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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监护人变更(离婚后自愿变更孩子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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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3: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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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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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变更的情形如下:

  1、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3、由于失去监护人。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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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偷偷给孩子改姓,前夫把她和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判……

上法院离婚的夫妻,多半是因为感情纠纷或财产纠纷。可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却不同——来自长沙的赵某和孙某这对离婚夫妻,为了儿子的“姓”走上了法庭,同时还将办理改名的公安分局也列为被告,起诉其行政违法。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支持谁呢?

离婚后偷偷给孩子改姓,前夫把她和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判……

案件经过

夫妻协议离婚,前妻私下为儿子改姓

“80后”夫妻赵某和孙某都是长沙人,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仅一年多时间,两人的婚姻关系就宣告破裂。当时,孙某已经怀孕7个多月。按法律规定,男方不能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但由于孙某也坚持离婚,2013年2月,两人签下离婚协议。2个月后,孙某生下儿子。

尽管已经离婚,但孙某考虑到儿子是赵某的,赵某也承诺按月承担抚养费,所以孙某决定让儿子随父姓,取名“赵乐”。

离婚不久,赵某组建了新的家庭,很快又当了爸爸。之后,赵某减少了陪伴儿子赵乐的次数,甚至连每月抚养费都不能按时支付。

“离婚后,他不仅没支付过抚养费,更没尽到过任何做父亲的义务,我们为此还打过官司。”孙某称,2016年7月,她找到某公安分局某街派出所,为儿子提交了变更姓名的申请。

派出所受理后,上报到分局。2016年8月5日,经分局审批通过,派出所正式为“赵乐”更名为“孙乐”

到后来,孙某索性不让赵某探视儿子,两人关系越闹越僵。为此,孙某起诉赵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而赵某也起诉孙某不给探视。

2018年6月,赵某整理好起诉材料,在派出所调取孩子信息时,才发现儿子“赵乐”在两年前就变成了“孙乐”。一怒之下,他不光请求法院恢复儿子原姓,同时还将某公安分局也告上了法庭。

离婚后偷偷给孩子改姓,前夫把她和公安局告上法庭!法院判……

认为儿子改姓“有猫腻”,他将公安局告了

赵某不知情,孙某又是如何通过公安局的材料审核,成功将儿子改名呢?

“我在改名前给赵某发过信息,征询他的意见。他没有回复我,我当他默认了。”孙某称,由于给儿子改名需要赵某在申请书上共同签字,并且留下手印,她担心找赵某不会配合,就悄悄找人代按了赵某的手印,然后自己冒签了赵某的名字。

当时,某派出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曾专门派民警找孙某谈话并进行笔录,但她故意隐瞒了情况。派出所看到她提交的材料证件齐全,也以为两人已经沟通好,便上报给公安分局,审批通过后,做出同意更改“赵乐”为“孙乐”的决定。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在本案中,赵某对赵乐的监护权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取消,其作为监护人的权利不因离婚而消除,如果孙某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与赵某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到场签名进行申请。在孙某隐瞒相关情况,赵某没有当场签名的情况下,公安局就作出了将“赵乐”的户口登记姓名变更为“孙乐”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同时,认定某公安分局将“赵乐”更名为“孙乐”行为属行政行为违法。

法律解读

离异后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未成年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过什么手续?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夫妻离婚后,要更改婚生子女的姓名,除了双方父母必须到场外,还应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申请报告。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离婚后不给探视?最高可判变更监护人

近日据媒体报道,浙江杭州,一位宝妈称和前夫离婚后5年零3个月未见到儿子,最终通过加上一位老师的微信,才得以和儿子视频,视频接通后泪如雨下。

离婚后不给探视?最高可判变更监护人

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拒绝另一方探视?

离婚后,一方其实是有权拒绝另一方对孩子探视的。但是这个“拒绝”是需要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下的,这个条件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那么,“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一般有哪些呢?

1、探望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此类情况下,一般是指探望人被鉴定有精神病的,监护人是可以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的。

2、探望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在此类情况下,对可能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有一定概率,所以也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3、探望人在行使探望权时侵犯子女或者犯罪,损害子女利益的。在此类情况下,一般指探望人未经过监护人同意擅自把子女带走,或殴打、虐待子女等行为,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4、探望人与子女关系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子女坚持拒绝与探望人见面,也是可以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所以,除非探望人有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监护人是不能拒绝探望人探望子女的。

多久探望一次比较合适?

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探望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司法实践中也会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一般探视权在一个月二到四次。

如果监护人拒绝另一方探视,法院判决后会如何强制执行?

正常情况下,如果探望人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监护人是不能拒绝探望人探望孩子的。如果在法院判决后仍然不服从判决,法院一般会进行以下措施强制执行。

1、协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实现申请方的探视权。

2、通过法制宣传,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教育,说服其实现申请方的探视权。

3、由法院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

幼儿园、居委会将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协助申请方进行探视

4、对被执行人采取如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其协助履行申请方的探视权。

5、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申请方可以以变更监护权到法院起诉,法院将依法判决,决定是否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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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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