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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复印件能办什么后果(结婚证复印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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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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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东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注意婚姻登记有新变化啦

婚姻登记最新调整!

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江苏省内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处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无需提供居住证

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

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

2、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内的可以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

补领、补办婚姻证件,涉港澳台、华侨居民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暂不实行跨区域办理。

婚姻证件丢了怎么办?

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查询档案(档案已移交到档案馆的请到档案馆查询档案),双方带查档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原登记机关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补领离婚证本人到场即可)。

离婚登记需要带哪些证件?在哪里办理?

1、一方户籍为南京市户籍的内地居民协商一致的,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集体户口的持集体户口卡片复印件写有“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结婚证、离婚协议到南京市任意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均非江苏省户籍的内地居民,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在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离婚男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请走司法程序。

能开具未登记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吗?怎么办理?

按民政部和省民政厅要求,从2015年10月12日起,南京市各区婚姻登记处,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所需证明外,一律不再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为方便百姓办事,婚姻登记部门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单位提供核实保存的婚姻信息,由核实当事人婚姻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以单位公函形式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核实婚姻信息。

南京市的涉外国人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在哪里办理?

从2019年2月20日开始,原江苏省涉外婚姻登记中心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一方户籍为南京市的当事人,办理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就近就便到南京市有登记权限(玄武区和建邺区)的两个婚姻登记处之一办理。

婚姻登记在哪里可以预约?

可通过江苏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南京民政”微信公众号、南京市婚姻公共服务平台、“我的南京”手机APP等预约申请。

南京周末、节假日能够办理婚姻登记吗?

周六及重大法定假日(元旦、五一、十一、除夕)首日上午半天正常办理。

注意!婚姻登记有新变化啦!

转自:南京民政

来源: 南京广播电视台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在完成物权变更登记之前,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亦不能对抗第三人

——付金华与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关 键 词:物权登记·物权变动·不动产·离婚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对抗效力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 号:(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周峰(审判长)、叶兰、陈荣祥

裁判类型:民事判决

裁判日期:2015年2月9日

裁判文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

争议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是否可以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是否可以对抗第三人?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编者注:对应《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原告名下,故在第三人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要求对第三人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权利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详见附件。

案例来源:见《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9月22日。

附件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2号)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附件2: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号

原告:付金华,女,47岁,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吕秋白,男,4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刘剑锋,男,52岁,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原告付金华诉被告吕秋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案外人刘剑锋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14年10月16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二次庭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学彬、周文荣分别参加了第一次、第二次庭审,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参加了第二次庭审并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金华诉称,原告与第三人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购买了本市松江区中山二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中山二路房屋)、于2003年购买了本市松江区北翠路×弄×号房屋(以下简称北翠路房屋)。双方于2007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二处房屋的所有权均归原告所有。但两人为减少按揭贷款转贷手续费和缓缴交易契税,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原告离婚后一直居住于上述某某路房屋中。因第三人与被告于2012年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并诉至法院,被告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51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于该案被执行人刘剑锋名下的中山二路房屋及登记于原告和第三人名下的北翠路房屋。就此查封原告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原告认为,尽管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变更登记至原告一人名下,但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对上述二处房产有合法物权。第三人对被告的债务是其与原告离婚后所发生的个人债务,原告仅是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故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二路房屋、上海市松江区北翠路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二、解除对前述两房地产的司法查封,停止对该房地产的执行。

被告吕秋白辩称,原告和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对抗物权法第9条和14条的规定。房产权利人要以登记为准,不能因当事人的私自约定而改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刘剑锋表示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离婚证,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10月离婚;

2.离婚协议书,以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07年10月31日达成共同财产分配约定,系争两套房屋归女方,第三人获得公司股权,原告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有合法依据;

3.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个人住房商业性抵押贷款合同,以证明系争两套房屋的购买日期是原告与第三人婚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执异字第7-1号、7-2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明原告的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故提起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5.居委会居住证明,以证明原告自2001年至2014年7月一直居住在中山二路的房屋中;

6.原告与第三人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的结婚时间;

7.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在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已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生下孩子,故原告与第三人的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

8.个人贷款还款凭证,以证明系争北翠路房屋贷款是由原告以现金的方式汇入第三人的账户进行还贷;

9.购房发票,以证明原告已支付了系争**路房屋首付款;

10.海宁市剑锋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以证明第三人并未向原告支付该公司的股份,故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真实。

