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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公安机关以刑事拘留,柳州市某检察院于2021年12月2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向柳州市某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6年。
伍志锐律师介入本案后,反复查阅全部在案证据、仔细研究法律规定,以及通过多次会见刘某某,坚信刘某某无罪,决定为刘某某做无罪辩护。
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开庭审理,期间因不可抗力于2022年2月9日、3月31日中止审理,此后法院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7月22日恢复审理。由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梁某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控方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刘某某和本辩护人坚决做无罪辩护,并要求一证一质,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院中途休庭20分钟让各方稳定情绪。
此次庭审结束将近5个月,法院仍未作出判决,伍志锐律师于2022年11月15日再次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刘某某终于2022年11月25日被予以释放,重获自由。
同年12月2日,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最终于2023年2月28日,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回起诉,至此,本案以刘某某重获清白而告终。
伍志锐律师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
先后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大学,具有法学学士和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广西警察学院原法学副教授,曾任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副局长,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司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南宁市良庆区政协委员,南宁市律师协会理事,广西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南宁律协惩戒委委员,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广西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成员,广西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西警察学会、反恐法学研究会理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南宁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桂平市公安局法律顾问、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法律顾问。
部分成功案例
1.陈某(主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最终以判处有期徒刑12年结案;
2.李某抢劫案,原判抢劫罪十年七个月介入后改为非法拘禁罪三年;
3.某地规划局局长邓某受贿案,一审判处十年介入后改判一年十个月;
4.某市房产局局长黄某受贿案(几十万),判三缓三;
5.某区建设局副局长黄某受贿案,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6.某警察潘某滥用职权案,判一缓一;
7.冯某走私固体废物案(涉案几千万),仅判处2年有期徒刑;
8.某文化站副站长受贿案,申请再审,成功撤罪,恢复公职;
9.李某合同诈骗案,一审判处十二年,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判处四年,二审改判无罪;
10.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刑事自诉案,判决无罪;
11.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获不批准逮捕的处理;
12.犯罪嫌疑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获不予逮捕;
13.叶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获不起诉处理;
14.罗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获不起诉处理;
15.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获不起诉处理;
16.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罪,成功取保候审;
17.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成功取保候审;
18.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成功取保候审;
19.犯罪嫌疑人涉嫌贪污罪,成功变更起诉;
20.一审认定陈某、刘某、梁某涉嫌诈骗罪,均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一审法院改判梁某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陈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刘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四年;
21.邓某涉嫌盗窃罪,获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处理;
22.李某涉嫌强奸罪,不逮捕;
23.郭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不逮捕;
24.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不起诉;
25.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逮捕;
26.韦某涉嫌盗窃罪,不逮捕;
27.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逮捕;
28.苏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逮捕;
29.何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不逮捕;
30.梁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逮捕;
31.宾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逮捕;
32.杨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逮捕;
33.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
34.陈某某诈骗案,十年改四年;
35.陆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起诉;
36.韦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不起诉;
37.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不起诉;
38.韦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不起诉;
39.李某涉嫌强奸,不起诉;
40.蓝某涉嫌失火罪,改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41.孟某某故意伤害罪,无期改判15年;
42.周末涉嫌非法经营罪,五年改判三年六个月;
43.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轻判;
44.卢某某抢劫案,轻判七个月;
45.薛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轻判九个月;
46.鲍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轻判;
47.郭某猥亵儿童案,判处两年六个月,缓三年执行;
48.闭某诈骗案,判三缓三;
49.韦某诈骗案,判三缓五;
