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咸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古代的时候,人们所遵从的一直都是男尊女卑这样的形式来生活,但是后来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国家从刚开始的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变成了如今这般人人平等的生活,而在我们如今的生活当中,当双方在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时,都可以有足够的自由,来进行选择结婚,而这些成为夫妻的人,都会在结婚之后,走正规的法律程序,拥有结婚证件,来遵守婚姻法则。那么今天的小编带给大家的是新婚姻法!若夫妻之间出现这3种情况,一方可能要面临坐牢!那么到底是哪3种情况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情况:家暴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生活当中,很多夫妻之间都是在婚后才真正的了解到自己的配偶,那么家暴的行为,在我们全国的婚姻关系当中,是出现比较多的一种情况,而对于这种家暴的行为,我们都是要去制止的,这样的情况也是非常不利于夫妻之间的生活,更是不利于自己的这个家庭环境,所以不管在婚后的生活当中,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好是坏,其中一方都不应该出现家暴等伤害对方的行为。而在《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当中就有规定,以威胁,暴力以及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是作伪证等,都会处以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如果情况严重的情况下,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或者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都是为了制止家庭暴力发生。
第二种情况:重婚
我们大家都知道,一个人在与配偶结婚之后,又同他人进行登记结婚,而这样的情况是属于重婚的,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与自己的原妻子结婚之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但是过上了同居的生活,同时也是属于重婚。因为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与已婚的人,以夫妻之间的关系进行同居,也是属于重婚。当然重婚是属于不告不理的,如果说当事人提出了诉讼,那么就会根据法律程序走。那么如果不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法律,是不会受理,而在《刑法》第258条规定当中,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而与其结婚,都会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进行拘留,一方就可能要面临坐牢!
第3种情况就是: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其实我们大家都知道,在结婚之后,双方夫妻的财产就会属于是夫妻之间的,而如果有一方存在转移或者是隐藏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只要有真实的凭证,或者是转移房,就会接受法律的制裁,而在双方离婚之后,也是不会有财产的分配,如果说双方夫妻在离婚之后才发现,一方有转移财产或者是隐藏财产,这样的情况法律也会按照真实的情况重新判离婚的双方,而转移方也会因此而净身出户。
而目前在2019新婚姻法的实施当中,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来说,更多的都是对于一种财产和人生的保护措施,而这些政策实施的另一方面原因,也是希望这些夫妻之间,能够在婚后合法的生活幸福,这也只是一种约束的方式,但是对于现在很多的年轻人来说,既然已经选择走进了婚姻当中,那么就需要去进行夫妻双方之间共同维护婚姻的关系,而不是所谓的维持。
在我们身边就有很多结婚的人,同时也有很多离婚的人,而这些都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就算是有着婚姻法的约束,同时也管不了夫妻双方感情方面的一些问题,所以希望这些目前婚姻关系出现一些问题的朋友们,可以勇敢的去面对自己的婚姻问题,需要解决的就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时候就寻求第三方的帮助,而新婚姻法也是对于广大人民在婚姻方面的一种帮助和约束吧!小编也希望所有的有情人,都能够幸福一生,白头到老!
有哪些婚姻法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知友:袁海华律师(600+ 赞同,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乎编辑推荐)
夫妻本是同林鸟,有些话说了会伤人,不说又会伤自己,涉及的不完全是法律问题,有一些是我的办案心得,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永远记住:经济独立很重要!