经质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于证据1离婚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婚姻状况应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离婚后还是可以复婚的;2.对于证据2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离婚协议是在离婚登记以后签订的,协议所称的松江两套房屋没有具体的门牌号,不能指明就是本案的系争房屋,且全部房产均约定归女方所有不能体现公平原则;3.对于证据3、4没有异议;4.对于证据5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关联性只能证明原告居住在里面,和权属约定没有关系;5.对于证据6结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上面所记载的结婚时间也无法确认;6.对于证据7离婚民事调解书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纠纷间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7.对于证据8个人贷款还款凭证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原告的举证目的,上面记载的还款时间是在2014年4月以后,是在原告申请执行异议之后,且在执行异议听证时原告均自认贷款是由第三人归还的。还款凭证上的签字还是第三人,故不清楚贷款是否由原告归还,该证据只是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8.对于证据9购房发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也不认可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原告支付的,只能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9.对于证据10工商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资料显示离婚协议约定的公司股权分配没有履行,故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也有异议。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认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举证目的,对于购房贷款,在2012年前是由第三人归还,2012年后由原告归还。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3、4、5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对其真实性被告亦无相应证据予以否定,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6虽为复印件,但与证据1、2相配套,本院亦予以认定;证据7是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其真实性应予以认可,该证据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第三人与原告间夫妻关系破裂的原因,与本案纠纷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8不能证明原告归还贷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证据9仅能证明系争北翠路房屋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能证明首付款是由原告出资,故原告对该证据的举证目的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0反映了离婚协议上所约定的公司股份未发生转移的事实,与本案纠纷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本市松江区中山二路房屋及松江区北翠路房屋。其中中山二路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北翠路房屋产权共同登记在原告与第三人名下。北翠路房屋名下尚有银行抵押贷款,主贷人为第三人。

2007年10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07年10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大儿子刘洋归女方,小儿子刘海归男方;上海市松江区的两套房屋归女方;公司股份第三人21.125%、刘洋21.125%、刘海21.125%、原告16%,刘洋的股份由女方代管”。该离婚协议目前留存于民政部门。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协议所涉的房屋产权及公司股份均未发生变更登记。

第三人于2008年3月12日与案外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2012年10月30日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第三人因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本院审理并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2)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51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被告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宏展新材料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案生效后,因第三人及利展纺织(浙江)有限公司、浙江宏展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故被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中山二路房屋及北翠路房屋。

原告在上述房屋被查封后,向本院执行部门提出异议,其主要理由是,在与第三人的离婚协议中已约定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仅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要求本院解除对系争房屋的查封并中止执行。

本院执行部门对此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并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沪一中执异字第7-1号、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付金华提出的异议。原告付金华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金华名下,故在刘剑锋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刘剑锋的债权人要求对刘剑锋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金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50元,由原告付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叶 兰

人民陪审员 陈荣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聂妍铧


作者:徐忠兴 来源:法学45度

编辑:傅德慧

女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民政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

新京报讯(记者 赵凯迪)收到法院传票时,广西北海的梁钰娟才知道,两年前,他和河南安阳男子靳潮(化名)“结婚”了。法院要求她2019年1月21日出庭,案由是“离婚纠纷”。

“结婚证”复印件显示,两人登记的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但梁钰娟记得,那一天,是她领毕业证的日子。当天一大早,她就来到母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南宁)领取毕业证,直到下午四五点左右才离开学校,“根本没有时间到河南安阳。”

她曾丢失过身份证,因此怀疑自己的身份证遭冒用。当其向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提出质疑时,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建议其向法院起诉,并称“婚姻部门无法鉴定面貌。”

2019年1月18日下午17点50分,龙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已着手调查此事。如果梁女士的身份信息确实遭到冒用,将协助司法部门撤销婚姻状况。

女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民政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

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受访者供图

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梁钰娟今年24岁,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在南宁市一家教育机构工作。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10月31日,她正在上班的时候,邮递员打来电话,称有一封快件寄到老家合浦县,需要她签收。她询问邮递员寄的是什么,邮递员回答说,是来自河南法院的传票。

“我没有犯过什么案子,也没有去过河南,那边的法院怎么会寄给我传票?”她以为是诈骗,但第二天,为了探明究竟,她还是让家人替她签收了快件。

家人签收快件后,将里面的法院传票拍图发给了她。这时,梁钰娟惊讶地发现,自己“结婚”了。

这份来自河南安阳市龙安区法院的传票显示,梁钰娟涉及的案由是“离婚纠纷”,开庭的时间是2019年1月21日。

案件的原告叫靳潮。起诉书显示,靳潮住在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马投涧村,今年34岁。他诉称,2016年6月26日,经人介绍,和“梁钰娟”相识。4天后的6月30日,两人在龙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付给“梁钰娟”7万元彩礼,但在2016年7月20日24时许,“梁钰娟”不告而别,经四处寻找至今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请求法院判令二人离婚,并判决“梁钰娟”返还彩礼钱。

