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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欠债能告他吗(男方婚前故意隐瞒欠债能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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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0: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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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陇南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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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隐瞒精神病,女子怒告民政局法院怎么判?

2014年7月28日,黄女士与刘先生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然而婚后不久,黄女士就发现刘先生精神有问题,后经过了解,得知早在结婚前,刘先生就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且至今未治愈,且具有暴力倾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无端就要对黄女士进行一顿殴打。

刘先生自与黄女士认识知道结婚后,一直都没有将其是精神病人的事实告知黄女士,黄女士认为她所遭受的巨大痛苦,和登记机构当地民政局有脱不了的关系,于是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既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机构不能登记离婚,那是不是说明,黄女士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呢?

当地民政局表示无辜,认为其对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要求其在监誓人面前签署声明书,完全尽到了应尽的审查义务。结婚的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不是婚姻登记机关赋予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只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主权的合法性及结果依法进行行政审查和确认,然后进行正式登录和记载,签发婚姻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尊重当事人结婚权利,进行书面审查,口头询问,无须进行实质审查。这件事完全是因为刘先生隐瞒精神病事实而造成的,黄女士认为婚姻无效,应当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刘先生。

经历几番波折,近日,案件终于有了定论。终审法院认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据此,本案审查的是民政局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至于黄女士与刘先生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则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

2、《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本案中,从民政局提交的现有证据看,黄女士与刘先生结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上述规定,民政局已尽到审查、询问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妥。

3、《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存在刘先生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民政局依法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等有权的专业机构予以确定。本案中,黄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刘先生系智力残疾三级。对于该疾病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黄女士既没有提交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交有权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诊断认定材料。此外,从现有证据看,刘先生明知其系智力残疾三级,却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告知民政局有关情况,黄女士也无据证明民政局了解有关情况。因此,黄女士以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为由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6)辽02行终207号、(2016)辽0203行初41号、(2018)辽02行终286号

转自:言法有信

首例丈夫婚前隐瞒患艾滋,怀孕妻子起诉法院这样判→

2021年1月4日

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

正式宣判

消息一度冲上热搜第一

首例!丈夫婚前隐瞒患艾滋,怀孕妻子起诉!法院这样判→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判决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的婚姻关系。

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

据闵行法院消息,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

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

首例!丈夫婚前隐瞒患艾滋,怀孕妻子起诉!法院这样判→

虽然李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李某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

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李某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上海闵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称,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被告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若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而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首例!丈夫婚前隐瞒患艾滋,怀孕妻子起诉!法院这样判→

截图来源:@021视频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据悉,《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隐瞒患癌史,婚前伴侣不诚信怎么办?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5月12日电(彭宁铃)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最本质的要求吗?试想婚前美满如意,婚后却意外得知对方隐瞒病史,这样的婚姻你能接受吗?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已出现不少因隐瞒病史而撤销婚姻的案例。近日,“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话题又引起网友讨论:甲状腺癌属于重大疾病吗?伴侣婚前隐瞒病史,该怎么办?

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

近日,“丈夫隐瞒患癌史妻子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话题引起网友关注。

据媒体报道,南通女子小张和丈夫恋爱一年后结婚,婚后意外发现他在服药。丈夫坦白曾患甲状腺癌,现已治愈,不影响生活生育。小张认为他隐瞒重大疾病,剥夺了自己的婚姻自主选择权,要求撤销婚姻。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包场法庭副庭长郭玉军表示,“甲状腺癌是2017年之前患的,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已经结束,目前恢复状况良好。我们基于这方面考虑,不认为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网友一致表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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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2、1053条规定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什么算是重大疾病?

以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案例,这早已不是第一起。

今年1月,上海出现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的案件。该案中,妻子怀孕后,丈夫才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长期服药的事。妻子起诉撤销婚姻,上海闵行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此外,妻子婚前隐瞒患有精神分裂症、丈夫婚前隐瞒患有慢性淋病……目前,已有不少以类似缘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求,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为何此次新闻事件中,甲状腺癌的病史引起了争议?所谓重大疾病,到底指什么?

“甲状腺癌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要以医学判断为准。”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香蓉告诉中新网,我国现行法律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照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婚前应当进行医学检查的有三类疾病,分别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律师表示,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判断重大疾病的标准主要为:是否会严重危害到患者本人、共同生活的伴侣以及后代健康的疾病,而非感冒发烧等小病症。

而对于甲状腺癌,魏香蓉指出,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TNM分期(注:目前国际上最为通用的肿瘤分期系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肿瘤科副主任医师李菁也认为,将恶性肿瘤考虑为重大疾病,主要是因其存在复发转移的风险,有可能需要长期治疗。但相比其他恶性肿瘤,一般的甲状腺癌属于惰性肿瘤,发展缓慢,发现较早,做完手术就可以治愈。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中的‘Ⅰ期’,为较早期的肿瘤分期,显然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李菁同时表示,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癌症的治愈率已愈来愈高,此外,它或许会影响基因,但不代表会遗传,也不会传染。“从这一面看,危害性较小。”

对于网友认为女子婚后发现男子还在服药,因此男子并未痊愈的质疑,李菁说,长期吃药是为防止甲状腺功能减退,有些病人没有甲状腺癌,也存在甲状腺功能减退需要长期吃药的情况。“这是术后的正常表现。”

律师:判决合理,当事人可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

自身危害性较低且已治愈、不一定遗传、也无传染性……律师表示,从我国现有的医疗水平来看,甲状腺癌难以认定为重大疾病,对夫妻婚姻生活的影响不足以达到法定撤销婚姻的程度。“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但从网友的评论可以看出,还有不少人表示,甲状腺癌影响虽小,但除了疾病本身,隐瞒病史这一行为更不能容忍。

在网友看来,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丈夫不诚实的行为,无疑侵犯了配偶的知情权。

法律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应当综合考虑隐瞒的疾病事项,是否对婚姻有决定性影响。“比如主观方面,如果一方知道隐瞒的疾病事项,是否一定不会结婚?客观来说,该隐瞒事项也必须相当重大。”

魏香蓉建议步入婚姻生活前,人们应该了解一些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表示,法官是依法裁判,应当尊重判决结果。

律师说,尽管法院驳回了女子撤销婚姻关系的起诉,但女子还可以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如果基于男方婚前隐瞒甲状腺癌这一情况,有证据证明给女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具体情况。”魏香蓉说。(完)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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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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