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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门诊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债权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民法典施行后,办案时应重点关注什么?
门诊专家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朱凡
北京市律师协会
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付鹏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彭艳妮
专家观点
➤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但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被负债”;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对于是否超出标准,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分配,正确理解,准确适用;适当地强化司法机关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近日,河南郑州的田女士陷入一场离婚风波,在焦心孩子抚养和房产分割问题的同时,她还格外担心这两年丈夫因为公司经营、还房贷等欠下的债务。“这些债务我该不该还?如果要还,应该还多少?”在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问题上,田女士的心中有着太多疑惑。
不仅仅是田女士,在现实生活中,深受夫妻共同债务困扰的人不在少数。因此,网上关于“保护共债共签”“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完善”的呼声不断。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其中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民法典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相关规定不仅能有效解决‘被负债’问题,还能有效避免‘假离婚、真逃债’问题,使债权人和非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不过,受访专家也表示,由于夫妻债务问题异常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应及时制定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政策,统一执法尺度,为相关民事活动和行为提供正向的指引。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变迁
针对日益突出的“假离婚、真逃债”问题,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这条规定一度被作为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但是,该规定在具体适用时却有不少争议。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朱凡表示,该规定有助于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对债务不知情、未受益配偶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还有人甚至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规定对债权人非常有利。”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付鹏博说,实践中,非举债配偶很少能完成举证,原则上就需要和举债配偶一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也无法解脱,这就出现了“被负债”的情况。
实践中,夫妻一方“非法举债”或“虚假举债”导致对方“被负债”的情况频出。为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24条中增加了以下内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过,修改后的第24条并未能彻底解决“被负债”问题,关于该条款的争论也没有停止。
2018年1月,为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受访专家看来,2018年司法解释是个重要的转折点,“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转为对非举债配偶相对有利”。该司法解释实施两年多来,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因夫妻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得到明显缓解,同时也为通过立法解决完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今年5月,民法典高票通过,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了规定。“这是把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是对2018年司法解释的肯定和接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入了法典化阶段。”受访专家评价说,民法典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等问题作出规定,构建了立体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
平衡债权人与非举债配偶的权益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是明确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充分尊重民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原则,肯定了夫妻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彭艳妮说。她同时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共债共签,可以引导民事活动主体规范交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夫妻一方“被负债”,也能防止债权人因无法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遭受不必要损失。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行为该如何认定?单方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是要区分是否属于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的债务。”受访专家坦言,由于何谓“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法律上没有进行相应的界定,司法实践上也缺乏相对确定的标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应当指普通家庭和个人日常生活必要、必须发生的项目和开支,即具有普遍性、共性的项目,如衣食住行消费、医疗教育、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方面。”付鹏博认为。他进一步指出,可考虑金额问题,法官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债务人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综合认定债务性质,但要注意避免刚性的、一刀切的金额认定标准。
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民法典要求债权人进行举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共同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或举债实际上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作出。”彭艳妮认为,这符合法律关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定,也相对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与未举债配偶的权益。
考虑到债权人对夫妻内部关系举证存在一定的客观难度,为了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举证困难,彭艳妮建议债权人在借款发生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尽量坚持夫妻共债共签的做法,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仅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债权人提出了要求,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也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做好释明和事实查明工作,合理分配好各方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访专家强调说,可采取“顺藤摸瓜”的方式,追踪、查明涉案债权债务的实际去向和具体用途,只有在穷尽手段无法查明、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最终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建议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司法解释
陕西省检察机关曾办理过涉夫妻债务的抗诉案件。据彭艳妮介绍,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在外有大量借款,多个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后法院判决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配偶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债务人配偶双方在举债期间已长期分居,债务人在外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为判决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责任,不符合婚姻法第41条规定。基于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再审判决举债人配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彭艳妮还告诉记者,因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问题,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确实存在,但这类案件在陕西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案件中所占比重并不大。她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2018年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出现困难和混乱。”受访专家认为,民法典施行后应关注以下问题:审查债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合法有效,防止未具名一方配偶因非法债务或虚假债务“被负债”;正确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对于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注意举证责任分配,要重视对之前裁判规则特别是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带来的改变,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强化司法机关职权探知,确有必要的,可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主动调查案件事实。
“不能止步于民法典,还应持续关注研究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付鹏博曾代理过多起涉夫妻债务案件,其中不乏借款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他说,应重点研究、关注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配偶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部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该怎么处理才公平、合理?是否能规定非举债配偶对与其有关联的债务承担连带承担清偿责任为宜?认定应非常审慎,否则,仍易引发非举债配偶“被负债”问题。
“应继续围绕非举债配偶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财产范围去研究,同时继续深挖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内涵和外延以及非举债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补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是否具可行性,相关研究成果可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受访专家补充说,对历史遗留的结果显失公平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特别是非举债配偶因被大额负债陷入困境的案件,相关部门应予以研究,做好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问题,比如可设定合理的衔接过渡期限。符合再审条件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转自:民商事实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补充和完善,扭转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局面,保护了非举债配偶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现在,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
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引用网络流行的段子来表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还债;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例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对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应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债务人的借款用途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把该项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对于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体现从源头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也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四、建议
1、对于债权人而言:
当准备出借款项的时候,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的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2、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当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尽快搜集证据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避免另一方配偶被债权人通过某些如电话录音、短信的形式固定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3、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作者:大成法润团队 吴启帆 李乐庆)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产生的债务,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务, 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处理,那么夫妻间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离婚后夫妻债务怎样分割?
网友咨询:离婚的时候这个债务会怎么处理呢?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南珏律师解答:
夫妻债权债务的分割:
(一)若该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法院在审理中可只列该个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偿还。
(二)若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和对债务的约定或规定来确定由一方或双方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南珏律师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
1、结婚登记前,双方以各自劳动收入,合资筹办的结婚用品,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此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对父母所分给的债务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继承所得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根据民法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另有规定之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为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几种情况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因双方当事人未举证,致使法院在对该离婚案作调解或判决结案时遗漏若干共同债务的,当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一般应以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因为对债权人来说,原夫妻二人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既然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该债务遗漏(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未举证),那么其二人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旧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
法院对离婚案件共同债务的分担作了判决处理的,应以判决意见来确定共同债务由谁来偿还,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来承担债务
审理中可只列该债务偿还人为被告,判令其承担偿还责任。其原配偶可不承担偿还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南珏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全国律协会员,北京律协会员,北京朝阳律协律管委委员,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热线律师,徐滔法律服务网特约嘉宾律师
婚姻法吸毒赌博法条 新婚姻法赌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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