“现在的诈骗手段都这么新鲜了。”起初,看到这些材料时,梁钰娟并没有放在心上,但是诉状上,清楚地写着她的户籍、身份证号,她放心不下,便来到广西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她,她确实在2016年6月30日和靳潮“登记结婚”了。

这让梁钰娟感到荒唐。她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从来没有去过河南。而且,2016年6月30日,是她领取毕业证的日子。那天一早,她就来到学校——广西演艺职业学院,直到下午四五点才和同学回到自己的住处。“当天晚上,几个同学在我家里吃的晚饭,我根本没有时间去河南。”

梁钰娟给记者发来她的毕业证书,上边落款时间显示为2016年6月30日,校方及其辅导员也证实,梁钰娟确实是在6月30日当天返校领取的毕业证。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此后,她向龙安区法院提出上述质疑,法院随后向其寄来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的身份信息都是我的,但照片明显不是我,(照片上)那个人要比我胖很多。”

女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民政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

梁钰娟的毕业证,落款为2016年6月30日。 受访者供图

民政局: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

思来想去,梁钰娟觉得自己的身份证被冒用了,她在两年前曾丢过身份证。

她告诉新京报记者,2016年2月15日,在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玩耍时,其手提包被盗走,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学生证等。当晚,她来到派出所报警。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也证实了此事。次日,梁钰娟通过《广西日报》,刊登了作废声明。

但她在跟靳潮电话沟通此事时,靳潮告诉她,当时去登记结婚时,“梁钰娟”不仅拿着身份证,而且还带着户口本。

“我已经按照规定,声明作废,为什么还能发生这样的事呢?”为此,梁钰娟多次致电河南安阳市龙安区民政局,2018年11月13日,民政局一名工作人员称,已向领导汇报此事。

11月15日,梁钰娟再次致电民政局。梁钰娟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

问:“我是2016年2月15日挂失了身份证,在2016年6月30日,别人拿着我丢失的身份证去登记了。我是一个未婚的老师,现在变成已婚了。”

答:“该报案报案。”

问:“你们现在不能撤销是吗?”

答:“那是合法的,怎么撤销啊?”

问:“怎么是合法的呢?”

答:“当时来了身份证、户口本都是全的,当然给人家办了。”

问:“但不是我本人去的。”

答:“那你直接去法院起诉就行了。”

问:“那咱们民政局是不是本人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才能登记?”

答:“是啊。”

问:“但是拿着我身份证去登记的那个人,并不是我本人。”

答:“不用找我们民政部门,直接找法院或公安部门报警。只要双方当事人手续齐全合法,我们必须给他登记。”

问:“为什么不核实(是不是)本人呢?那个结婚证复印件(照片)我看了,跟本人差别很大。”

答:“这个我们婚姻部门没法鉴别面貌。材料都是符合要求的,我们为什么不给登记呀?我们婚姻登记只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符合要求,就能登记,至于那个人长得什么长相,我们怎么鉴别呢?”

2019年1月18日下午17点50分,龙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该局已着手调查此事。如果梁女士的身份信息确实遭到冒用,将协助司法部门撤销婚姻状况。

女子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已婚 民政将协助司法部门调查

校方出具的证明。 受访者供图

律师:如果身份证被冒用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或存在渎职行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如果行为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另外,行为人如果冒用他人身份证“假结婚”,拿到了对方当事人的彩礼钱便消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韩律师认为,如果梁钰娟的身份证确实遭到冒用——“被结婚”,那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结婚登记”时存在渎职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身份证件和登记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核对,其未尽到审查和核对的义务,导致登记错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梁女士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

当事人梁女士在自己的身份证丢失后,已经及时办理了相关的挂失和补办手续,却仍然遭遇了他人冒用的情形。建议公安机关可以建立相关的挂失身份证注销制度,以减少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避免让无辜当事人承担损失。

新京报记者 赵凯迪 编辑 曹林华 张太凌 校对 刘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0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0条解读

婚姻法未登记,婚姻法未登记离婚规定

从哪里能查到婚姻状况(从哪里能查到婚姻状况呢)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读

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在哪里?查询婚姻登记档案在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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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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