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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引言:
出生在战争遗孀家庭的德国现任总理格哈德·施罗德,被称为德国最有权势的人,被称为成功者的典范。如此重量级的人物,看似风光,但是背地里其实囊中羞涩。他生活得十分节省,虽然身为总理,但是住小公寓、开破旧的汽车。这一切都是因为他曾经离过三次婚造成的后果,每次离婚都需要让他支付一笔数额不菲的补偿费,才导致今天尴尬的局面。德国的离婚法对于离婚双方和婚姻给予了足够的保护,如果想要离婚,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文就将从德国离婚法改革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分析,德国的离婚法是如何保护婚姻和个人的。
1900年,德国的离婚法正式统一,并实行严格的过错原则。除非由于被告的过错或者患有精神疾病,否则不允许离婚。这项法律持续了一百多年,在这些年间,德国的离婚法从过错原则到破裂离婚在逐渐的改变。一战结束后,过错离婚的制度受到强烈的批判,1938年纳粹统治时期将离婚法单独出来,并且增加了破裂离婚的因素,根据《民法典》的记载,保留了1900年民法典中“精神病离婚”;增加了“令人嫌恶的疾病以及传染病”作为离婚的原因,增设家庭共同体解散的离婚,并且包括无法生育和拒绝生育作为理由。
1946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作为战败国被盟军占领,废除了纳粹统治期间的的婚姻法,颁布了第16号法律,其中取消了不能生育和拒绝生育作为离婚的理由。增加了过错离婚的原则,例如原告造成婚姻破碎,但是被告愿意继续继这段婚姻关系,就可以不离婚。如果同意离婚就要由过错方承担责任,过错方要承担抚养义务,并且丧失亲权。第二次离婚法改革之后,原则离婚的案例不断增加,相较于纳粹时期的改革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
1976年德国经济发展迅速,人们也开始向往自由婚姻。这就导致离婚率的升高,依据过错原则,没有过错的婚姻解除很难成功,在当时形成一种社会矛盾。于是德国联邦政府开始对离婚法进行整改,1977年推出了全新的离婚制度,完全放弃了过错离婚的原则,并且将婚姻法重新编入民法典之中。
1977年重新推出的离婚法,有了全新的面貌。涉及离婚的后果和程序等各个方面。在离婚的条件上,旧律规定,只有被告的配偶违反了婚姻义务或者有违法犯错等不道德行为时,才允许离婚。非过错的离婚是除非另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无法医治时才会生效。
所以大部分想要离婚的人都只能选择过错原则,这要求原告提供对方的过错证据,在现实中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同意离婚,自动达成协议对方对于指控默认,法官将接受原告的主张结束他们的婚姻关系。另一种是一方要求离婚,但另一方并不同意离婚,这个时候原告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才能够解除关系。由于第一种情况也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因此这就导致了离婚诉讼中存在作伪证被合法化的情况。而第二种则增加了婚姻中的敌对关系,导致夫妻冲突加剧。这两条原则都不利于婚姻进展,达到无痛苦离婚的目的。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1977年的离婚法改革中放弃了过错原则,采用婚姻破裂的原则。新法规定,婚姻破裂是离婚的唯一基础,那么如何确定婚姻破裂了呢?当时争论的有两种声音,一种主张,如果配偶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坏,以至于无法恢复正常婚姻生活的关系,可以由配偶的一方申请离婚。但是这种主张面临两大难题,一时不能提供一个标准,裁定的结果根据法官对婚姻破裂的理解程度不同而产生差异。另外就是不能消灭双方共谋作伪证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主张配偶双方在一定期间的分居作为婚姻破裂的证据,但是忽视了个案的特殊性。最后立法者采取两者结合,规定一般婚姻破裂的条款,同时也需要一定时间的分居作为证据。《德国民法典》中记载,如规定共同生活关系不复存在,并且已经不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关系时,婚姻破裂。
