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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现代社会,离婚已经不是一件很罕见的事情。对于离婚的理由也是纷繁复杂的,其中出轨便是离婚的原因之一。那么,对于出轨,夫妻一方出轨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男方出轨离婚起诉书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儿子(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元人民币。
3、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请法院依法分割。
4、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于×年×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年×月生一子取名为×××。但自×年起,被告常常借口加班或应酬夜不归宿,后原告从被告的同事×××处得知被告与其单位的女同事×××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到被告的单位找该女同事×××核实此情况,×××当面予以承认。原告对被告进行规劝要求其断绝与×××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不但不听从劝告,且于××××年×月从家里搬出与×××同居至今。以上事实有×××写给被告的书信、被告的同事×××的证言、邻居×××的证言为证。
女方出轨离婚起诉书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____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要特别指出该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并详细列明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此致
某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夫妻出轨离婚起诉书的注意事项
制作离婚起诉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将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写清楚。一般在制作过程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帐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直就可以了。
3、在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相关信息时,尤其要写明被告的联系方式,使法院可以根据此地址把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到被告手中。
4、诉讼请求要写清楚,离婚请求是一定要写的,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涉及到的财需要写。如果不涉及到子女问题,你不需要写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离婚起诉书是当事人一方的诉求。对于出轨方,没有出轨的一方在写起诉书的时候,为了维护自己更大的权益,可以收集更多的证据,在起诉书中要尽量写清楚,争取更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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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效峰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毕业,1986年从事律师工作,1988年我国首次律考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山东省金乡县法律顾问处(金乡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金乡县马庙镇挂职政法书记、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律顾问培训中心客座教授。曾荣获济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普法先进个人、济宁市司法局个人三等功、执业道德先进个人等。
原标题:夫妻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越来越多海南两起案例判决表明——(引题)
婚内住房公积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主题)
法治时报记者 王天宇
恋人相爱步入婚姻殿堂后,很多家庭在经济开支上不分你我,我挣的钱是你的,你挣的钱也是我的,双方不会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走到离婚的那一步,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将化为乌有,能分的财产一个都不能少,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积金。那么,作为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才可以提取出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
海口一女子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获法院支持
刘强(化名)和杨丹(化名)生活在海口,两人虽然相差10岁,但并没有阻隔他们相爱。2013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于2014年12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杨丹还为刘强生了女儿。在这期间,杨丹为专心在家带娃更是辞掉了工作。可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双方因经济原因开始产生矛盾争议,导致夫妻不和,感情逐渐冷淡。2019年,杨丹提出离婚,刘强也未有挽回这段婚姻的意思,同意离婚。
两人在一起生活了5年,也积攒了一定的积蓄,如今过不下去了,但这些积蓄要进行分割。为此,杨丹一纸诉状将刘强起诉至法院,起诉请求中,不但要分割双方的房产等财产,杨丹还要分割刘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判决书显示,刘强名下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68194.3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取得的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强名下住房公积金68194.33元,杨丹有权分得一半份额34097.2元。
此后,该案因其他财产分配问题进入二审,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澄迈一男子起诉离婚,住房公积金被分走一半
而发生在海南澄迈的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张军(化名)和马娟(化名)经熟人介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男一女,但感情并不牢固,在1998年至2018年间,张军曾5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马娟的夫妻关系,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军的诉求。
一心要离婚的张军2019年以夫妻多年感情不和,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6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次,法院判决准许张军与马娟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中一项就涉及住房公积金,法院认为,张军截至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08866元,马丹有权予以分割。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可以现金抵偿给马丹,即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54433元给马丹。
此后该案进入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两起案例得知,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夫妻离婚时,是不是账户上所有的住房公积金都能分割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夫妻离婚时想要分割住房公积金,首先要看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住房公积金取得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款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林丽华表示,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可诉诸法院。
此外,林丽华还称,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婚前的不能分割。
不能以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了解到,以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为由,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外,记者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对此,林丽华表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实际上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需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提取公积金。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住房公积金,可以先计算出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共有多少,以及各自应当分得的数额,由于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有多有少数额不均,可由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差价补偿,以符合应当分得的资金数额。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则直接对其持有的公积金进行分割。
王女士与丈夫相恋十年,没想到刚渡过“七年之痒”,丈夫便只埋头工作不顾家,甚至还与第三者同居。于是王女士便将丈夫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并依《民法典》新规索要家务补偿。
2月3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此案系该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的首例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据了解,王女士与陈先生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于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后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先生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先生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女士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系双方自由、自愿的选择。
本案中,陈先生多次起诉离婚,且双方现分居已满二年,虽王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陈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双方陈述的意见,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确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根据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予以分割;就陈先生主张的共同债务,因王女士不予认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因王女士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女士合法的权益,故现王女士要求陈先生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女士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通讯员 曾慧 冯淼
文/王浩雄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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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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