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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基本案例】
原告(男性)和被告(女性)在2015年10月通过媒人介绍确认了他们的恋爱关系。2016年3月,两人因小事分手,2016年10月,双方再次复合。2016年10月,原告母亲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向被告转账45万元。后来,由于双方终止了关系,女方被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这45万元是原告母亲赠与原告的生活费,已经全部花掉了。同时发现:被告于2017年1月将2万元转移给原告邻居,2017年2月将6000元转移给原告父亲,2017年3月将6.5万元转移给原告本人;上述共9.1万元,上述原告均确认收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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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的母亲是在婚前给女方转账作为彩礼还是婚前赠与?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归还吗?在这方面,有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个观点是,45万元在本例中是男方或其近亲属为了取悦对方的赠与,实际上也的确用于生活费用,所以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即使退回上述婚前礼金,由于钱是从男方的母亲转给女方的,男方的主体也不符合条件,男方的诉讼也应被驳回。
第二种意见是本案中45万元的金额较大,且支付有强烈的目的,即缔结婚姻;支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即应将女性视为彩礼。鉴于男女均未登记结婚或同居,原则上应将所有人归还。
[律师分析]
首先,这个案例中资金的性质。彩礼是指男方或男方家庭在结婚期间或结婚前向女方或女方家庭赠送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礼物。支付彩礼有一个强烈的目的,那就是缔结婚姻;其支付对象具有很强的方向性,即女性或其家庭。婚前赠与主要是小礼物由男方或其近亲属为了取悦对方,礼节性的赠与。在这个案例中,男方的母亲将一笔45万元的巨款转给女方,这笔钱应该是为了结婚的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该女子认为这是母亲的赠与,用于支付他们两人在一起生活期间的生活费,这种说法显然违背常理,没有证据支持,确实很难确定。
第二,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审理嫁妆纠纷的依据是“婚姻财产纠纷”。“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孩子的结婚被认为是一生的大事,通常由父母独自处理。大多数礼物都是父母送的,而且大部分都是送给家人的。共同财产。彩礼的支付者和受赠者不仅限于男女,也可以包括男女的父母和亲属。在诉讼中,当事人自己或其父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虽然该案件涉及男方母亲婚前将45万人民币转入女方名下账户,但在没有结婚登记和同居的情况下,以男方的名义向女方索求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充分的。
最后,关于退款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其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应全部返还。其二,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数额。其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的原则上不应支持,但确属共同生活时间极短的,仍应酌情返还。综上所述,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基本案情】
王靖和刘欣在2008年结婚,2017年王靖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并判决9号房屋北侧的房间由王靖居住使用,南侧的房间由刘欣居住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由双方共同使用。
2004年,王靖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7号房屋。王靖从2004年开始还贷,在2013年将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2013年底,王靖将7号房屋以285万元出售给陈某。
2014年,王靖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9号房屋。刘欣分别在2016年10月、11月和12月向王靖转账共计10万元,并称这些钱都是用于9号房屋的还贷。王靖称收到了这10万元,但并没有使用,而是用自己的钱还贷。
离婚一年后,2018年,王靖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9号房屋,请求确认9号房屋总价值的70%归自己所有。刘欣同意分割,但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愿意给王靖补偿款。
在庭审中,王靖主张出售7号房屋所得的285万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285万元已经全部用于购买9号房屋的首付以及后期还贷,并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此刘欣不认可,主张自己也曾参与7号房屋的还贷,7号房屋的出售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主张9号房屋的所有权,同意向对方支付折价款。
那么,法院会支持谁的请求呢?
【敏律分析】
在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中,结婚时间是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标志。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式转化的,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个人财产。比如说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房屋在婚后出售所得的房款仍属于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房款是婚前房产的财产转化形式,并不会因为出售时间在婚后而发生性质改变。如果这笔房款在婚后用作购房款,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需要将这笔钱所占新房款总价值的部分析出,继续作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来处理。
具体到本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9号房屋的首付款是否来源于王靖出售7号房屋所得房款;二是9号房屋是否应当归王靖所有。
本案中,9号房屋是王靖和刘欣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王靖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9号房屋的首付款绝大部分来自于王靖出售7号房屋的房款。而7号房屋是王靖婚前购买并支付了首付,王靖和刘欣在婚后对7号房屋进行了共同还贷,因此刘欣对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王靖和刘欣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为个人财产的7号房屋的出售所得款,不会因为王靖结婚或者出售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王靖在购买9号房屋的过程中贡献较大,法院判定王靖对9号房屋的所占份额为60%,刘欣所占份额为40%。考虑到双方所占份额,法院最后判定9号房屋归王靖所有,剩余贷款由王靖负责偿还,王靖依法支付刘欣相应折价款。
导读:女孩子都想嫁给有钱人,然而嫁给有钱人,她们就能够变成有钱人了吗?