这条法律让离婚变得容易,但是随意的离婚会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护离婚中弱者的利益,改革法还规定了离婚的后果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旧法规定,抚养义务由过错方承担,对离婚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不能向对方要求抚养费。旧法中将这视为对过错方的惩罚,改革之后这项法律也遭遇改变,原则上要求离婚后各方自行维持生活,但在配偶无法独立维持生活时,具有向对方要求抚养的权力。例如教育或照顾子女导致无法工作时,年老体弱没有收入来源时,离婚后再就业需要接受培训时等等。
只要符合一个条件,配偶方就可以请求承担全部生活所需的抚养费用。这样做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在离婚后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保障破裂离婚的真正实现。除了抚养义务外,离婚后分割夫妻财产也经过了两次改革。1957年德国建立了新的法定财产制度,即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离婚时,财产收益比较多的一方,需要将超出对方收入的部分的一半交给对方,也就是财产对半分。
1976年改革后,对于财产部分的养老金、保险等部分进行了改革,以前夫妻离婚后,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工作的一方,在达到了一定年龄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后,才享有领取养老金或者保险金的福利。但是从德国当时的现状看,很多已婚妇女在家中负责照顾子女的劳动,如果他们没有离婚,原本可以和丈夫一起享受养老金,但是离婚之后这部分就无法得到,对于女性的保障降低。基于以上的考虑,改革后的离婚法规定,婚姻期间的建立的养老金等福利权力,离婚后可以独自向养老金等福利机构行使请求权,得到她应得的一半份额。
所以才会出现德国总理,经过多次离婚后钱财被掏空的情况,作为欧洲富有国家的总理,手握实权且不说有没有额外的商业收入,每年光是俸禄都有24.5万美元,这样高的薪资水平,要支付之前三任妻子的抚养费,对于婚内财产进行单独分割。难怪说,在德国只有有钱人能够享受离婚的便利,对于经济不富裕的人来说,则是背负上沉重的经济负担。
德国离婚法的改革,大多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有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西方经济的复苏,越来越多全职妇女的出现改变了原本的家庭结构。自由婚姻让人寻找到真爱的同时,也增加了离婚率的上升,德国的离婚法顺应了这一社会改变进行调整,但是仍然保留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特点。
德国人受宗教观念影响深厚,一方面希望不幸的婚姻结束,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婚姻是终身制的结合。当时大量的家庭主妇面临生活问题,他们从事家庭劳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离婚就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所以仍然有禁止离婚的条款,考虑到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或者离婚会给一方带来极大困难时,即使满足上述的所有条件都不允许离婚。由于这条法律的限制,让破裂婚姻法只适用于年轻并且没有子女的夫妻,从当时离婚的年龄层次分布就能看出这一点。
另外离婚会带给一方过重的抚养负担,使离婚成为为富人提供的便利,对于经济贫困的人来说会要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这就导致有钱人频繁的离婚、结婚。同时这种现象也导致很多空壳婚姻的存在,甚至会导致未婚男女回避结婚,只发生同居关系。对于离婚后的养老金等福利的分割,这大大增加了福利机构的工作难度,虽然财产分割完毕,但是需要对夫妻双方共同建立的福利,需要重新判定审核,增加了离婚行政工作者的劳动负荷。
虽然为了简化离婚的程序,德国对离婚的程序进行过修改,使离婚程序简化,在初级法院设置了家庭法庭,专门处理婚姻事务、亲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改变了过去离婚、亲权和抚养由三个不同地级法院处理的情况。另外对于过去由丈夫的居所地州法院管理,改为共同居所或被告人的居所家庭法院管理,以改善以前存在的男女不平等情形。同时废除了离婚中的和解制度,如果离婚过程中调解和好,诉讼终止。
