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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法治日报
吉林省一女子为了能顺利出国务工,经历了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多年后,女子找到真爱想登记结婚,结果被告知无法登记,她寻求多个部门的帮助无果,最后只好向检察机关求助。
“这起复杂的案件来到我们院后,经过努力,我们已经向相关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书》,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得到解决。”近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邢涛说。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
1998年4月,李路与王兰在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王兰为了能顺利出国务工,于2002年10月在吉林市九站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王兰务工几年后回国,谎称结婚证丢失,和李路于2006年4月在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证。很快,王兰又想再出国务工,同年8月,双方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10天后,王兰与在韩国居住的朋友高军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但这次出国务工未能成行,王兰与高军于2008年6月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同年7月,王兰与李路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以补办结婚证的方式恢复了婚姻关系……
“由于当年的婚姻登记数据没有联网,受客观条件限制,王兰的结婚、离婚、补办证件的事就一直发展下去,如今新的问题出现了。”邢涛说。
2011年7月,高军想要再婚,便向王兰索要离婚证件,但是王兰手中的离婚证已经被撕毁,王兰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与高军的离婚证。
2017年11月,王兰卖房时被告知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因当时已知道她与李路办理的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系无效登记,于是按正常程序,她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又补办了一张与高军的离婚证。
2021年,离婚多年的王兰找到了真爱大江,她打算再婚,便与大江一起到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工作人员在查档时发现,王兰于2006年4月、8月、2008年7月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先后在丰满区、龙潭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目前无法为其办理新的结婚登记。
王兰要求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销之前的错误登记,被告知其应先解决在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之后在龙潭区办理的离婚登记将自动失效。
王兰联系前夫李路,一同前往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被告知行政机关无法自行撤销,需要去法院走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丰满区法院认为,错误的结婚登记本应该就是无效的,不需要撤销,法院未予受理。
2022年1月,李路、王兰向龙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6年8月在龙潭区办理的离婚登记,经过法院调解,告知其应当先行去丰满区法院提起诉讼。
“就这样,这件事形成了一个死循环,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邢涛说。
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表示,自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始联网,发现系统中存在很多违法重复登记的情况亟待解决,该机关非常想为群众办实事撤销错误的登记,但唯恐自行启动撤销程序于法无据,因此陷入两难之中。
“本案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王兰用了其能采取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无法得到救济,而王兰一直因错误的婚姻登记未撤销而无法办理新的结婚登记。”邢涛说,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想做实质性化解。
龙潭区检察院向龙潭区法院调取了李路、王兰诉讼卷宗、身份信息及婚姻登记材料,对二人的婚姻登记详细情况进行询问,并通过证人核实了相关事实,听取了承办法官和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召开听证会,研究案件法律适用、争议化解措施等,统一认识,指导实践。
“虽然龙潭区民政部门受未联网客观条件限制,程序合法、没有过错。”邢涛说,但经调查核实,现有证据条件可以充分证实,李路与王兰办理的离婚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即二人未真正复婚,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存在错误。
“我们将把这个线索移交给吉林市检察院,之后由丰满区检察院通过向民政部门下发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把他们在丰满区的错误登记也一同撤销,只有这样问题才能彻底解决。”邢涛说,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李路、王兰进行训诫教育,如果下次再犯,将会把其列入失信名单。
近日,龙潭区检察院已向龙潭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王兰与李路在本辖区内所办理的错误婚姻登记,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完成文书材料的送达、抄送、存档保管以及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上传等工作。同时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对婚姻登记实行全国联网审查,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准确,有效避免错误登记。做好婚姻登记的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遵纪守法、诚信登记。
“丰满区和龙潭区的相关部门之前都走遍了,我们穷尽一切办法,但事情还是无法得到解决,要是没有检察机关出手相帮,恐怕这登记是永远都撤销不了了……”李路不断地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中全
吉林省一女子为了能顺利出国务工,经历了结婚、离婚、再结婚、再离婚……多年后,女子找到真爱想登记结婚,结果被告知无法登记,她寻求多个部门的帮助无果,最后只好向检察机关求助。
“这起复杂的案件来到我们院后,经过努力,我们已经向相关部门下发了《检察建议书》,希望这件事能尽快得到解决。”近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邢涛说。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
1998年4月,李路与王兰在吉林市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王兰为了能顺利出国务工,于2002年10月在吉林市九站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王兰务工几年后回国,谎称结婚证丢失,和李路于2006年4月在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证。很快,王兰又想再出国务工,同年8月,双方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10天后,王兰与在韩国居住的朋友高军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但这次出国务工未能成行,王兰与高军于2008年6月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同年7月,王兰与李路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以补办结婚证的方式恢复了婚姻关系……
