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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loop
有网友在朋友圈分享了自己的结婚证。
袁上草配上易俪俪,再联想到“离离原上草”,第一眼看到就感觉二人是天生一对,爱情也会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般顽强高涨。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父母对孩子的美好念想,有很大一部分都寄托在名字上。
那中国名字可以美到什么地步?从古至今,随便找几个都很惊艳……
江苏一位90后妈妈在十月一日当天生下四胞胎,因为过于特殊,全国网友帮着一块起名,而就在前几天,爸爸妈妈终于为宝宝们起好了名字——
喻国、桐卿、柒凛、念安
看起来文艺清新,读起来古香古色,寓意也是极好:与国同庆,七零念安。
而这四个超有意境的名字,更彰显了汉字的神奇,光是看字,就能联想到温润如玉、淡泊美好的形象。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父母对孩子的美好念想,有很大一部分都寄托在名字上。
那中国名字可以美到什么地步?从古至今,随便找几个都很惊艳……
任正非为爱女起名为孟晚舟。
如同李清照笔下“兴尽晚回舟,误入藕花深处”的飘渺意境。
小学同学的名字叫谷雨晴。
也许爸妈希望,她的人生就像雨过天晴之后,迎来的永远都是太阳的光芒,充满希望和力量。
汉代才女卓文君,以文君二字惊艳世人。
这两字虽然不够柔美,但在苍茫的年华中,仿佛能看到那个行走在水墨丹青中的卓然君子,有着不输男儿的智慧与果敢。
不需像黛玉般葬花,文字中便隐藏着风情万种。
宋代词人李清照, 名如其人般婉转优美。
看到她的名字,仿佛能联想到在清冷的夜晚,一轮明月照向大地,月光皎洁又苍白。
而她本人的词也多有悲凉之境,如名字一般清冷又令人疼惜。
有人说,他认识一个叫魏如约的人。
原本普普通通的三个字组在一起,简单又美好:我生活在这凡尘俗世,或许就是为了有一天,你像礼物般如约而至。
他是爸妈的礼物,未来又将是谁的惊喜?
开学的时候,一男生在黑板上写下自己的名字:李寻醉。
看到这个,不禁想起李白,人间事之复杂,看不懂便罢了,只愿在一壶清酒中沉醉自我,去梦自己想要的人间。
寻醉二字,意气风发,韵味悠长。
这世界上总有很多巧合,还记得大学学长叫盛夏,后来偶然得知他娶了位名为冷雪的姑娘。
他俩的名字大概也是很多人对爱情的绝美定义:如果你冷若寒冰,那我就要成为你的太阳,去温暖,去照耀,用生命去拥抱。
想起看过的一部小说中,有位人物叫蓝湛。
水木湛清华,“蓝”与“湛”二字,都有着至清至纯之意 ,放在名中则有种极高的境界,仿佛凡世的纷扰都与他无关,淡泊名利,与世无争。
民歌诗人仓央嘉措的名字也颇有寓意,仓央是梵音,嘉措是大海。
山高水远,海是意境也是胸怀,生我何用?不能欢笑,灭我何用?不减狂骄!虽然身上背负着各种寄托,但他不会唯命是从,满身都是倔强的少年意气。
认识的人叫李唯西,妈妈说,这是一个读起来就会笑的名字。
简简单单,知足常乐,甚是美好。
一位医生曾接诊了一个名叫山川雨禾的患者。
山川中一片碧绿,淅淅沥沥的小雨下个不停,从远处遥望过去,鲜活的景象在一片水雾气中若隐若现。
美好,淡然,隽永,是这个名字带给我们的想象。
一直觉得演员白敬亭的名字很好听。
相看两不厌,唯有敬亭山,前方加一白,敬亭便有了归宿。
朋友叫林慕安,爸爸姓林,妈妈姓安。
我爱慕你,一生一世。
之前看到一个男孩子叫卿不语,瞬间被惊艳到了。
卿不语,子不言,话不必多说,只笑看这人世间,足矣。
网友老家有一户老人,爷爷叫篷仙,奶奶叫云澜。
蓬莱仙家,云气波澜生,这大概就是神仙眷侣吧。
网友名叫孙语迟,又酷又有画面感。
水深流去慢,智人话语迟。
学姐名叫谢思陇,因为她出生的时候,爸爸妈妈分隔两地,妈妈在甘肃。
爸爸一定很爱妈妈吧,我思你,念你,想你,更爱你。
两姐妹一个叫何春花,一个叫何秋月。
乍一听有些土气,后来听说家中弟弟叫何时,意境一下子就出来了。
春花秋月何时了?前尘往事,也该断了。
一位奶奶的女儿叫顾念杉,后来偶然得知,女儿改名前叫莫念杉。
原来,女儿刚出生没多久,奶奶的丈夫莫杉就查出了绝症,丈夫给女儿取这个名字,意为莫再思念我。
丈夫死后,奶奶让女儿随了自己的姓,颇有“君不在,我心犹在”之意。
此情可待成追忆,只顾念杉念旧人。
中华文化之所以博大
是因为每个汉字
都有自己的故事
而每一个中国人的名字
都代表了一个寄托
一种气质
或是一段故事
也正是因为这样
中国人的名字总是很美
你喜欢自己的名字吗?
