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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张小龙真是害死人,没事发明微信干嘛?你看,就是这个微信害的多少公职人员身败名裂。前有成都的陈副区长,扬州戴副局长,你看又有了河南焦作的郭主任和张副主任。
男主人公郭主任简历:
姓名:郭朝辉,河南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女主人公张副主任简历:
姓名:张磊,河南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由上可知,这两人是上下级关系,正常情况下,除了正常工作交流,不应该会在半夜发微信消息啊。
可是爱岗敬业的郭朝辉主任偏偏在凌晨00:06的时候,给自己的女下属在有着153人的微信工作群内发起了微信消息,短短几行字透露出的信息量引起了轩然大波。
通过这则消息,我能提炼出三个消息:
一、郭主任跟张副主任婚内通奸是事实。
郭副主任有一定的后台,他不怕女方老公知道自己和他老婆通奸,也不怕全区人知道。就算知道他也能摆平。
搞婚外情还这么硬气!现在好了,不止全区人知道了他们俩通奸,而是全国人民都知道了,不知道郭主任还能不能摆平,还怕不怕?
二、郭主任年后就会高升!
被领导调到住建局,升为正科级干部。而张副主任在城改办,也是副科级干部,到时候整个区的工程都是他俩说了算。
这真是太无耻了,把党和人民赋予他的职责当作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敲门砖,还联手垄断全区工程。好像整个焦作示范区就是他的夫妻店,想让谁干就让谁干,想让谁发财就让谁发财。
如果真让他去了住建局,估计焦作示范区的工程得乱成一锅粥。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中饱私囊,上对得起信任你党吗?下对得起焦作的老百姓吗?
三、郭主任对张副主任霸道总裁式的爱!
郭主任要求张副主任不要跟他老公发生关系,郭主任说张副主任的身体只属于他一个人!
对着别人的妻子说这么一句话,郭主任也开得了口。张副主任和人家那是领过证的,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你一个通奸人士有资格说这句话吗?
张副主任也是没有羞耻心,作为人妻人母,她不要脸面吗?道德败坏,作风败坏!
更可怕的是微信下还附有一个6分钟的行车记录仪也曝光了。
从这短短几个画面,可以推测出很多劲爆消息啊,比如程副主任看不起郭主任媳妇,嫌弃郭主任他女儿………
据悉郭张两个主任在这次事件曝光之前,还是焦作市的“明日之星”,焦作示范区曾经撰文两人在抗疫时期的表现做出高度的表扬。
郭主任为了工作来不及与亲人告别,把爱人和5岁的女儿丢在老家。
张副主任作为一名年轻的妈妈,为了工作,连续23天没有见自己的家人。
从上文看,这两人都是爱岗敬业的好干部!为了工作连老婆孩子家人都没有时间见面,试问一下,他们哪来的时间去开房进行深入交流呢?
鉴于以上三点,我们的郭主任不仅毫无道德底线,还喜欢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还没上任就畅想上任以后怎么贪污,这样不配为人的人,你能相信他能做好一名领导干部吗?
其实,作为焦作的地方官,郭主任和张副主任应该为上级领导分忧,考虑如何发展焦作的经济,如何提高焦作作为旅游胜地的知名度,而不是为了自己的裤腰带和钱袋子等一己私欲而丑态毕露。
希望对这样的官员严格审查,最好开除公职。虽然长得人模人样,但德行不够,他们不配作为人民的父母官!
也不知道这样的消息是怎么泄露出来的,按说这样的秘密郭主任怎么也不会错发到153人的工作群中啊?你们说是不是,犯这样幼稚错误的人也当不了主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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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怎么做才能多分财产?
张磊。很多离婚当事人都希望自己在离婚诉讼中能多分一些财产,给自己今后的生活更多的保障。那么怎么做才能在离婚诉讼中合理合法的多分财产?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几招。
第一,向法庭提供关于对方名下的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民事诉讼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求分割对方名下或者对方掌控下的财产,就应当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对于自己和律师还没有掌握的财产,也要尽可能提供财产线索,以方便向法院申请调查,最终法院能够查证的财产越多,你能够分到的财产也就越多了。
向法庭提供对方有重大过错的证据,要求对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对方有上述重大过错,您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向法庭提供您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
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请求离婚家务补偿。
第四、向法庭提供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你方财产的证据或者线索。
然后根据民法典1092条要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是民法典唯一一条能够让婚姻一方净身出户的法律规定。
如果对方胆敢以身试法侵犯您的合法财产权益,那就搜集证据提交给法庭,让他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让他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夫妻双方之所以会离婚就是感情已经到达了无法相处的状态,并希望尽快的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在法院进行调解的时候,可能就会拒绝调解。但从我国法律角度来分析的话,起诉离婚可以拒绝调解吗?
网友咨询:
如果我起诉离婚,可以拒绝调解吗?
张磊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
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张磊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离婚损害赔偿案 离婚当事人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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