“由于当年的婚姻登记数据没有联网,受客观条件限制,王兰的结婚、离婚、补办证件的事就一直发展下去,如今新的问题出现了。”邢涛说。
2011年7月,高军想要再婚,便向王兰索要离婚证件,但是王兰手中的离婚证已经被撕毁,王兰便到民政部门补办了与高军的离婚证。
2017年11月,王兰卖房时被告知需要提供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因当时已知道她与李路办理的补办结婚证和离婚证系无效登记,于是按正常程序,她在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又补办了一张与高军的离婚证。
2021年,离婚多年的王兰找到了真爱大江,她打算再婚,便与大江一起到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工作人员在查档时发现,王兰于2006年4月、8月、2008年7月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先后在丰满区、龙潭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目前无法为其办理新的结婚登记。
王兰要求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销之前的错误登记,被告知其应先解决在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之后在龙潭区办理的离婚登记将自动失效。
王兰联系前夫李路,一同前往丰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撤销错误的结婚登记,被告知行政机关无法自行撤销,需要去法院走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丰满区法院认为,错误的结婚登记本应该就是无效的,不需要撤销,法院未予受理。
2022年1月,李路、王兰向龙潭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06年8月在龙潭区办理的离婚登记,经过法院调解,告知其应当先行去丰满区法院提起诉讼。
“就这样,这件事形成了一个死循环,问题无法得到解决。”邢涛说。
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表示,自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后,全国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始联网,发现系统中存在很多违法重复登记的情况亟待解决,该机关非常想为群众办实事撤销错误的登记,但唯恐自行启动撤销程序于法无据,因此陷入两难之中。
“本案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当事人王兰用了其能采取的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救济手段,无法得到救济,而王兰一直因错误的婚姻登记未撤销而无法办理新的结婚登记。”邢涛说,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想做实质性化解。
龙潭区检察院向龙潭区法院调取了李路、王兰诉讼卷宗、身份信息及婚姻登记材料,对二人的婚姻登记详细情况进行询问,并通过证人核实了相关事实,听取了承办法官和龙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召开听证会,研究案件法律适用、争议化解措施等,统一认识,指导实践。
“虽然龙潭区民政部门受未联网客观条件限制,程序合法、没有过错。”邢涛说,但经调查核实,现有证据条件可以充分证实,李路与王兰办理的离婚登记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即二人未真正复婚,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存在错误。
“我们将把这个线索移交给吉林市检察院,之后由丰满区检察院通过向民政部门下发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把他们在丰满区的错误登记也一同撤销,只有这样问题才能彻底解决。”邢涛说,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李路、王兰进行训诫教育,如果下次再犯,将会把其列入失信名单。
近日,龙潭区检察院已向龙潭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王兰与李路在本辖区内所办理的错误婚姻登记,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完成文书材料的送达、抄送、存档保管以及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上传等工作。同时还建议,要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对婚姻登记实行全国联网审查,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准确,有效避免错误登记。做好婚姻登记的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遵纪守法、诚信登记。
“丰满区和龙潭区的相关部门之前都走遍了,我们穷尽一切办法,但事情还是无法得到解决,要是没有检察机关出手相帮,恐怕这登记是永远都撤销不了了……”李路不断地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刘中全
来源: 法治日报
只要男女领取了结婚证,那么就是合法的夫妻,所以当然可以离婚。结婚证丢失,就如同身份证丢失一样,补办即可。办理离婚必须要结婚证吗?
网友咨询:
办理离婚必须要结婚证吗?
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张真律师解答:
办理离婚必须要结婚证吗?这取决于结婚证是怎么“没了的”,这主要有:
1.夫妻领取结婚证后丢失的;
2.男女双方从未领取结婚证。
在第一种情况下,夫妻是当然可以离婚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不是合法的夫妻,则不能离婚。
结婚证丢失后,没结婚证怎么离婚?
1.协议离婚
结婚证丢失后,夫妻有两种方法来协议离婚:一种是带上身份证到发证的婚姻登记处(结婚窗口)查找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查档证明,当事人双方带着户口本、身份证、查档证明和三张大两寸合影相片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到存档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发结婚证。另一种方法是不需要补办结婚证,直接去民政局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即可以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
若是起诉的一方结婚证丢失,起诉的一方可先到原结婚登记的民政局找婚姻档案或委托律师去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即可,出具本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然后起诉离婚的一方拿着本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即可。
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张真律师解析:
民法典实施后,登记离婚程序如下: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张真律师简介
张真律师,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国家二级建造师,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及公司业务。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冒用他人身份证婚姻登记要离婚(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另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办离婚证一方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6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