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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未与原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男子王某与马某同居9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
近日,宝山区检察院对这起重婚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以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王某于1967年出生在安徽某村庄。1990年,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王某与同村的冯某举行了婚礼,但当时二人并未领取结婚证,只在小范围通知了亲戚朋友。婚后十几年,冯某为王某生育了三个子女。
2011年,王某婚内出轨,在与冯某还保持着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一女子马某同居了。
2012年3月,二人生下女儿小艺,出生证上父母一栏登记的是王某与马某。
但由于王某与马某也未领取结婚证,所以小艺的户口就登记在了马某江苏的户口本上。之后,王某、马某及女儿小艺就一起在上海生活,周围亲戚朋友也知道这段关系。
2014年,冯某得知了王某的婚外情后决定离婚。但仅在冯某妹夫的见证下写了离婚协议书。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2017年冯某要买房子,需要结婚证明才能贷款,于是冯某找王某去安徽重新补办了结婚证明。
2020年7月1日,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官
为什么结/离婚均不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由于那个年代法律意识还不强,觉得小范围举行个仪式就是结婚,所以与冯某就未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协议离婚阶段,因为害怕挑明离婚的事情会被乡亲议论,考虑到脸面所以也没有通过法律手段结束婚姻。
王某
至于
和马某以夫妻名义长达9年的同居
王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虽未与冯某登记结婚,但他们的行为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王某仍有配偶的情况下就是重婚。
经审查后,宝山区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01 重婚罪
Law
通过这起案例,检察官想给大家普及关于重婚罪的一些法律常识。《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属于重婚罪。
02 哪些情况构成重婚罪?
Law
而重婚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登记多次结婚才叫重婚。与配偶登记结婚,再与他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或者是与配偶和他人均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与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也涉嫌重婚罪。很明显,本案中的王某从两段事实婚姻关系到后来的补办登记结婚证明行为都是触犯了重婚罪这条法律红线。
03 小贴士
Law
检察官提醒大家:“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处于夫妻关系中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彼此忠诚,相互珍惜。如果不顾及家庭和谐与公序良俗,可能会受到法律惩处。
通讯员:沈璐婷
编辑:刘旭
长相帅气 有房有车
一张“离婚证”取得同班女同学信任
同学母亲大摆酒席将女儿托付
不料
这竟是对方制造的爱情陷阱......
案情:隐瞒婚姻将同窗变同居,两位“妻子”竟生活在同一座城市
2020年8月,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法院接到由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重婚罪一案。
被告人刘某家庭条件优越、长相帅气、收入稳定,2010年与钱某经人介绍结婚,产下一女,婚后生活虽经常产生纠纷,但依然坚守着婚姻。
2017年4月,被害人李某出差来到同学刘某工作的城市,两人在异乡重逢相聊甚欢,刘某向李某倾诉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的同时给李某出示了自己的“离婚证”,取得了李某的信任,随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李某母亲提及尽快办理结婚手续时,刘某称自己父母还未同意这门婚事,暂时无法办理结婚证。同居后,刘某以被害人李某的名义在老家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支付三十万元的首付,刘某还在自己工作的城市为李某和孩子租了房子。
同时,刘某的母亲与妻子钱某也带着大女儿来到刘某工作的城市一起生活。此时,由刘某组建的“两个家庭”共同生活在了一个城市,双方对此并不知情,刘某成为了电视剧中经常会看到的“高级时间管理大师”。
2018年国庆,被害人李某与其母亲返回老家,刘某从2019年1月份开始拒绝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同年7月,李某收到刘某妻子钱某的一纸诉状,要求李某返还被侵占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方才大梦初醒,遂向罗山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拘役三个月
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讯问中,刘某说明了与被害人李某的关系,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查起诉环节,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罗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但案发后,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从有利于其家庭、子女角度出发,以及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制度,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实行“一夫一妻”制度,符合婚姻的本质和规律,适合整个社会男女的构成比例,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关系与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社会进步,也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对保障自然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 北青网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通讯员 单明婳
在上海,柯慧琴和男友萧涵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了一个孩子。事实上,她是一个有夫之妇,而且是两个孩子的母亲。
2022年8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对柯慧琴提起公诉。8月19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青浦区检察院介绍,2012年,21岁的柯慧琴与劳凌相识,并于当年底在老家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二人共同养育两名子女,直至2017年10月,柯慧琴随同劳凌一起到上海务工。
来到上海不久,柯慧琴偶遇了男子萧涵。萧涵2001年生,比柯慧琴小10岁,但性格沉稳,柯慧琴与他一见如故,不久便无话不谈。萧涵不知其已婚,两人经常相约外出、吃饭逛街。
2018年5月,柯慧琴与萧涵在外并肩行走时,偶然与劳凌迎面撞上。劳凌见妻子与其他男性举止亲密,当即雷霆大怒,回家后和柯慧琴大闹一场,强行将她带回老家。柯慧琴返回老家后不耐烦整日做饭带孩子,又对丈夫的行为感到愤怒,倍加思念萧涵,一怒之下,离家出走,返回上海。她自认为与丈夫分居就代表离婚,回到上海后找到萧涵与其同居。萧涵不明真相,由于其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同样法律意识薄弱,便与柯慧琴同居,而未提及领证结婚事宜,因此也不知柯慧琴尚未离婚的真相。
柯慧琴与萧涵在一出租屋居住下来,该小区邻里关系和睦,见新搬来一户人家,便时常有人前来串门。柯、黄二人对外以夫妻相称,邻居们见他俩举止亲密,同进同出,交谈中对对方父母、工作情况都十分了解,只当这是一对合法夫妻。2019年6月,柯慧琴与萧涵产下一子。
幼子出生后,柯慧琴二人由于工作忙碌无暇照顾孩子,遂决定由柯慧琴将孩子带回老家与其父母共同照看。直至一年后孩子需要上户口,柯慧琴才想到要与劳凌办理离婚证,而当劳凌听说妻子这些年在外的经历后,毅然决定报警。
经审查,柯慧琴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予惩处。然柯慧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子年龄幼小,不适合长期离开亲生母亲。因此,青浦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后,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予以缓刑。法院已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柯慧琴户籍所在地法院也已判决准予其与前夫离婚。
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如果违反将会构成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最常见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重婚罪是如何定义的呢?
首先,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同居双方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在一起。其中养育子女就能够直观表达双方长久共同生活的意愿,是认定双方构成同分重婚罪的重要依据。同时,双方拥有共同的经济基础,且同居期限存在长期性稳定性,则可认定为重婚。
其次,是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双方在公开场合及人际交往中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并以夫妻身份参加各类活动。公开的言语间以夫妻相称(言语公开身份是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具有以上特征者也可认定为重婚。
重婚不仅对两个家庭都形成致命性打击,也严重影响社会伦理纲常,广大群众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法定婚姻的严肃性,与他人以合法方式缔结婚姻关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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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被告重婚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的案例(被告重婚罪要做亲子鉴定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4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