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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夫妻一方去世,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归在世一方所有,不发生继承,另外50%作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继承,假如夫妻有两个子女,且父母已经去世,那么继承人为妻或夫(在世)、子女,即每人继承50%的1/3。
(一)遗嘱方式继承
在我们生活中,遗嘱的继承方式比较多,但是,虽然民法典确定了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但是高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订立遗嘱,依然要走公正遗嘱,虽然花了一些钱,但是呢?后面发生纠纷后的争议较小。
高律师建议:公正遗嘱
(二)法定方式继承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需要法定方式继承,那么此时,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确定是第一顺位还是第二顺位。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定继承的时候,第一顺位优先继承,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时,第二顺位再继承。
高律师提醒: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三)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因为被继承人无继承人时,为了保障自己年老后的生活有人照顾,与侄女或者其他愿意照顾自己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待自己安享晚年去世后,把财产遗赠给扶养人。如果出现扶养人不善待自己,可以撤销协议。
高律师提醒:一定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哦
(一)第一顺位
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PS:都是自己更直更亲的人
(二)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PS:都是自己相对较亲的人
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197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
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81年9月28日经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孙某某与陈某某于 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小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
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孙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争议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某。孙某某于 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某某、孙某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 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系争房屋由高某某、孙某共同继承。
2016年8月23日高某某、孙某申请变更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系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某某、孙某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高律师说:本案涉及到法定继承,对于孙某蕾、高某、孙小某的法定继承人身份无争议,但是确认继承人较为困难的是陈小某。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
本案中,陈小某曾经由孙某某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时,陈小某九岁还尚未成年,且孙某某、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小某由陈某某继续抚养,孙某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孙某某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孙某某与陈某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陈某与孙某某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孙某某病故时,期间长达二十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所以,陈小某不是法定继承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们今天来和大家聊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这样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此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支付购房款所使用的钱,通常来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购买房屋所用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等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对价而购买的房屋,当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是这样的操作并不会使该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性质上转变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务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拒绝与对方进行分割,这样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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