并且授予了家庭法院极高的权力,能够对离婚配偶一方的要求,对婚姻中的赡养、监护、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作为判决。这样的改变大大提高了离婚行政事务的处理,但是也造成了德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在德国的部分城市离婚率高达百分之八十三,当女性有了生活保障之后,反而成为主动申请离婚的一方,数据显示有百分之五十一点三的离婚案件,都是由女方主动申请,百分之四十点九的案件由男方提出,剩余案件则是共同申请。
虽然德国的离婚法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不能普遍适用于德国的每一个家庭。但是对照纳粹统治时期的社会来看,德国的离婚法兼并过错原则和破裂原则,但是又没有美国的离婚法那么极端。目前的离婚法适应了自由婚姻和经济发展的水平,保证婚前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的妻子,也能够在离婚后享受到同等的生活品质,可以享受婚姻关系之间建立和积攒起来的财产,不至于让生活变得困苦,对于日后的养老生活也有了维持和保障。德国的离婚法,对于中国的婚姻家庭法有重要的启示。在中国当今社会,男女经济地位并没有达到一个高度平等的地位,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发达。所以如何借鉴德国的离婚法内容,保护婚姻中弱者的权力,让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被削弱,这是实现公正婚姻的必需条件。
导读:2018年新婚姻法颁布,有人哭有人笑,也有人无动于衷看热闹。仔细看看新婚姻法就会发现,它可能还不算很健全,它可能还不算很尽人意,但是它有这个时代催生的合理性,也有对这个时代不同群体的让步性。身为准备进入婚姻状态或是未来打算进入婚姻状态的女性群体,还是仔细阅读法规,确保自身的合理利益为佳。
新婚姻法颁布后,一时间引起众多的议论,也引发很多焦虑。很多文章写道,这世道女人不好好挣钱就要被抓回家庭生孩子,而且可以合法生3个;也有文章写道,年轻人都不打算结婚了,还提婚姻法作甚。
其实就我个人的观察,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对普通人的影响不大,还是该结婚的结婚,不想结婚继续单身。就和国家颁布放开二胎政策一样,身边的人想生的就生,不想生的谁劝也不生,想生的家庭在没有开放二胎之前想方设法生了好几个。
但是作为身处这个时代的女性,我们不能跟不上时代,不能让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损,虽然现在处于婚姻状态中,但保不齐今后会离异再婚呢,或是子女要面临这样的问题呢?
因此,总结现今状态下,女性婚前要做的3件事为众位亲提供参考。
很多想借着婚姻步入上一阶层台阶的群体基本可以歇歇了。
不管男女,婚前财产和婚后父母赠予配偶的财产都和你没有关系;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也不算什么,只要你没出钱买房这房子就是和你没有关系。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加你名字也不是你的。
这样的新婚姻法我倒是觉得挺合理,女方不用惦记男方家庭的房子,男方婚前买房之后女方结婚入住,就算是个合法同居、合法租客的关系;男方也不用惦记女方家庭的财产,要知道现在有很多不要脸、心怀叵测的男人,他们专门找城市独生女,算计着女方和女方父母的财产,幻想着能靠着女方翻身,再等吃完女方财产之后翻脸离婚。
你看,新婚姻法颁布之后上述的不怀好意就基本灭掉了,除去极少数实在没有脑子和智商的,其他的基本可以平衡普通男女的婚姻财产纠纷问题。
那些筹划着和男朋友女朋友一起省吃俭用买房子的青年男女们也可以歇歇了。
与其节衣缩食的买一套有纠纷的婚房,倒不如自己存钱自己买,你买你的,我买我的,万一以后离婚,账好算清。
我身边这样婚前各买各的案例不在少数。朋友小雨自从工作后就努力存钱,舍不得吃穿,买任何超过50块钱的东西都要前思后想,苦了几年之后凑够一套小平方的首付就立马下手。
买了房子之后心就安定了很多,对我说,万一以后孤独终老好歹还有一套房子。
过了不久就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小雨丈夫也是认识小雨之前买了一套房,二人最开始也是由买房引发了很多话题继而开始交往。过了一年之后结婚,婚后二人各还各的房贷,小雨丈夫的房子作为婚房,小雨的小房子拿出去租,租金作为小雨的私房钱。
夫妻俩名下都有房产,吵架时不用拿房子作为焦点,丈夫也非常尊重小雨,认为小雨很有经济头脑,还把每月除了还房贷的剩下收入全都上交给小雨管理。
