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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 一方举债(婚姻法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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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3 1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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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犯罪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在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但债权人举证另一方分享债务利益的,在分享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程某与肖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程某通过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共诈骗周某某款项676万元。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29日,程某57次向肖某建行卡共转款380余万元。2014年1月16日至9月25日,为购买小汽车、住房并装修商铺,肖某7次用建行卡共支付206万余元。2015年3月9日,程某与肖某经法院调解离婚,肖某分得了前述小汽车、住房及商铺。2017年9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程某诈骗周某某676万元后转入肖某等人账户或用于个人消费,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责令程某退赔周某某676万元。但程某一直未予退赔。2018年5月,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在380余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在其建行卡转入款范围内与程某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周某某诉请。一审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责令退赔是刑事责任制度下的民事责任承担

在侵财性犯罪中,受害人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返还被占有、处置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批复的精神看,“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将造成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重复、冲突。”因此,批复视责令退赔为刑事责任制度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不言自明。

责令退赔因犯罪行为而生。犯罪行为属于广义上的侵权行为,与民事侵权有诸多相同之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责令退赔虽属刑事责任,但其符合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特征,本质上具有侵权之债的法律属性。是司法机关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依职权而非由受害人申请启动的侵权民事责任追究措施。而在追缴无果且程某无力退赔,肖某也不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周某某只能另寻他途。

2.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在本案中的适用

程某的诈骗手段是与周某某签订借款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已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无论案涉合同的效力如何,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刑事制裁性不能消灭程某与周某某间的合同关系。即使现行立法基于国情和刑事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排除了周某某对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民事诉讼途径,与双方间的侵权之债一样,合同之债也属于本案基础债务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转入肖某账户的206万余元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基础借款合同之债上,该款项无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170多万元余款性质的认定,需要借助扩张解释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从本条的立法意旨分析,一方举债而非举债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所举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非举债方分享了债务利益。根据举轻明重的法理,若所举债务的利益由非举债方独享,其与举债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就更合乎情理,具有正当性。因此,即便肖某独享了170多万元的债务利益,由其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显然也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立法本意。该情形尽管不为本条的文义范围所涵盖,借助扩张解释方法仍可适用本条来认定170多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程某诈骗行为形成的侵权或合同之债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范围,应当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但从前文分析来看,因肖某分享了380多万元的债务利益,应当认定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适用本条的但书规定,判定本案在此范围内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将程某诈骗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在380多万元范围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存在冲突。这涉及该条与《解释》第三条的关系问题。而《解释》以家事代理制度为基础,运用“共债共签”、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共债推定”、超范围时的债权人举证责任负担三个法条,来构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其较之第二十四条更具科学性和正当性。因此,根据新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解释》第三条。

本案案号:(2018)鄂0984民初205号

案例编写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肖乐新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从事赌博活动所负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裁判规则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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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用于赌博及其他不正当消费的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荣功成与熊明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应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本质,即夫妻共同生活,作出准确认定,以实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的公平保护。

案号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1722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2.经常性赌博一方短期内大额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于某诉冯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要件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女方初步举证男方有赌博恶习,且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人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依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号:(2016)苏06民终43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0日第6版

3.夫妻一方因赌博行为产生的债务不能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沈甲诉夏甲、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赌博等不良恶习产生的债务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夫妻另一方不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案号:(2016)沪民再2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8年2月28日发布

4.夫妻一方借钱用于赌博,另一方不担还款责任——刘某诉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17年7月9日

5.离婚时,一方因赌博所负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李某诉胡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因赌博问题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另一方申请离婚的,法院应予准许;因一方从事赌博活动所负的债务,应由赌博一方个人承担,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0年9月16日

司法观点


1.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和“通知”?

答: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现实中个体婚姻家庭情况千差万别,主张修改、暂停适用或者废止第二十四条观点所列举的情况,如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置夫妻忠实义务、诚信原则于不顾,虚构债务或为赌博、吸毒、非法集资、高利贷、包养情妇等目的恶意举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确为虚构的债务和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产生的非法债务,历来不受任何法律保护,不属于第二十四条适用范围,不能依据此条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责任。至于现实中适用第二十四条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也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二十四条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因此,司法审判中未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出现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担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需要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当然,审判中还有个别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证的情形下,就简单将上述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甚至在执行阶段不当引用第二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并将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显然与第二十四条作为司法审判标准、不适用于执行阶段的基本属性不一致。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能造成部分社会公众误解。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补充增加了两款规定,分别作出了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通知”。

(摘自:《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 维护健康诚信经济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17年2月28日。)

2.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摘自: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190~191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新婚姻法夫妻债务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债务承担

新婚姻法2018关于一方负债(2020新婚姻法新规定一方债务)

2004年婚姻法解释(2001年婚姻法41条)

婚姻法24条 一方举债(婚姻法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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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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