2、夫妻之间要相互「守望」,守望指的是相互关心,相互体谅,相互监督,相互管理,相互制约,不能因为对方“靠谱”就放了那根风筝线;
3、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结婚以登记为准,仅仅办婚宴是不行的;
4、婚前个人财产因结婚时间长就变成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就失效,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婚前的就是个人财产;
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200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婚后要共同成长,假如一方固步自封,一方不断进步,长此以往,婚姻危矣;
6、自己的信用卡自己用,切莫放任不管,否则平添大额债务,你是要连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7、对方有几张银行卡、卡号和开户行要知道,否则离婚时财产保全都做不了;
8、家暴、出轨后写保证书是有用的,要保留好;
9、家暴要报警,病历发票要留好;
10、分居不管多少年都不会自动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1、一方好赌,报警和居委会调解是有用的,关键时候,他欠的大额债务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两周岁以内的孩子,离婚时一般归女方,10 周岁以上尊重孩子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3、包二奶、一夜情、遗弃、虐待、五毒俱全的,虽然可恨,但不是法定净身出户的原因;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4、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是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有净身出户的可能;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5、抚养费包括教育、医疗、生活费三个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16、争取抚养权很重要,事后变更太难;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抚养费一般是月收入的 20-30%,无固定收入的,法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8、原则上房产加名就有份,没名有风险;
19、婚姻法里面可没有「假离婚」一说,一旦办理协议离婚,那就是真格的;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0、协议离婚莫冲动,自愿净身出户,办完协议离婚后就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1、协议离婚不要随便把房产赠与给子女,办完协议离婚就生效,这个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想反悔,没门;
22、离婚时并不是先起诉就对他不利,不少人有此误解;
23、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如何分割,双方签了字,但协议离婚没有办成,事后去法院起诉,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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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着袁老师的回答复习了一遍婚姻法,哈哈。自己的配偶必须要管,这是一句学过法的人才能理解的发言。
镜-求别关注
知友:蔡思斌(200+ 赞同,收录于知乎圆桌)
如何在婚姻家庭中保护自己权益的话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因为再美好的婚姻亦随时有可能触礁,而一旦触及便会牵涉到感情、财产、孩子等诸多问题,故了解一些婚姻法的小常识是相当有必要的。
1. 大多数人都把举办婚礼当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开始,殊不知只举办婚礼而没有领结婚证,却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结婚必须进行结婚登记。
以 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为起算点,在此之后的同居已没有事实婚姻一说。
2. 同居期间买房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二人联名的未必各得一半,要看各自出资比例的。如果后面结婚了基本上就一人一半,不再考虑原出资比例了。
3. 结婚给付彩礼是传统习俗,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即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时在一定条件下亦有可能要求返还。比如登记后没有同居,比如对方是贫困家庭,倾家荡产来送彩礼造成贫困等。
4.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早已失效,你就结婚五十年,人家婚前财产仍然是他自己的。除非双方特别约定,否则婚前个人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自动转化。当然,如果都混同一起无从区分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5.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离婚时一般平均分配,有时也会考虑过错方多分。多分其实没有多分多少了,别想得太多,能多个一成已经是非常多了。想想看,对方长期出轨,与异性长期同居才多分个二成。你这一般性的过错能多分多少呢。
6. 购房属于家庭重大支出,但因为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不同因素,一旦离婚有可能争议不断,故建议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名字,如此可将风险降到最低。
7. 夫妻共同财产不能隐瞒,若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依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如果是不动产分割的,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定的。
8. 很多离婚当事人特别是女性在离婚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主要在于其不清楚家庭的收支情况,房子、车子、存款只知道有很多但具体情况一概不知,故了解并掌握家庭财产情况十分必要,至少可以防患于未然,不至于在离婚时执行不能或被对方恶意转移。所以,平时可以长长心,配偶一方常用的银行账户、证券开户机构及用户码、公司名称、保管箱存放地点及编号等多了解一些不过分吧。
9. 很多人误以为分居两年或更长时间后便可以自动离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进行,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想离,不能协商的,就赶快起诉吧。毕竟分居二年很多地方法院都不会直接判离的,还是连续离婚诉讼比较靠谱。
10.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向他人借的钱,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即便离婚亦不能逃脱,但如果他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由借款一方偿还。这就考验你的智商了,这实质上很不容易的,没有债权人会这么傻瓜的吧。
11. 若一方有出轨现象的,应及时保留证据,短信、录音、录像、往来信件、日记、悔过书、保证书、通话记录清单、QQ、微信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一定要抓住黄金 72 小时。一般当事人出轨被发现的,出于愧疚的心理,在事发初期对于财产、孩子抚养权、离婚问题会作出相对多的让步,如果你决定离婚的,那就速战速决。当然也不能太贪心了,激起对方反感,内疚悔恨情绪一过找了律师咨询的话那就落不了什么好了。