你的名字,又有着怎样的故事?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是我们中国公民合法结婚的一项必要凭证,同时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携带离婚证件的,但有时候,我们往往不注意,就会导致结婚证丢失,从而不知道该怎么走离婚程序,接下来智光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就带各位了解一下没有结婚证离婚程序怎么走?希望可以对您有一定程度上的帮助.
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领取结婚证之后,如果双方对离婚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民政局可以查到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下来民政局盖章,然后到人民法院。
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处理,可以到人民法院,如果已经补办了结婚登记,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同居时间在1994年2月4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如果愿意也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结婚已经很多年,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不出具证明
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往往一方不希望离婚,就会把离婚证藏起来,导致另一方没有离婚证明材料,这种情况,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若结婚证丢失了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或者申请开具婚姻登记证明,然后便可以到当前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了。如果至始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如何离婚呢?那要看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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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说清现实中有多少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婚姻,但随着婚姻登记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以及婚姻登记机关逐步提升对当事人身份的甄别能力,一些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
“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即自己是张三,却拿着李四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湖北省武汉市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这类“假结婚”一般常见于当事人因年龄不够但急于结婚,或无户籍而有结婚需求,或以前没有领取结婚证后来又需要补办结婚证等情况。被借用身份信息的对象,一般也多为当事人的亲属或朋友。他(她)们对当事人的行为心知肚明,但因碍于情面或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出借了身份信息。
“另一种情况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重庆的一位办案检察官介绍,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知道自己是谁,本身也有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但就是不想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与人登记结婚,于是就利用捡拾或偷盗得来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结婚,并且被冒用身份的人自始至终不知道自己的身份已被他人冒用。现实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比借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况要更常见。
除了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外,虚假婚姻还有一种情况是虚构身份登记结婚。“虚构身份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制或从他人手中购买虚假身份信息,凭空伪造一个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假人’。”一位律师表示,这样的“假人”从姓名、年龄到籍贯,甚至是受教育情况等一切信息都可能是假的。由于早年间各地婚姻登记系统没有联网或相关部门核验手段比较有限,当事人便利用这些漏洞,拿着虚构的身份信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证。
据记者采访了解,任何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都与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有的是为了图结婚方便,有的是为了隐藏身份,也有的是为了获取某种经济利益。
“不论哪种情况,冒名作假结婚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了我国婚姻登记程序,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错误,而且给冒名者和被冒名者的生活都埋下了隐患。”辽宁省大连市的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冒名作假婚姻像个定时炸弹,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因为内外部某种条件的改变而突然爆炸,很多时候还可能引发民事或刑事案件。
受访专家和学者表示,冒名作假婚姻不仅存在随时“爆雷”的风险,而且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重庆律师陈华梅认为,不管是借用还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只要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婚姻登记,就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就要承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如果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犯罪活动,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些错误婚姻背后隐藏的各种问题,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表示,公民遭遇“骗婚”“被结婚”等情况,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能及时撤销,当事人真正想结婚时就会无法办理婚姻登记,甚至引发重婚和财产争议等一系列问题。同时,该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名誉、财产、债务、继承问题,都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巨大影响。
既然这些错误的婚姻给当事人带来这么多烦恼,为什么不去举报或者申请撤销呢?对此,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静娴表示,这类错误婚姻撤销成功的情况之所以不多,是因为当事人经常会遇到维权难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和政策在这方面缺少明确规定。”李静娴说,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可以申请撤销,不少人便以为冒名作假婚姻应该属于无效婚姻,撤销它理所应当。实则不然,无效婚姻和冒名婚姻二者有本质区别。
“所谓无效婚姻,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通常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李静娴说,除了这三种情形以外,其他情形都不算无效婚姻。
在李静娴看来,冒名婚姻和无效婚姻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方或双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婚姻关系的效力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对此,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法官王礼仁、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法官谭日照持有相似看法。他们认为,从结婚登记的性质来看,结婚证是由国家机关以行政手段对双方婚姻事实的一种认可,一旦颁发,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从法律上说,冒名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虽然是冒名,但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的成立,因为法律更重视的是实际结婚的人。因此,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申请撤销冒名婚姻比较困难。
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受害者维权难主要有四个方面:
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很难,但难就没有办法吗?对此,检察机关近年来采取了一些务实举措:一是通过个案办理探索解决此类纠纷的新路径。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等方式查清事实,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先后办理了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等一批因冒名婚姻登记而难以撤销的案件;二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引领办案实践;三是积极推动制度完善,制定专项规范。
一位法律从业人士表示,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于2021年11月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成为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配合解决冒名作假婚姻问题的重要抓手。《指导意见》出台一年多来,四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衔接,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了冒名作假婚姻“存量”的处理,解决了一批冒名作假婚姻纠纷问题。
“一起案件的办理,推动了一个文件的落地,为面临同类问题的群众畅通了维权渠道。这是检察机关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生动写照,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福安市康厝畲族乡金斗洋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妇联主席钟团玉表示,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推动基层治理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些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也表示,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要强化衔接配合,严厉打击骗婚、诈婚等行为涉嫌的犯罪;对冒名作假进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要由相关部门给予惩戒。司法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共同落实普法责任制,帮助人民群众准确识别骗婚犯罪,引领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推动冒名作假婚姻“存量”问题的妥善处理,严防冒名作假婚姻“增量”问题的发生。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方圆微信
编辑/刘斌
审签/侯晓然
监制/周志飞
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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