所以未婚的姑娘们,与其成全别人,不如成全自己,婚前买套自己的房子,哪怕只是一套小小的公寓。想想你拿到房产证时,看见户主只有你自己一个人的名字的场景,努力存钱吧。
虽然说我国的新婚姻法在某些程度上弱化了财产纠纷的问题,但是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是有不足之处,比如我们国家没有提到赡养费的问题。
经常看到国外的娱乐新闻,国外知名明星夫妻离婚时都是劳命伤财的事情。
2007年美国歌手小甜甜布兰妮和前夫凯文·费德林离婚时,布兰妮支付了1700万美元的赡养费,分享两个幼子的抚养权。2016年海盗船长德普和前妻艾梅柏·希尔德离婚并支付了700万美元的赡养费,后来小辣椒把700万美元全部捐献给了帮助受虐待妇女和患病儿童的慈善机构。
从国外的离婚案例和赡养费支付情况来看,大体得出一个结论和共识是,离婚时经济能力强者要支付给经济能力弱者那一方的赡养费。不止如此,有些夫妻离异时法院判定,赡养费要支付到对方再次结婚为止,亦或是支付方破产为止。
而2018年的新婚姻法还没健全到此,仅仅是就婚前财产和配偶父母及亲属的赠予财产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关于赡养费还是没有明确界定。
那么在现在的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结婚前最好的打算就是找个专业律师咨询婚姻法,并在结婚前签订婚前协议。
朋友小陈婚前是名建筑工程师,常年出差,这样的姑娘婚后势必要舍弃大有发展的工作,需要转岗。但是小陈很不甘心,一方面自己出差的收入较高,且较有前途,另一方面由于要结婚生子照顾家庭,只能做些普通的行政工作,收入不高不说,前途也很渺茫。
小陈在结婚前慎重的对丈夫说出顾虑,她的丈夫说,你要确实有顾虑不甘心,害怕婚姻风险太大,那我俩就签婚前协议。
最后,他们找了律师签订了极为苛刻的婚前协议,其中包括假若夫妻二人离婚,男方必须净身出户,且每月要支付孩子抚养费以及前妻的赡养费直到多少年后为止;包括婚后的财产管理权要交给妻子管理;包括婚后产生的一切债务在离异时都必须由丈夫承担等等。
虽然协议的内容苛刻,虽然有点不近人情,但是换来了小陈的内心坦然,也通过这件事更加认定丈夫是个可以依靠的好男人。
婚后二人齐心协力,在孩子3岁之后,小陈也迎来了事业的转机点,重新找到新的事业方向。
从小到大数不清听过多少次夫妻间在结婚前闹掰了的案例,有的是因为准岳父岳母索要巨额彩礼,有的是因为准公公婆婆不管不问一毛不拔。
有些人可惜一段姻缘就此断裂,我却觉得是件好事,起码还没结婚,毕竟离婚成本比分手成本要大的多。
去年时某涯上有一篇帖子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一个家在深圳的男子和怀孕的女友分手,并给钱让女友打胎,分手的原因就是所谓的女方及父母吃相难看,要男方家庭将名下的房产加上女方名字。
男方家中有3套房产,均是父母一辈子的家底,在深圳房价还没疯长时入的手。
男方态度很坚决,本打算其中一套作为婚房并加上女友的名字,但是女方父母太贪心,且女方还有一个弟弟,女方父母要房子到底是给谁都不明确,婚事没谈拢就此分手,从此各走各道。
帖子出来后一时间众说纷纭,有人说男方太无情,有人说女方太贪心。我却觉得二人分手是件好事,男方一心一意想找个家底匹配、不贪心他家三套房子,并能不斤斤计较的对象;女方一心一意想找个家底丰厚、愿意为女方父母承担儿子的养育及成家责任,并能大方赠予财产的对象。
三观严重不合拍,好聚好散。苦的是那个怀孕的女生,承受打胎之苦,甚至不孕的风险。
再想想上面的那个签订婚前协议的小陈,她对家庭和工作有着较为矛盾的冲突观念,既想要家庭又不愿意舍弃工作,在两难时是丈夫给了她定心丸。
丈夫知道小陈进入婚姻时对事业的牺牲,也了解她的焦虑和不安全感,因此主动建议签订苛刻的婚前协议。
在婚后,丈夫也主动承担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并支持妻子在遇到新的事业机遇时主动出击。所以才会让家庭更加和睦,婚姻更加坚固。
想起《吐槽大会》中,王岳伦斩钉截铁的宣告着,男人重要的工作就是要支持老婆的工作。李湘第一次婚姻失败后,第二次婚姻则要谨慎的多,要找个婚姻上相互分工,事业上相互提携的男人。
不得不说,王岳伦和李湘真是最佳夫妻搭档,李湘靠着她的专业,王岳伦参加综艺以家庭为话题点,堪称和谐婚姻。
最后还是那句话,不论颁布出什么样的婚姻法,该结婚的还是结婚,不想结婚的也还是不结婚。
婚姻法有进步的地方就要认可,不同人有不同的观念也很正常,毕竟时代发展,思想也开始百花齐放。新时代的女性做好自己就可以,不让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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