12. 若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该赠与行为因违背社会伦理而无效,赠与的财产可以追回。有时侯,甚至有夫妻共同配合,将送给小三财产追回的。郎教授的例子就很典型,做个小三也是不容易的。
13. 签订「忠诚协议」应就赔偿责任予以明确,若笼统使用「净身出户」有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要总想得到太多或全部,适当多一些、不太过分的忠诚协议还是比较容易获得法官支持的。
14. 家暴不仅仅是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精神暴力亦属于家庭暴力范畴,遇到家庭暴力应及时保留证据,派出所出警记录、双方笔录、伤情鉴定等均是很有证明力的证据。
男人打女人,这是最大的恶习。依我的办案经验,有了第一次,就绝对会有第二次,n 次。真碰到家暴的,其实第一次就可以选择离婚了,别想着对方能够悔改了。
想想,尝到靠拳头说话的快感,后面还怎么会选择用语言与你沟通哟。不服就打,简单快捷。过了这个底线,后面也就无限可言了。
15. 若一方有赌博恶习的,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如派出所出警记录、居委会调解、谈话承认录音等,避免莫名背上赌债。
16. 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当然,如果已实际给付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17.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不生,通过诉讼解决也不行。若妻子执意不生孩子,丈夫可通过起诉离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找别人结婚再生还是可以的。
18. 两周岁以下的小孩,离婚时抚养权一般归女方。而十岁以上的孩子就要考虑孩子自己的选择。孩子的年龄、性别、父母各方面条件、长辈帮忙抚养情况均是处理抚养权的考虑情形。
不过,现在民法通则开始实施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调整为八岁,后续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有可能作相应修改。
19. 抚养费一般是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这只是理论数据,不是人家月收入十万,就要支付二万的抚养费,还要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生活水平等。
20. 夫妻之间写借条实际上是有效的,这视为特殊的财产约定。当然,还是要有实际履行借款义务证据的,如果是空对空,也是没有效力的。
21. 二个人结婚,还是要给彼此一定的空间。不要去翻看配偶的手机、电脑、钱包,这是最基本的彼此尊重,互相给对方信任感、安全感多好呢。
22. 如果一方不尊重配偶的父母,甚至连招呼都不打,要断绝往来的,这种人还是早离了算。不尊重你的父母长辈,就意味着你在他(她)心目中什么都不是,婚姻迟早要崩的。
23. 谈恋爱挺好,谈一场普普通通的恋爱更好。如果一个人在恋爱期间能穷尽花样讨好你的,那意味着在婚后不喜欢你时也有更多的方式来作你,花式虐你没商量,有时也是很恐怖的。
24. 同理,如果在恋爱期间能用自残来表明心意的,有多远离他(她)多远,伤害自己都下得了手,伤害别人更是不在话下。
25. 婚生子女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看谁先下手为强了。后续要改姓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是无法修改的,即便是离婚协议中有约定可以改姓的条款也不行,派出所同样要求双方同时到场表示同意。所以,若离婚协议中有改姓条款的,最好同时履行完毕,否则对方后面反悔你就没招了。
26. 离婚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夫妻债务,除非双方共同确认或借款时有共同签字确认的,法院才会分割该债务。否则,如只是一方个人借款,另一方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一般都是不予处理分割的,等债权人另案起诉时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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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 第66号
2.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条件未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3.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法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宜认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陶某某诉粟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无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期间存在经济混同,亦无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不宜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法院评论:认定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本案中,105号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粟某某筹资购买,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要件。但是,本案又存在如下特殊性:第一,涉案房屋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当时双方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两人处于分居状态,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分居之后仍有经济混同行为。第二,涉案房屋系双方分居之后,由粟某某单独出资购买,陶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或部分来源于陶某某、粟某某未分居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陶某某在2002年即离家,双方分居十多年间,陶某某未尽扶养妻子、抚养儿子的义务,粟某某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如将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则对粟某某一方显失公平。第四,《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第(五)项兜底条款为在特殊情况下认定夫妻一方的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综上,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夫妻处于分居期间,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另一方未举证证明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分居之前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下,依照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案号:(2016)湘01民终738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4.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1)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法院评论:关于经济帮助的形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该司法解释对于房屋居住权的使用期限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本案中鉴于上诉人婚前房屋拆迁后可获得两处房屋,上诉人完全有条件将其中一处房屋提供给被上诉人居住,故居住时间可以至被上诉人再婚时为宜。
