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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
“净身出户协议”想必大家都听说过,但是它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让我们来看这个案子
被告陈某与周某系同乡,二人在外打工结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周某发现陈某一直沉溺于网游中不能自拔,夫妻双方经常因此发生口角。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因网游欠下不少债务,周某欲与其离婚。为挽救婚姻,陈某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如陈某因玩游戏而欠债,则“净身出户”。2017年4月,陈某因网游透支信用卡1万余元,周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且主张婚后所有财产归自己所有。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净身出户”协议书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效力问题,
主要有两种意见:
意见1
“净身出户”协议书乃被告陈某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姻诉讼中多以出轨、家暴、吸毒等较大过错为惩罚理由,本案被告陈某仅仅是沉溺网游,“净身出户”对其处罚力度较大,显失公平,应认定为无效。
意见2
“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协议对象,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有效。
评析
所谓的“净身出户”是指
“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谓“显失公平”是指
“
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
本案中,陈某与周某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属于平等主体,并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且陈某签下“净身出户”协议书是出于挽救婚姻的目的,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故本案中“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财产分割为对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律师说法
净身出户是指离婚时,一方不带走任何财产。但这种行为,在中国的《婚姻法》里没有依据。在这个问题上,法律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这类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谓的附条件的“净身出户协议”的,如一方提出离婚,则自愿净身出户。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是违法的。所以这种“净身出户协议”就是无效的。
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下5种情况,签了协议也没用!
1、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生效以协议离婚为条件,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使得忠诚协议无效
这也就是说,只有在协议离婚时“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必须要采取诉讼的手段来离婚时,忠诚协议就是无效的,双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一切判决将交由法院宣判。
2、“忠诚协议”内容本身就不合法或违背道德
协议内容应该是合理合法的,关于财产的分配也应该是在合理的范围里。比如说,协议约定男方保证不与前女友有任何联系,否则就给女方签订一张10万元的借条。这样的协议内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联系”就不合理,有强烈的主观性,其次,签订借条的财产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条(借贷关系并不真实存在)不是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
3、“忠诚协议”本身并不平等公正
若协议本身只是对夫妻双方其中一人的约束,另一人则不在此协议的约束范围内。比如,夫妻双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归不能私自外出游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约会,违反就要交“罚金”;而另一人则完全随心所欲。这样的协议内容太过于严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财产分割方式已经严重导致受约束方生活困难。那么这样的协议执行无效,存在一种欺压的状态。
4、协议中有关财产部分的承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协议无效
即财产分割并非协议签订的本意。比如,在一次争吵过后,为维护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签下一份协议,称婚后一切财产都无条件给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后为什么事情离婚,赵某都净身出户,财产自动转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协议证明。这样的忠诚协议在后来就没有被支持,因为出具承诺书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和睦,为了稳定关系,而不是为了对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其有关财产的承诺都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此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5、协议并非自愿签订
忠诚协议一般是在婚前签订,用于约定婚后两者的义务,合理约束双方的行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签就不结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达到签订协议的目的,那么此协议本身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
来源:法治东城、中国普法、法律小常识
阅读提示:
丈夫在婚内签订《保证书》,约定如与婚外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因丈夫在婚内与第三者保持两性关系,并育有一子,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因为《保证书》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案情回放:
原告:杨某
被告:贡某
2013年9月,贡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5月,杨某起诉贡某要求婚后财产包括股权及房产全部归其所有。经查:2009年9月贡某在杨某书写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载明如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贡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存有婚外情并生育一足月男婴。因房产均被查封,故法院未分割,判决股权归杨某所有。后贡某不服,经无锡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均被驳回申请。因双方尚有房产未分割,2016年6月,杨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登记在贡某名下的涉案房产已被解除查封。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保证书》以惩罚性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夫妻间履行忠实于配偶的义务,并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限制贡某的婚姻自由,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保证书》约定内容作为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性,在条件成就时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在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中应予适用,应受法律保护。贡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黄某存有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故贡某违反了《保证书》中所作承诺,应按《保证书》中的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所有。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产归杨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杨某与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保证书》,该《保证书》约定贡某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后果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所有,该《保证书》即为夫妻忠诚协议,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保证书》即夫妻忠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约定的效力问题,对此,司法界及学术界有不同观点,在法律没有明确其效力的情况下,法院裁判也并不统一。肯定说认为该协议系意思自治的产物,对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使其从法律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在条件成就时具有可诉性及可执行性。否定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经济行为,其建立在婚姻关系上,不受《合同法》调整,且使得婚姻关系变质,反而不利于夫妻相互忠实。
笔者认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忠诚协议当然有效,其本质为附忠诚义务的夫妻财产约定,可作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否定说从根本上否定了婚姻本身的契约性质,在《婚姻法》尚有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双方达成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且该协议签订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协议应属有效。
此外,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这一法律条文的精神,并将该义务具体化。在现行立法与司法对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具有局限性时,夫妻忠诚协议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有效手段,其实际上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的发展在于社会本身,而法律亦源于社会,夫妻忠诚协议的产生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肯定该协议的效力,不仅能够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也能对过错方进行财产惩戒,有效遏制婚外性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度。忠诚,是对一夫一妻制度最好的诠释,也是婚姻的本质,夫妻间相互忠诚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涉及财产分配的夫妻忠诚协议以惩罚性财产分割方式强化夫妻间履行忠实于配偶的义务,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作为婚姻当事人维护婚姻稳固、保护自己婚后经济权益的一种手段,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澄研)
贵州的赵女士和丈夫胡先生离婚后,拿出一份胡先生在婚前签署的《忠诚协议》,起诉胡先生返还财产。赵女士认为,胡先生曾承诺只要背叛她,就净身出户。到底这份婚前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贵州六盘水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书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婚前的《忠诚协议》属于道德领域范畴,靠自觉。
赵女士和胡先生都是再婚,二人在登记结婚前,胡先生曾于2015年3月19日向赵女士出具一份婚前协议,内容为:“我胡某:如果有一天不要赵某或背叛赵某。我所有财产都归她所有。我有一辆车和房子都归赵某所有。如果我胡某犯上哪一条,我都净身出户。”
赵女士和胡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8年4月18日,赵女士向一审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胡先生离婚,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后,赵女士又于2019年5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准许赵女士与胡先生离婚。
此后,赵女士以盘州市人民法院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且胡先生向她出具一份协议为由,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盘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在婚前协议中约定,如果胡先生不要赵女士和背叛赵女士,则胡先生的财产都归赵女士所有。该协议应是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所作的“忠诚协议”,该忠诚协议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夫妻之间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觉自愿履行,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不阻止夫妻之间在结婚前后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不应由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及婚后所取得财产的分配等进行约定,但是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的内容,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不宜由法律干预调整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该协议的履行应是胡先生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赵女士依照该协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及车辆归她所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夫妻签订“忠诚协议”追究过错方责任,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应当予以支持。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约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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