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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关于婚假
有的省只有3天
有的省却有30天
如此大的差距让网友直呼
太!不!公!平!
我们只想愉快地结个婚~
“四川省婚假只有3天,
年轻人根本没有时间结婚”
……
前几天,网友在人民网
“领导留言板”上的这条留言
话题冲上热搜
11月1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做出回应,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国家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为何各地的婚假“长短不一”?
原因是这样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晚婚假”规定,此后,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修改。此后,多个省份陆续启动省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工作,从已经完成修订的省份来看,多地延长婚假,但不同省份的规定差别较大。同时,一些地方的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一些地区仍执行3天婚假的规定。
小编对一些省份的最新规定进行了梳理
↓↓↓
江苏
3+10 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安徽
3+10 天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陕西
3+10 天
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贵州
3+10 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吉林
15 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15天。
青海
15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江西
3+15 天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15天。
河北
3+15 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
黑龙江
15+10 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河南
3+18+7 天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山西
30 天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
3天与30天
不同省份的婚假天数竟相差10倍
那么
婚假制度应如何修订
才能让年轻人愉快地结婚?
当前,外出打拼的年轻人越来越多,办场婚礼大多要从工作地回到家乡。
在北京工作的李芳是黑龙江人,她的未婚夫是广西人,“我们往返两边办婚礼,仅路上就需要三四天,加上婚礼筹备,最少需要七八天。”李芳说。
记者在年轻群体中调查发现
他们普遍认为
10天婚假比较合理
对此——
沈建峰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立法权限。
但在制定过程中,既要考虑地方的实际需要,也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各地婚假相差10倍之多,是不正常的现象。
人社部曾称
将对婚假天数统一予以调整
2019年7月,人社部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就曾表示,“正在研究婚假和丧事假制度调整意见”。
主要考虑从四个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婚丧假适用主体范围。按照公平的法律原则,明确各类企业主体都应平等履行相应义务。
二是明确婚丧假天数标准。对婚假和丧假的天数统一予以调整,并统筹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对未依法落实规定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
四是明确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覆盖范围。
除了调整婚假的法律法规,沈建峰认为,法定婚假天数仅仅是法律规定的婚假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工会还可以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协商约定更长时间的婚假,满足实际需求。
此外
对30天的婚假
很多网友坦言
“有假也不敢休”
疑虑大概是:
单位会准我这么长的假?
有了假,工资福利是否会缩水?
女职工就业歧视会不会更加严重?
等等……
对此,沈建峰认为,法定假期设置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在休假天数、是否带薪等问题上,要平衡好劳动者休假需要、企业负担之间的关系,唯有这样才能“让企业落实起来不再犹豫,让年轻人休起来更有底气”。
小编有话说
关于婚假
政策仍在修改与完善中……
期待国家政策能够更加兼顾公平
期待地方出台切合实际的指导性意见
也期待好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多管齐下
营造良好的实施环境
让年轻人把结婚这件大事
办得顺利、风光、体面
来源: 工人日报
2022-02-21 11:28·陇西县普法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3、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4、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5、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请看刘秋苏的文章: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06、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婚假天数要遵循当地的规定。根据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假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往往会延长一定期限,于是出现了最长的婚假居然达到30天(甘肃和山西)。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其中江苏,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07、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三胎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纷纷修改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部分地区加大了延长产假天数的力度,各地区延长的产假天数以60天居多,包括北京、上海、天津、辽宁、安徽、四川、新疆等。江苏延长30天,广东、重庆增加80天,江西、青海增加90天,海南、河南延长3个月,吉林、西藏甚至可延长至一年。黑龙江、甘肃则直接规定产假天数为180天。另外,个别地区加大了二孩、三孩的产假天数,如浙江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则延长90天。
08、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9、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2、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3、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等地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4、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多地规定了“节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四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凭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三)结扎或者复通输精管的,休假七日;(四)结扎或者复通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予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5、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清明节8问"丧假" : 公婆、岳父母、养父母、外公外婆亡故可以请丧假吗?
16、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收藏版: 带薪年休假的6个重要文件
17、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8、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链接:38年前开始的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19、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20、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21、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2、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3、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注意,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4、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25、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文, 2021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遗憾的是只是鼓励性条款,并且没有规定天数。
2021年9月以来,20多省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十天”的规定。《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作为一名正经打工人,你了解关于假期的25种规定与待遇吗?
