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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欠条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用于确认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书写一张恰当的欠条,可以让债权人免去很多无谓的口舌之争,也可以帮助债权人在最短时间内方便、快捷地主张权利,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欠条的法律性质本身存在争议,但是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不论是债务人的单方允诺,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意,债务人均应当按照欠条当中的承诺,履行义务。因此,欠条的书写是否适当尤为重要。本人根据历年来在借贷、劳务费等其他债权债务方面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特将欠条书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详列如下,供读者参考:
一、欠条中应明确列明主体信息
不论是单方允诺,还是意思合意,欠条的书写首先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主体信息必须明确,而明确的标准应当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项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判断标准,明确的主体,不仅要求对于主体的称谓要确实一致,而且要求能够确定其身份信息的情况也应当明确。
如果欠款人是自然人,其信息也就是身份证上面的信息,包括欠款人的称谓、身份证号、住所地,当然必要时要求欠款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即使欠款人不能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也应当要求对欠款人的身份证原件与欠条中书写的信息是否一致进行核对;
而如果欠款人是单位,其信息应当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一致,包括单位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及其职务、单位联系电话,当然必要时要求欠款单位提供其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副本复印件予以核对,也可以通过欠款单位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进行核对。
当然,债权人的信息应比照欠款人信息填写明确。
二、欠条中应明确列明债务产生的原因
在实践中,欠条中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种,但同样也存在虚构债务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欠条持有人以欠条作为证据起诉至法院时,应当对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行说明,也即对债权债务的事实予以证明,欠条中描述债务产生的原因有助于增强承办法官的内心确信,以免欠条持有人因为疏忽而未能保留债权债务存在的相关证据,进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增加。
以货物买卖产生的纠纷为例,欠条中应当写明欠条持有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售某物(规格、型号)于欠款人,欠款人收货后未支付货款,今共欠欠条持有人人民币XXX元(大写:XXXX圆整)。
三、欠条中应明确列明债务金额
债务金额的书写,一方面要注意为了防止当事人篡改债务金额,务必注明大写数字,必要时可以要求欠款人在债务金额上捺手印,另一方面应当将债务是否已经部分履行的情况列明,以货物买卖产生的纠纷为例,如果货款已经部分履行,应当在欠条中明确收款的时间、金额,同时表述尚欠多少钱,不能简单表述至今欠多少钱,如此防止欠款人以已经支付部分款项为由再行折抵,产生纠纷,尤其是在口头协议当中,应尽可能注意。
四、欠条中应当明确还款期限
欠条当中明确还款期限是为了缓解债务人的一时之困,同时也是债权人约定违约金计算时间的依据,更是为了提醒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尽管我国《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三年,但有明确的还款日期提醒,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提示、注意作用的。
欠条当中所有涉及的日期均应当明确至年、月、日。
五、欠条中应适当约定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纠纷中,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允许其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当欠款人与欠条持有人不在同一地方时,那么管辖法院的约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尽管,当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欠条持有人也可以以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为由主张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为了避免在起诉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本人仍建议将管辖法院在欠条中明确,如“如就此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并且应当向欠款人或者欠条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注明:以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可以以欠条形式固定债务,但其他诸如侵权、离婚等纠纷中应尽量采用和解协议的形式。
六、欠条中应适当约定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因此,为防止欠款人拒绝应诉、逃避债务,可以事先在欠条中约定欠款人的联系地址,以便审理法院可以按照欠条中欠款人告知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手续。
七、其他注意事项
欠款人签字并捺手印,如果是单位则需要核对印章与前述单位名称一致时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注明欠条出具的日期。
将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附件附在欠条后面,让欠款人在此复印件上签字、捺手印,并注明出具日期和用途,如果单位是欠款人,则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即可。
附:欠条模板
张三(身份证号:___________)今欠李四(身份证号:__________)在XX省XX市XX区XXX工程的劳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圆整),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支付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圆整),尚欠_________元(大写金额:________圆整),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如到期未支付完,则每月按照未支付款项的2%支付违约金,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并且应当向李四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欠款人张三联系地址:__(作为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__
欠款人(签字并捺手印):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欠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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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任弯湾 实习生杨小康
