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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 婚后育有一子(婚前育有一子婚后孩子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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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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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通化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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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后如何分配

王先生与妻子黄女士在婚前同居了一段时间,这期间王先生购买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款在婚后付清。十多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并为房产一事闹上法庭,王先生称房子是婚前其父亲出资所购,不能算作共同财产。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房产属两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后如何分配

2006年4月,黄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六个月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07年7月,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在三台某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3万余元,房款未付清。2008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同年12月,王先生办理了产权证,并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之后,王先生曾给黄女士书写信件、委托书,要求黄女士对房屋进行处理。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但王先生的父母认为房屋是登记在儿子名下,应该归儿子所有,便将黄女士母子赶出了房屋,黄女士随后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后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时间均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对出资份额未作约定且未有证据证实该房款系第三方出资购买,购房款理应视为两人共同出资,诉争的房屋也应视为共同所有。至于婚后所支付的房款也系双方共同出资,故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后如何分配

黄女士以王先生所写的书信、委托书为由,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是王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房屋理应完全属于自己所有。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此书信、委托书均是王先生在夫妻关系紧张、债务缠身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所写,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属两人共同所有,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

来源: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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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儿子“发红包”遭妻子告上法庭柳州这个法院判了

“老子挣钱儿子花”这种看似人之常情的传统观念,往往会因事先未征得妻子同意,而暗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官依法对一起妻子诉丈夫私自给前婚儿子“大红包”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认定丈夫私自转款行为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判决丈夫须向妻子返还部分钱款。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丈夫背妻子转款46万钱款

涉及夫妻财产被诉

丈夫常振(化名)与妻子唐菁(化名)于2006年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常振与唐菁再婚前,与前妻育有一子取名常炜(化名)。2016年,常振在10个月内,分98笔将其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共计46万转入儿子常炜卡内。唐菁察觉后,认为常振在其不知情的情形下,私自向常炜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试图与常振、常炜进行协商沟通。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唐菁无奈将常振、常炜诉至法院。诉请常振、常炜共同返还该笔涉案钱款。在本案诉至法院之前,常振还曾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丈夫能否擅自转移“炒股”收益?

家事法官析法甄别

柳北区法院依法开庭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双方对涉案钱款性质,意见不一,各有说法。

丈夫给儿子“发红包”遭妻子告上法庭!柳州这个法院判了

综上,依法判决常振给付唐菁23万元,驳回唐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常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如何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避纷争?

家事法官介绍,我国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规定。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证劵市场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一方在买入股票这类有价证劵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一般来说应视为投资所得收益,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常炜转给常振的46万元,因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钱款系婚前财产,依法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该笔钱款作出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在生活中,夫妻因日常生活或生产投资,一方需要进行较大开支时,请不要漠视对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应主动告知,把事情原委跟对方讲清楚,才能避免纠纷,不生误会,团团圆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子女婚后父母给买房 产权归属要明确

来源:中工网

【案情介绍】

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子杨某某。杨某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二人共计转账420余万元用于二人购买房产,房屋登记在杨某某名下。杨某某与张某于2021年离婚时将该房产约定归张某所有,后杨某与李某以购房款项系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返还借款。那么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其购房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结合本案,在杨某和李某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杨某某和张某的赠与。

因此,对于涉及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房的款项是不是借款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两个思路处理:一、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父母不能举证证明为借款的按照赠与处理。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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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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