小编整理了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25类规定和待遇,会计人赶紧转发收藏~
本文汇总的25类假期如下,大家可以划到自己感兴趣的部分查看:
1. 休息日 2. 法定节假日 3. 部分节假日 4. 事假 5. 病假 6. 婚假 7. 产假 8. 产前假 9. 护理假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11. 哺乳假 12. 痛经假 13. 保胎假 14.节育假 15. 丧假 16. 年休假 17. 工伤假 18. 探亲假 19. 路程假 20. 社会活动假 21. 丰收节 22. 经营性放假 23. 甲类传染病假 24. 独生子女护理假 25. 育儿假
(一)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二)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四)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五)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六)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
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婚假一览表
地区 | 共计婚假天数 |
北京 | 10天 |
上海 | 10天 |
江西省 | 18天 |
安徽省 | 13天 |
辽宁省 | 10天 |
西藏 | 10天 |
江苏省 | 13天 |
贵州省 | 13天 |
海南省 | 13天 |
陕西省 | 13天 |
吉林省 | 15天 |
福建省 | 15天 |
重庆 | 15天 |
青海省 | 12天15天 |
黑龙江省 | 15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
云南省 | 18天 |
河北省 | 18天 |
内蒙古 | 18天 |
河南省 | 21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
新疆 | 23天 |
山西省 | 30天 |
甘肃省 | 30天 |
湖北省 | 3天 |
四川省 | 3天 |
广东省 | 3天 |
天津 | 10天 |
浙江省 | 3天 |
山东省 | 3天 |
宁夏 | 3天 |
湖南省 | 3天 |
广西省 | 3天 |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关于婚假,HR需要注意这几个知识点:
再婚者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
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工资怎么算?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
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
婚假有效期
1、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婚假的有效期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不同的公司会有不同的规章制度来约定婚假的有效期。
2、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规定员工一年或是半年之内必须休完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福利。
3、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可单独分开使用。
(七)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地区 | 产假 | 陪产假 |
北京 | 158天 | 15天 |
上海 | 158天 | 10天 |
江西省 | 188天 | 30天 |
安徽省 | 158天 | 30天 |
辽宁省 | 158天 | 20天 |
西藏 | 365天 | 30天 |
江苏省 | 128天 | 15天 |
贵州省 | 158天 | 15天 |
海南省 | 最多190天 | 15天 |
陕西省 |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
吉林省 | 158天 | 15天 |
福建省 | 158天-180天 | 15天 |
重庆 | 178天 | 20天 |
青海省 | 188天 | 15天 |
黑龙江省 | 180天 | 15天 |
云南省 | 150天 | 30天 |
河北省 |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 15天 |
内蒙古 | 158天 | 25天 |
河南省 | 拟增至190天 | 30天 |
新疆 | 158天 | 15天 |
山西省 | 158天 | 15天 |
甘肃省 | 180天 | 30天 |
湖北省 | 158天 | 15天 |
四川省 | 158天 | 20天 |
广东省 | 178天 | 15天 |
天津 | 158天 | 15天 |
浙江省 |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 15天 |
山东省 | 158天 | 7天 (拟增不少于15天) |
宁夏 | 158天 | 25天 |
湖南省 | 158天 | 20天 |
广西省 | 148天 | 25天 |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八)产前假
即女员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可享受一定的带薪休假时长,每个地区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九)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十)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十一)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后,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十二)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十三)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十四)节育假
节育假是指:凡是自愿落实节育措施的人享受的假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十五)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十六)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七)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十八)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十九)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十)社会活动假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二十一)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二十三)公司经营性放假
相关法律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八条规定:
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二十四)甲类传染病假
相关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
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二十五)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中,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省份明确了育儿假。
地区 | 育儿假规定 |
北京市 |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
上海市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
江西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安徽省 |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湖北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江苏省 |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
广东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天津市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贵州省 |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吉林省 |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
海南省 |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
黑龙江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云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
山西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河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河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陕西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
内蒙古 | 拟增 |
辽宁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甘肃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四川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重庆市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
西藏 | 暂无 |
浙江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福建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山东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青海 |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
宁夏 |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
湖南省 |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
新疆 | 暂无 |
广西 |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很多小伙伴在问,育儿假是不是强制的,放育儿假期间,工资待遇这些会被扣吗?
这些问题在当地的计生条例中,基本都已经明确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如何从当地计生条例中解读育儿假的执行细节。
放育儿假,强制不强制?
在已经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28个省份中,对育儿假是否强制的问题有两种态度:
第一,强制推行育儿假。这是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的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日的育儿假。
第二,鼓励但不强制推行育儿假。作出这样规定的,有重庆市、吉林省、青海省等地。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按照这一规定,吉林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育儿假。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则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据此,重庆市休育儿假的前提是“经单位批准”。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育儿假的态度上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员工,在子女不满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员工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小Tips:
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方可享受育儿假,超生、未婚先育或者具备其他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行为的(如代孕等),是不能享受育儿假的。
育儿假期间,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休育儿假的待遇标准,有三种:
一是地方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的标准。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按照这一规定,上海市职工休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出勤标准发放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则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据此,在内蒙古地区,职工休育儿假期间不但能按正常出勤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也不受影响。
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夫妻一方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的,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夫妻双方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育儿假的,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因此,在重庆地区,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标准要根据职工选择的休假方式来确定。
二是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地方法规未对育儿假期间的待遇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但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按视同出勤标准支付育儿假工资。地方规定不明确,用人单位也未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育儿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待遇。
单位不放育儿假,法律后果是什么?
修改当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绝大多数对育儿假作了强制性规定。单位不允许职工休育儿假的法律后果,按照条例规定。条例没有规定的地区,暂时属于真空地带,较难追究未落实育儿假的法律后果。
例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政策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据此,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育儿假申请的,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根据这依规定,用人单位不执行育儿假规定的,不但单位会受到通报批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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