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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据山东“临沂日报”微信公众号5月28日消息,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对网络举报的临沂水务集团董事长左国栋接受有偿陪侍问题,经组织核实,情况属实。目前临沂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处理。
据媒体此前报道,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临沂市水务集团董事长在KTV接受由私营企业主支付的有偿陪侍。发帖内容显示,临沂市水务集团作为市政府授权管理、经营城市涉水事务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左某受邀赴某KTV夜总会进行娱乐活动,期间接受有偿陪侍,相关费用均由私营企业主支付。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近日,临沂市委第四巡察组进驻临沂水务集团。据临沂市纪委监委网站4月7日消息,根据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近日,市委第四巡察组巡察临沂水务集团党委工作动员会召开。
据介绍,临沂市委巡察组在临沂水务集团工作3个月左右。根据有关规定,市委巡察组主要受理反映临沂水务集团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市管干部的问题,以及与巡察工作有关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另据临沂市纪委监委5月17日消息,临沂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周洋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临沂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目前正接受莒南县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买卖合同签订方与实际收货方不一致,如卖方出现违约,买方应当向谁主张权利?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货物交付第三人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司法手段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按被告需求分别向丙、丁两个混凝土搅拌站供应混凝土添加剂。2022年5月、7月,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被告的丙混凝土搅拌站欠原告货款34万余元,丁混凝土搅拌站欠原告货款37万余元,共计71万余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新密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于丙搅拌站的对账单没有异议,但丁搅拌站的对账单被告辩称该笔款项不能让其支付。本院审理查明丙、丁两个搅拌站的付款、催款一直是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卢某对接,发票也都由被告开具。一方面,卢某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安排原告向丁送货系履行职务行为;另一方面,原告与被告丙公司签订合同,送货地点也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卢某指定,原告的对账、催款也是与卢某进行对接,原告的合同相对方系被告,故新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1万余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能基于合同向相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该案中,虽然丙公司称部分货物原告系交付给了丁公司,即使原告将部分货物交付给了丁公司,也是受丙公司的委托而交付,合同的相对方仍然是原告和丙公司,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对原告和丙公司产生约束力,丙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其所欠货款。
甲房地产公司由张某、赵某、与刘某三人创办,张某出资5000万元,赵某出资300万元,刘某出资2000万元,为承办甲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程,刘某私下创办乙建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某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公司承包甲房地产公司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款项为1亿元;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合同上签字,乙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刘某在合同上签字,各自加盖公司印章。
本案涉及的是房地产公司将工程直接发包给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招标无效的。
本案中,张某、赵某、刘某、三人创办的甲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高层住宅小区,这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关于甲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刘某为承接甲房地产公司的建筑工程,创办乙建筑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控制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公司印章,关键在于认定张某与乙建筑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即二者之间有没有控制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由于张某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甲房地产公司、乙建筑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企业,因此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甲房地产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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