当青春不在,容华老去,当有更年轻、更美丽的女孩取代她们的位置,她们不得不离开的时候,她们能够成为有钱人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方不得参与对另外一方个人财产的分配。
这场对婚姻的投资,女孩们以自己的青春和美丽作为投资,最后是青春不在,却不得不两手空空的离开。如果不采取措施,这样的婚姻对女孩子注定是一场悲剧。
通过对婚姻的法律风险管理,把本来是属于对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变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如果出现了离婚这样的事情,就可以把自己的一半拿走,获得一定的保障。
另一方面,当个人财产变成共同财产后,离婚意味着对方将分去他的一半财产。所以,一个人越富,就越难以做出离婚的决定。在这个意义上,对婚姻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更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本文的核心就是:如何通过结婚,把对方的财产变成自己的财产?
现在我们来研究如何把对方的婚前财产变成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方法。
一、所有权转移方式一:婚前赠与
第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婚前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
爱情是什么?直教人生死相许。命都可以给对方,财产又算什么。因此,在结婚之前,恋人之间总会有一些财产相互赠与的行为。尤其是有钱人,赠与是他们表达爱的方式。在他们看来,赠与的财产价值越高,他们的爱也就越深。所以他们经常会送房、送车,以博红颜一笑。
而作为受赠人,要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赠与的东西要到手才能够生效。所以,当你的有钱男友承诺送你某件东西的时候,一定要盯着他兑现自己的承诺。没有到手的赠与是在天上飘。
第二,如果赠与你的东西是房屋、汽车等财产,那么请记住,交给你钥匙没有任何意义,真正有意义的是把房屋产权和汽车的产权登记在你的名下。没有产权登记做保障的赠与,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诺言,随时可以反悔和收回。
第三,区分恋人之间的赠与与彩礼返还。所谓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财产,即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
彩礼的三个条件:基础是当地风俗习惯,目的是缔结婚姻,结果是被动给付。
彩礼的法律后果: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随后离婚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因此我们在接受材料的时候,要和彩礼划分界限:
区别1:彩礼是根据风俗习惯,而财产赠与则是男方对女方的感情表达。
区别2:彩礼是女方向男方索要,而赠与则是男方主动送给女方,甚至是求着对方收下。
区别3:彩礼的目的是结婚,不给彩礼则不能结婚,而赠与与结婚无关,纯粹是爱情的表达。
二、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二:夫妻财产约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通过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的区别:
赠与以交付、办理过户为生效要件,动产交付之后,不动产过户以后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到效果,在交付、办理过户之前对方随时可以反悔;而财产约定直接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效果,不以办理房屋过户、财产交付为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夫妻财产约定主张所有权。
前提:双方具有婚姻关系。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合同的方式;在法律后果上,可以直接起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后果。
为了白纸黑字的证明,约定应采用书面方式。
约定内容:一般是从婚前的个人财产向共同财产进行转化。
示例:本人位于上海市××路××号301室的房屋一套,在婚后由我和妻子×××共同所有;或者,我和××的所有婚前财产,在结婚之后都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那么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处理方式,按照赠与处理,动产要交付,不动产要办理登记过户,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第二种方式是两次约定的方式:第一次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从一方转移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次约定,从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财产约定的注意事项:
1、所附条件合法。
约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规定,约定可以附条件。但同时法律规定,约定所附条件一定要合法。如条件违法,则约定无效。
例如有这样的约定:甲方(男)保证不和乙方(女)离婚。如果甲方提出和乙方离婚,则把所有财产都给乙方,甲方净身出户。
对此法院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种约定不得设置违法的前提条件。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时以“提出离婚”为前提,这一条件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依法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任何一方均不能通过对财产进行不合理约定限制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对此,法院判决:夫妻的这种财产约定无效。
2、区分法律与道德。
一对夫妻在刚结婚时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上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作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属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驳回了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如果赋予夫妻之间的道德协议具备了法律效力,容易造成的一个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婚姻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双方的感情通过金钱衡量,这也是法律不想看到的结果。
律师提醒:关于不动产约定共有的问题,目前最高院在相关的解答中认为未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三、转移财产所有权方式三:消灭对方的个人财产
判断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般通过两个时间点判断: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例如对方在银行存款100万元,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存款1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则法官可以认定该存款系个人财产;相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银行存款的来源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消灭对方个人财产最好的方式是:把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