本案关于经济帮助的条件及形式的认定,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将帮助形式与当事人的住房困难联系起来,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尤其是女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0辑(2016.6)
5.离婚纠纷中涉及分割淘宝店铺时,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王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淘宝店铺本身存在价值。在离婚纠纷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价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需综合考虑店铺登记主体、经营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的最大效能、参与经营网店等因素,对淘宝店铺进行分割,以确定夫妻双方离婚后淘宝店铺继续经营的主体。
案号:(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9辑(2018.1)
6.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李响玲诉李秋生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属于夫妻财产契约,可直接产生财产归属变动效果,任何一方不能单方变更、撤销契约内容。
案号:(2017)京02民终210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20
7.女方父母出资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应定性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王某诉姚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于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车辆,需要根据购车出资来源、意思表示、所有权取得等因素综合认定车辆的归属。法院评论:为女儿婚前所购车辆应属于陪嫁物。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独生子女已逐渐成为城市家庭人口结构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家庭结构下,女方父母往往会在女儿出嫁之前陪嫁一定的财产,并且已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习俗。关于陪嫁物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在婚姻登记前的陪嫁物,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约定各归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就本案而言,原告母亲在女儿婚前,为其购买了价值15.2万元的北京现代轿车作为陪嫁,故该车辆在性质上属于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结婚之前的陪嫁财产,因此在性质上应属于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另外,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并不是以登记作为取得要件,而是因为购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也即在原告结婚登记前,其用母亲给付的15万元购车时,其就取得了车辆所有权,故主张涉案车辆是婚后共同共有的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
案号:(2016)黑06民终1200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8.32
8.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但未过户的,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马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但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离婚时赠与方主张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青民五终字第130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17
9.具有定金性质的彩礼协议无效——冯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双方当事人签订关于结婚彩礼的《协议书》,约定彩礼给付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彩礼不予退还,彩礼收受方提出分手或离婚双倍返还彩礼,违反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故离婚时彩礼给付方要求提出离婚的彩礼收受方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双倍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评论:《协议书》关于双倍返还彩礼的约定无效。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等方面。本案通过协议定金的形式限制了付某某的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离婚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还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基于以上两点,该协议中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无效。当然,该协议的无效不能得出给付彩礼的行为无效,给付彩礼符合民事习惯,且不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彩礼给付行为应该有效,在不满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条件的情况下,付某某不仅不用双倍返还,而且不用返还给付的2万元。《协议书》上村委会盖章和十余位在场见证人签字的行为,只能证明冯某某给付了彩礼及金额,并不能以此来说明冯某某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彩礼。
案号:(2018)渝03民终4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4月11日第7版
10.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房屋登记,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双方协议不成的,房屋归首付方——王明坤诉庄佃芝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号:(2012)日民一终字第1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4月12日第6版
来源:法信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夫妻财产分割焦点案例:离婚诉讼背后的法律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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