50.陆某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案,判一缓二;
51.郑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发回重申;
52.梁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发回重申;
53.陈某某诈骗案,二审发回重审;
54.韦某涉嫌诈骗罪,取保候审;
55.胡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取保候审;
56.陆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取保候审;
57.韦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取保候审;
58.李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
59.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成功不起诉;
60.何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最终获不起诉处理;
······
还有大量案件以不逮捕、不起诉结案,审前辩护经验丰富。
前不久,微博热搜上的一则报道引起了大家广泛的讨论。报道是这样的,高女士与王先生在2016年相识相知,不久便发展成恋爱关系,双方于2018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为一次意外,高女士不幸流产。本来从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的高女士,因为此事,内心的郁结一直无法得到疏解,导致病情加重,最终发展成了中度抑郁症。王先生便以高女士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虽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请求,但是此消息一经报道,还是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
获得大家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样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三种情况可以撤销婚姻,一种是因遭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婚姻;另一种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还有一种就是我们今天讨论到的,隐瞒婚前有重大疾病,被隐瞒的一方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里一定有小伙伴会觉得奇怪,王先生既然觉得高女士隐瞒了自己婚前有重大疾病,为什么不直接提出离婚而是选择起诉撤销婚姻呢?通俗点说,撤销婚姻后个人的婚姻状态为未婚,而离婚后个人的婚姻状态会被记录为离异。前者是从未结过婚,而后者则是结过婚。这大概就是王先生选择起诉撤销婚姻的原因之一。
引发大家更多关注的是第二个问题,即高女士患有的抑郁症算不算是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
高女士的情况是不算的。
虽然《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重大疾病会导致婚姻被撤销,但实践中我们通常会援引《母婴保健法》对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的规定,来确定重大疾病的范围。
《母婴保健法》中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1)严重遗产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对“有关精神病”也作出了具体说明,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而高女士婚前的轻度抑郁,不属于“有关精神病”范围,更难以此为基础推出婚姻可撤销。
最后,在这个报道中还有一个小小的法律问题与大家说明。王先生起诉撤销婚姻,不仅需要证明高女士的病情属于“重大疾病”,还需要证明高女士存在隐瞒的行为。法院也认为,高女士在2015年就已患病,高女士与王先生是在2016年结的婚,在平日生活中一定会有外观的情绪表现,王先生在与高女士朝夕相处下本应具有感知性,所以高女士并不存在隐瞒的行为。加之王先生不能证明高女士的抑郁症属于“重大疾病”,自然,其请求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民法典时代,法律将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告知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旨在充分尊重被隐瞒一方的权利。也需要注意,权利不应被滥用,不是所有疾病都会导致婚姻的撤销。无论如何,做好婚检,提前预防风险,都不失为对婚姻负责的重要方式。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徐广宇 田洁)撤不掉的登记、打不赢的官司……近日,在河南省鹿邑县检察院积极推动下,这些困扰陈某的烦心事终于解决了。
2004年9月,张某因妻子没有户口本,张某的父亲便向陈某的父亲借用户口本,由于两人是同乡,关系比较好,陈某的父亲便在陈某外出打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户口本借给了张某的父亲。凭着陈某的户口本,张某让其妻子冒充陈某,两人办理了结婚证。2020年,陈某在其打工的浙江省东阳市购买房屋时被告知有重婚记录,无法办理购房手续。原来,陈某在其丈夫老家安徽结婚登记时系统尚未联通,查不到之前在异地被冒用身份证办理的婚姻登记记录。此次陈某在贷款买房前查询征信记录时才发现了重婚记录。
随后,陈某立即回到鹿邑找到张某。张某也深知借用户口本给陈某带来了很多的困扰,遂帮助陈某委托律师向该县法院起诉县民政局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没想到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陈某的申请。
今年7月初,鹿邑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此案件线索,检察官先后走访了县民政局、当地村委会以及涉案当事人,通过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终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
由于案件涉及时间太长,争议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当事人陈某对司法机关有很大的抵触情绪。
承办检察官在充分调查之后,多次与陈某电话沟通,释法答疑,在了解到陈某一直在东阳市居住,孩子还在哺乳期,不宜来回奔波,遂前往陈某常住地进行调查取证。在与陈某见面后,检察官发现陈某家境十分困难,一家六口居住在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出租屋里,由于被人冒名登记结婚,孩子上不了户口,房子也买不了。检察官了解情况之后耐心与陈某夫妇进行沟通、讲解,最终消除了他们的抵触情绪,并表示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
为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进一步化解矛盾,鹿邑县检察院于今年8月9日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担任听证员,民政部门、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张某出席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全面介绍案件情况,主要围绕焦点问题展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对此案件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民政部门应当对错误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县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当场表示将积极配合检察工作,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8月11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民政局对冒名顶替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该县民政局于8月15日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决定撤销为张某与陈某办理的婚姻登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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