把对方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对方的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对方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对方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卖房子的钱会有两个流向:
第一个流向:消费。
——钱花完了,个人财产从此消灭;
第二个流向:购买其他资产。因为这时候新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后,所以新财产的所有权存在三种可能:
1、对方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仍然是对方个人财产;
2、对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新购买资产全部系个人财产购买——则所有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3、新购买资产系双方合资购买:合资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数额不限,即使一方出资100万元,对另一方只出资1块钱,也算是共同购买。对共同购买的财产,双方可以约定财产份额,但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视为共同共有,将来分割的时候每人一半。
在对方财产很多的情况下,我们选择什么样的顺序来消灭对方的财产呢?我们再来看法律的另外一个规定:
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如果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则增值部分仍然为个人所有;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则为共同所有。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则租金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首先要消灭的财产是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然后是房产。
同时,这个规定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不要做家庭主妇,要做贤内助,帮助对方管理财产。对一些一时消灭不了的财产,例如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话,那么产生的房租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所有权转移方式四:充分利用夫妻家事处理权,巩固自己的婚后财产
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家庭财产的特点:
构成:丈夫个人财产,妻子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所有权增加: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除外。
所有权减少:财产被处分的,例如消耗,例如赠与,财产权消灭。
所有权减少原因:丈夫个人使用,妻子个人使用,夫妻共同使用,丈夫履行法律义务使用,妻子履行法律义务使用,丈夫非因履行法律义务给家人或他人使用,妻子非因履行法律义务给家人或他人使用,
所有权增加奖励:不考虑双方贡献大小
所有权减少责任:彼此不承担财产赔偿责任
家庭的财务特点:
1、没有财务账册,家庭财产大多支出无凭证;
2、无专款专用制度;
3、如责任追究制度。
分割:夫妻财产只能在离婚才能分割,不离婚不能分割。
分割只能就离婚当时的财产分割,离婚时不存在的财产不能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每人一半;专属于个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归一方所有;对于个人财产,仍然属个人所有。
【启示】
取得家庭财产控制权,包括自己的财产,对方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便于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可能浑然不知。等另一方知晓时,往往为时晚矣,想追回这些财产并非易事,最后只能追认、妥协了事。
在履行家庭责任中,尽量优先以对方名下的财产履行家庭义务,而把自己的财产留着。自己的还是自己的,但对方的财产已经不是他的了。
用家庭财产投资自己:给自己购买专属用品,例如衣服,皮包,个人学习用品;参加教育培训,投资自己的能力;投资专家的身体,例如美容
隐瞒财产收入,虚报家庭消耗,制造私密财产。
把家庭财产流向娘家人的钱包。
香港媒体曾估算谢霆锋资产约有6亿元港币(约5亿人民币),但张柏芝瞒着他,把钱挖给娘家,据香港《忽然1周》报导,张柏芝出名顾家,所以养了一群靠她为生的懒虫,柏芝妈去年在香港开酒楼,就是女儿拿出180万元港币投资,加上定期给生活费,约已吸女儿720万元港币。而张柏芝为帮助老爸“胡须勇”东方再起,偷偷拿450万元港币给他开娱乐公司。
张柏芝2个弟弟也被形容是蛀掉姐姐财产的米虫,张豪龙2008年开滑水学校和俱乐部,斥资自国外购买高价器材,共花了姐姐270万元港币。张柏文早前带着女友前往欧洲拍婚纱照,姐姐曾买给他价值270万元港币白色法拉利,加上外传他替姐姐买车赚差价,吸金共约360万元港币。这样算下来一家人共掏空约2千万元港币。
五、所有权转移方式五:追回你的家产
这种情况往往是自己无法取得家庭财产控制权,相反,家庭财产控制权由对方掌握。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由对方一手掌控。
在法律上,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对取得收入根本不知情,更谈不上有证据;财产支出也是一无所知,对方用赚来的钱买田置地,自己被蒙在鼓里。
一“全职太太”状告丈夫长期在外“包二奶”,诉求分割丈夫高达5000万元的财产,其中包括丈夫在多家公司的股份。而丈夫称近年来做生意亏损,如今债台高筑,根本没有5000万元的财产。
由于这个“全职太太”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根本没办法了解丈夫所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甚至“二奶”购买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资,她也找不到证据。最终法院只能就确认的几套房产进行分割,然而这些房产仅值几十万元。
准备离婚的男人一般会卖掉财产或者将其改换一种方式保存。这样,在表面上夫妻在离婚时已经没有什么财产可供分割。
为了预防万一,妻子必须学会关心家庭的财产收入与支出,将文件备份,关心丈夫的公司和银行账户。必要时向私人侦探求助,查清自己家庭资产的情况。
我们现在介绍一些常用的弄清家底的方法。
1、查找隐匿的房产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从资金流向上找。
(1)搜集线索
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
留心对方账户支出,对方的某个账户每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房屋的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
(2)查询
房产属于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现在一般提供两种查询方式,即按照房屋具体的房间号查询或者产权证号查询;司法部门可以凭当事人身份证号查询。
2、查找隐匿的银行存款
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
3、查找隐匿的股市资产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纪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账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4、查找所投资公司财产(1)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2)委托律师查找企业财务报告、资产审计报告;(3)关注款项去向,注意银行记录、财务账册。
在这个险恶的世界,你应该学会用法律和心理学保护自己。
来源:法临天下
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有财产区分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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