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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1995年,结婚7年的刘女士和高先生因婚姻生活不睦,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分居生活。一年前,刘女士打破了看似平静的分居生活,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的高先生不乐意了
自己辛苦半辈子打下的江山
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刘女士和高先生于1985年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女儿随刘女士共同生活。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房产、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等总价值达500余万元。
刘女士诉称
因丈夫婚内出轨,对自己和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双方分居,至今近三十年,毫无夫妻感情可言。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丈夫长期不闻不问。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要求支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高先生辩称
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双方分居近三十年,经济上早已独立,财产上已经归各自所有。不同意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分居期间,女儿虽随刘女士共同生活,但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了房产,又多次转账给女儿4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刘女士和高先生结婚至今虽有30余年,但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亦有27年,可见双方在处理夫妻矛盾的态度、能力上均有欠缺。现刘女士坚持要求离婚,高先生亦表示同意,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至此,金山法院认为,涉案三套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应结合本案刘女士和高先生长时间分居的情况,分割时应兼顾公平原则。刘女士名下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给付高先生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高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刘女士占房价45%的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车辆、保险的分割同前述房产分割原则,高先生名下的证券资产、车辆、保险产品归高先生所有,高先生给付给刘女士45%的折价款。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款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本案中,刘女士和高先生分居后,女儿一直随刘女士共同生活,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前,精神、物质上均疏于对女儿的关心,综合高先生在女儿成年后为其购置房产、刘女士不属于家庭妇女等情节,同时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酌定,高先生应给付刘女士家务劳动补偿款2万元。
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刘女士与高先生离婚,刘女士给付高先生房产折价款50万元,高先生给付刘女士房产折价款、证券资产分割差额款、车辆折价款、保险产品折价款、家务劳动补偿款等共计140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0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不因分居而个人化
婚姻系当事人通过结婚创设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其特殊性既体现在共同生活的身份关系上,又体现在合二为一的财产经济上。
因此,只要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分居只是改变共同生活的方式,而不能改变合二为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只要双方还是合法夫妻,那么各自所得财产就具备共同性而不是个人化财产。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及其解释等,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均以维护双方稳定的身份关系、夫妻平等地位为目的。
02
分居时间长短影响财产分割的比例分配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兼顾公平原则和保护女方利益原则。尽管分居时间的长短无法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却可以影响分割财产时的比例分配。
基于民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原则,试想一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期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
故本案中,金山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不同财产的分割比例,灵活调整,平衡利益,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营造了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引用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上海金山法院
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选择进入这座“坟墓”的初衷大都美好的,最后逃离这座“坟墓”的原因却总是千奇百怪。
陈女士于2004年跟丈夫结婚,紧接着生育两名儿子,婚后一直恩爱如初。两个儿子和老父母都需要照顾,陈女士为了家庭辞掉了自己大好前途的工作,义无反顾地选择做这个家的“贤内助”。没想到,共同生活了14年,这种相互体贴的生活方式,竟然让老公觉得陈女士不再散发魅力,在外面出了轨,并且老公执意要离婚。
中国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一线城市平均都在30%以上!而导致离婚原因最多的就是出轨!那作为陈女士这类被出轨的人群,不选“且行且珍惜”这个选项时,她们能行驶的权利有哪些呢?那么2018新婚姻法:这3条婚内出轨的法律规定,一定让你感到后悔!婚内出轨有以下规定:
一、法律如何规定出轨?
“出轨”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情感、身体上脱离正常了轨道,在婚外寻求第三者方来满足自身对性、情感的需求,即婚外情。根据其严重程度,出轨大致分成三个层次:通奸、同居、重婚。
二、被出轨方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2018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果首次申诉失败,可在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通常来讲,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较大。
三、因出轨而离婚,可以申请补偿吗?
婚内一方出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得到一些照顾。最高法的意见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时,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司法实践中,在一方出轨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例反映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观点。
在有一些国家,对家庭是否忠诚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指标,婚内出轨成本高昂。离婚必须经过法院庭审裁决,夫妻财产分配更趋向保护妇女儿童。
通常房子和孩子都会判给女方,出轨方扫地出门,女方还可要求破坏婚姻的第三方予以赔偿。
更厉害的是,一旦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离婚后需向妻子终身支付赡养费,并且要保证妻子离婚后的生活品质不低于离婚前。
打个浅显的比方吧,太太现在用的是八百美金一瓶的香水,那么先生需要支付给太太的赡养费必须要保证她离婚后仍然使用八百美金一瓶的香水。
倘若是财团大佬或知名人士,那么离婚还会导致公司股价嗖嗖下跌,个人身价也会因此大打折扣。他们比一般人更害怕离婚,更注重个人形象的维护。即便在外偷腥,也只敢偷偷摸摸,没有国人这么豪气大胆。
一个连自己的妻儿都要伤害的男人,是难以在上流社会立足的,是要付出声名和财产的双重损失!
在2018新婚姻法,这样的法律条文下,你觉得有几个男人敢轻易去触碰出轨的红线?
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第五编,该编把实践证明成熟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比如夫妻共债的认定规则。同时把《收养法》的内容吸收进来,使之更完整充实。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多个颠覆性亮点值得关注,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
1.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现行《婚姻法》仅规定了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新增隐瞒重大疾病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但只能通过法院行使。
《民法典》
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2.赋予无效/可撤销婚姻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现行《婚姻法》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四种情形,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受到的伤害更大,却未被赋予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弥补了这一漏洞。
《民法典》
第1054条第2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3.新增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形:《婚姻法》只规定了自主约定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形,《民法典》则新增了可主张分割婚内财产的法定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二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民法典》
第106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4.对挥霍夫妻财产行为进行规制: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婚内共同财产(见前述民法典第1066条);除此之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挥霍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
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47条第1款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赋予成年子女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只要成年子女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与父母一方的血缘关系存有异议,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再需要被动地等待父母提起亲子关系诉讼。
《民法典》
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2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6.协议离婚设置冷静期: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先度过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明示的方式撤回申请,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若当事人保持沉默,则视为通过默示的方式撤回申请。
《民法典》
第1076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 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1078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
第31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7.新增法定应判决离婚情形:现行《婚姻法》对“判决不准离婚的又提起诉讼的情形”没有规定,致使实践中许多夫妻不能及时解除婚姻关系,影响正常生活。为弥补这一漏洞,《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1079条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
无相关规定。
8. 完善离婚抚养制度:将哺乳期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变更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
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法》
第36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9.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保护无过错方:《婚姻法》只列举了四种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为嫖娼、婚外生子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的离婚中的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0.单身女性收养男童也需差40岁以上:《收养法》仅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需差40周岁以上,《民法典》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无配偶者收养异性需差40周岁以上。
《民法典》
第1102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法》
第9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转自|律政壹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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