度吻合,应认定该笔转账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对于原告董某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婚前财产用于借贷 婚后还款及利息咋分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崔洁 沈国婧)孙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11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20年6月经刘某介绍,孙某将其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中的9万元取出,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刘某的朋友满某,后满某于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通过微信等方式共计转给刘某5.48万元用以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刘某收到满某的5.48万元后,于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将上述款项中的1.1万元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了孙某。2022年7月孙某诉至徐州鼓楼区法院,主张该笔借款为孙某婚前财产,请求判令刘某返还收到的借款5.48万元。刘某则认为,其收取满某还款5.48万元,除了转给原告的1.1万元之外,其余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出借给满某的5.48万元现金,系孙某售卖其婚前房产所得款项中的一部分,属于孙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并不能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应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就上述财产的处分并无约定,刘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某自愿将上述财产交由刘某处分,故刘某依法应予以返还。满某已偿还的5.48万元中包含利息1.4281万元,孙某以其个人财产对外借款所取得的利息,虽然取得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属于法定孳息,应认定为孙某的个人财产。综上,扣除刘某已返还孙某的1.1万元,法院判决刘某应返还给孙某4.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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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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