2009年,湖南邵阳人王少平和妻子李晓霞在海南省儋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王少平写了一份“保证书”,大意是如出轨,自己将赔偿李晓霞100万元。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真的出轨了,两人于当月离婚。
2019年,王少平再次向李晓霞出具一份欠条,内容是因自己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并同意赔偿她100万元。此后,他还三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他女人来往。
2021年6月,李晓霞起诉了王少平,索要这100万元,王绍平的“保证书”和“欠条”,成为法庭上的证据。
9月8日,该案判决书公开。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认可其有效性,且认定这100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但综合王少平的经济实力、工资收入等情况,最终判决他向李晓霞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而近期公布的另一起类似案例中,湖南常德一对发生经济纠纷的同居情侣在街道办调解下签订的“忠诚协议”,却未被法院认可。
出轨丈夫的“保证书”:如出轨致离婚,赔偿100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王少平和李晓霞2009年结婚。2015年7月23日,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一份保证,载明:“本人如出轨造成婚姻破裂,我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2015年7月23日。”
2018年12月,李晓霞发现王少平与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随即与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权债务。同月,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王少平“净身出户”了。
2019年4月7日,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本人王少平(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2019年4月7日欠前妻李晓霞壹佰万元整,王少平承诺2022年4月6日欠偿还清全部欠款,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李晓霞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律师费、诉讼法、差旅费、误工费等均由王少平承担,欠款人王少平,2019年4月7日。”
此后的2019年3月9日、2019年9月4日、2020年6月7日王少平三次向李晓霞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与其他女人往来。
女方持保证书和欠条起诉,法院判决男方赔偿20万元
2021年6月,王少平因未能按时缴纳100万元欠款,李晓霞遂将其告上法庭。
王少平辩称,李晓霞出具的婚内保证是夫妻保证,是在她的威胁下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王少平还称,他没有与他人有出轨行为,双方离婚也是因感情不和,不是因为出轨。
邵东市法院根据保证书、欠条、离婚证、离婚协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对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王少平出具的“保证书”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法院予以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少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晓燕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并驳回李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一、“忠诚协议”为何被认可?
邵东市人民法院认为,在王少平与李晓霞一案中,被告与原告离婚后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并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或被告欠原告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提醒,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王少平辩称出具的保证及欠条系受胁迫下所写,但没有提供任何的依据予以证实,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该协议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二、“忠诚协议”约定100万,为何赔偿额为20万?
邵东市法院认为,王少平向李晓霞出具的100万元欠条,是女方为防止男方在婚内出轨和确定婚内出轨而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根据本案双方离婚时将仅有的一套住房全部给予原告,被告基本属于净身出户,被告无长期的稳定工作,收入也不稳定。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被告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案例对比:情侣签订“同居忠诚协议”未被法院认可
无独有偶。近日公开的一份裁判文书中,湖南常德的杨丽与吴海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在发生矛盾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两人对簿公堂时,法院亦认为这份协议属于“同居忠诚协议”范畴,但与上述案件不同,法院未认定这份“忠诚协议”的有效性。
判决文书显示,杨丽与吴海从2010年5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杨丽支付大部分房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二人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7年两人感情不和发生经济矛盾,经当地居委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吴海要有责任心,用正当手段去挣钱,每月给杨丽生活费3000元,生活开支由吴海每月支付,改正不良习惯,吴海外欠债务与李海珍不发生任何关系,由他本人负责还清。杨丽给吴海一年观察期,若没有兑现,无条件走人,不存在财产分割,其家属成员不能找杨丽。
2020年11月24日,杨丽与吴海发生矛盾,吴海将案涉房屋门反锁,杨丽不能进入房屋而报警。后杨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海立即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多年,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为稳定同居感情,确定男方同居期间的义务而签订的协议,一方面由于仅规定男方的义务与责任,而对女方的义务只字未提,明显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同居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与普通人的一般观念,社会风俗、社会公德不相符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同时,法院认为吴海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出资进行房屋装修,该套房屋属于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杨丽与吴海为稳定同居感情,基于同居关系签订的所谓“同居忠诚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最终,法院驳回了杨丽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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