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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前财产吗(公积金属于婚后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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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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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葫芦岛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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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了:这10项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记住了:这10项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说到结婚,无论是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还是要弄明白,降低因为财产互撕的可能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不是?看完下文就心中有数了。

1、住房公积金


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


每月拿到的住房公积金,积累几年也是一笔不小的钱。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关键在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要计算出两个人婚姻关系中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总额,再进行分割。如果住房公积金因某些原因无法提取,可以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差额来给对方补偿。


2、保险


根据保险的种类,情况不同!


保险业内给客户介绍的保险各项好处时,总会伴随着一句“保险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如将来发生经济纠纷,您的先生/太太无权拿走您的保单强行取走保险金,就算是离婚,这笔钱也还是您的”。


那保险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所以一般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看。


比如,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这是较有争议的一点。有案例显示,某男士因患病获得了公司为其投保的人身意外综合险赔付的保险金,在离婚时被判为了个人财产。


所以,保险财产分割的关键点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财产投保,保险的险种等各个因素有关。具体分割一般要看具体情况。

3、房产


婚后父母出资也未必是共同财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4、承租权、转租权


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因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时,可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5、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财产,股权靠商量!


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夫妻公司”及夫妻对公司享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奖牌、奖金


奖金可是个人财产!


常言道,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现在凑着巴西里约奥运这股风来说说体育运动员在奥运会中所获奖牌、奖金,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运动员的个人财产。


法律规定,一方在体育竞赛中获得的奖牌、奖金,是对其获得的优异成绩的奖励,是运动员个人的荣誉象征,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应视为是个人所有财产。


7、关于知识产权与收益


婚后变成钱才算共同财产!


判定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取得时间为判断标准,离婚以现有财产进行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有形财产后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予适当补偿,照顾。


8、配偶是军人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9、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0、债务


欠的债要一起背!


夫妻共同债务裁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需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


简而言之,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半的婚前股票、保险、 住房公积金我有份吗?


另一半的婚前股票、保险、 住房公积金我有份吗?

经常有朋友问,另一半婚前的股票、购买的保险、住房公积金跨越了婚前婚后两个阶段,我能分到其中的收益额吗?的确,现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并行发展,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学习理财知识,在股票、证券基金、保险领域都有涉足。往往这些投资会跨越婚前婚后不同的阶段,那收益分配就成了你不得不关注的问题。虽说夫妻一体,但是有些原则上的事情还是要分清楚的,免得日后招致误会与麻烦。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而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区分收益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所有的关键是,看该笔收益是否凝结了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的脑力、体力劳动,是否发生了经营管理行为。如果它是被动的增值,纯属外在的市场因素变化导致,就是个人财产;如果是人的主动行为导致了它的增值,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关于婚前股票、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财产权益归属划分也是符合这个原则的。也就是说虽然你是婚前购买的股票,但是如果在婚后发生了不断买进又卖出的经营管理行为,那么婚后这部分的收益仍然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

看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要看是婚前投保还是婚后投保外,还要区别不同的保险险种。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记录,「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例如人身险),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 与 B 结婚后,A 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伤残保险,受益人是自己。A 在一次车祸中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得到保险公司 80 万保险金。这 80 万保险金就是 A 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分红型保险,保单现金价值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假如某人在婚前购买了一份保险,婚后还继续交保险费,这份保单属于个人吗?

来看一个案例:小明在结婚前继承了爸爸的遗产 100 万元。小明想用这笔钱给自己规划一份商业养老金保险。他很聪明,没有把这笔钱一次存到养老金账户里,而是分 5 年存,每年存 20 万,这样既可以保证自己在收入不高的时候有急用拿得出钱来,又可以把剩下的钱放到收益更高的其它金融账户里,年轻人嘛,投资方面难免思想有点激进,博取更高的收益。就这样,小明连续交了三年的保费。偶然遇到了心仪的女孩小亚,两人迅速坠入爱河闪婚了。小明想弄清楚这个保单是自己婚前购买的,婚前已经交了三年保费,婚后还要再交两年的保费,保单利益到底是属于谁的?

这张保单到底算是自己个人的呢?还是老婆也有份儿呢?

分两种情况来界定:

第一:保单是小明婚前购买的,小明在婚前和婚后都交过保费,如果说小明婚后还是用婚前从父亲那继承来的钱交保费,小明所交保费这个钱全部是自已婚前继承的个人的财产,那这张保单就属于小明自己的,和配偶小亚无关。也就是说,如果婚变,这张保单是不会被分割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小明是从婚后二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里面拿钱交后面 2 年的保费,那么婚后所交保费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当然算夫妻共同财产。

举个例子,A 结婚之前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后来 A 与 B 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内,A 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内财产约定的除外。对于未提取也不满足提取条件的一方,目前实践中多为计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账户上的资金余额,然后由持有一方折价补偿给对方。至于个人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婚前部分,则是属于个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也是无权分割的。

总结来说,另一半婚前股票如果在婚后进行了买进又卖出的经营管理,那么婚后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婚前购买保险,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缴纳剩余保费,那么保单仍属于个人;如果是用婚后共同收入缴纳保费,那么婚后缴纳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体财产。一方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婚后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部分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杜秉琛

【案情】

2016年12月12日,大伟(化名)和王梅(化名)登记结婚。2017年1月7日,两人举办了婚礼,婚后育有一子。

2020年,大伟和王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不再共同生活。2022年7月,王梅将大伟诉至法院,请求与大伟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辆车、大伟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大伟给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共计39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于2022年7月28日主持线上调解。

【调解】

9月28日,经承办法官调解,大伟和王梅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中,大伟同意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王梅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要求分割的车和公积金问题。车是2017年购买的,购车款33万元,购车的钱是大伟出售原有的车后支付了11万元,剩余车款申请了贷款,每月偿还6000余元。因王梅没有工作,贷款都是大伟和他母亲偿还的,现在贷款已偿还完毕,车的价值约20万元。大伟表示,减去婚前的车支付的首付款,大伟愿意将车折换成5万元给王梅。对此,王梅表示同意。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王梅向法院提交了大伟的公积金余额记录,大伟在调解中也提交了自2018年至调解时的公积金余额查询记录,共计17万元。大伟表示,婚前自己的公积金有3万元,婚后公积金有14万元。在法院的调解和相关规定下,王梅同意减去大伟婚前公积金3万元,要求大伟给自己分割公积金7万元,并放弃主张家务补偿2万元,大伟表示同意。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大伟抚养,王梅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并每月探视2次,车和公积金归大伟所有,大伟向王梅支付5万元元及住房公积金补偿款7万元,共计12万元,至此,案件调解结束。

【说法】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婵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住房公积金外,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何把握“实际取得”与“应当取得”仍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因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等属于具有一定限制性的资金,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使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方式来分割。

上述案件中,大伟和王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在调解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归大伟所有,但大伟要给付王梅补偿款7万元。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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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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