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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购买房改房(离婚后房子可以改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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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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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徐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政策购买房改房取得房屋产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一般根据双方的职工身份,将房屋判给与房改政策身份关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相当于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怎么处理

答: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政策购买房改房取得房屋产权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分割时,一般根据双方的职工身份,将房屋判给与房改政策身份关系密切的一方,取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付相当于该房屋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重新思考离婚后个人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房改政策影响了一批人,司法实践中很多继承案件、离婚案件都涉及房改房的分割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中通常会面对两个难点问题,离婚后涉及的共有物分割问题是否受到诉讼时效限制?房改房后,各方利益该如何考虑?

在S某析产、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两个问题集中爆发,亟需解决。面对困境,S某找到家理律师事务所,以寻求帮助。家理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红月律师、丁婕律师承办该案。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重新思考离婚后个人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在承办该案过程中,家理婚家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功底,坚持认为离婚后涉及的共有物分割问题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通过精湛的法律运用,突破了房屋登记制度,从房屋渊源、居住情况、购买情况等因素全面考量房屋的性质并做出判断,为当事人S某争取了最大利益,同时该案的承办思路对于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离婚后,个人出资购买房屋

被继承人W某与S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内因感情不和分别居住在单位分配的201、202两套房屋内。

1993年11月,二人经由法院调解离婚,201与202两套房屋因当时没有产权证,调解书仅约定201、202两套房屋内的置品分别归S某、W某所有。

1993年12月25日,W某向单位申请购买201、202两套房屋,1994年7月W某与单位签署了购房合同并且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202号房屋从此登记在W某名下。

1996年4月,W某与L某再婚,婚后未育,再婚后W某陆续支付了后续购房款。


去世后,房屋引发纷争

2019年6月30日,W某去世,2021年3月17日,再婚配偶L某去世。

2013年,W某留下自书遗嘱,约定201、202号房屋由L某继承。而L某去世后,房屋引发纷争。

2021年4月,S某起诉分家析产纠纷,同月,L某的子女起诉遗嘱继承纠纷。


遇难点,家理婚家律师理智解决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该案遭遇重重难点问题。第一个面对的难点问题是在面对S某和W某的继子女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到底该先审理哪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根据该规定,家理婚家律师认为,依据房屋来源等情况,分家析产案件应该优先审理,在明确S某、W某对涉案房屋所占的份额后,再进行遗产的分割。然而,经与法官多次沟通,最终对于我方当事人在后提起的分家析产纠纷做撤诉处理。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我方当事人S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到了W某的继子女提起的继承纠纷中。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重新思考离婚后个人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第二个面对的难点问题是,涉案房屋201、202是否应该有S某的份额?W某与S某离婚后,仍然使用S某及婚生子W某东的“三龄”利益该如何考虑?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首先从房屋的来源上看,1981年,S某与W某家庭分配了501号房,1992年因夫妻感情不好,故而调换成了涉案201、202两套房屋,其中201是两居室,S某与一对儿女共同居住,202是一居室,由W某一个人居住。

其次,从离婚财产分割情况来看,二人离婚时,因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而仅对房屋室内购置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并且兜底条款时双方各自所住房屋中的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S某和W某对涉案两套房屋共同的财产性权益得以延续。换句话讲如涉案房屋取得产权,双方必须会约定维持居住状态,各自居住的房屋归各自所有。

再次,从购房情况来看,W某在购买房屋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且使用了S某与婚生子W某东的“三龄(工龄、年龄、厂龄)”利益,并且因此实际享受了购房优惠,最终才以优惠价格购买了涉案201、202两套房屋。而且,二人离婚时双方已经知道要购房的情况,分割共同存款时,S某特意多给了W某五千元。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重新思考离婚后个人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最后,在房屋实际使用状况来看,从S某与W某分房开始,二人便各自居住在201、202两套房屋内,并且持续到2001年S某退休,S某才搬出201号房屋。

综合以上观点,家理婚家律师认为,涉案房屋应该为S某和W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优先分出S某的份额,剩余的再由W某进行相应的继承分割。

该案中遇到的第三个难点问题是,本案是否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

家理婚家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涉案201、202号房屋应属于S某和W某离婚时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一般原则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享有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所以本案的实质上是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为房改房类案提供参考

最终,法官在综合考量房屋使用权取得时间、房屋来源、出资情况、“三龄”折算长短以及双方贡献大小等因素,认定离婚后W某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的201、202号两套房屋应属于W某和S某的共同财产,判决我方当事人S某占201、202号两套房屋共计40%的份额。

本案作为析产继承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家理婚家律师对于该案的处理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难度,在类案办理之中具备一定的参考价值。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重新思考离婚后个人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王红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擅长私人财富管理

亲办案件300件+

擅长出庭、庭上质证、辩论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2013年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王律师从业近十年,始终坚持学习、总结、归纳的踏实作风,积累了丰富经验,能够出色的完成接待当事人、制定案件诉讼方案、参与案件开庭等工作。

王红月律师在案件接手之处就会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制定明确的诉讼方案并指导当事人搜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王律师从不忽视每个案件庭前工作和庭前辅导的准备,在一起分家析产案件中,王律师仔细研读拆迁政策、拆迁协议等证据,详细梳理、计算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结构以及被认定的部分等细节,准确的分析出我方能获得的拆迁利益,充分的庭前准备使我方在庭审中从容面对法官各类复杂、刁钻的问题,最终我方的诉求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作为家理财富中心的财富律师,王律师对婚姻家事纠纷中的财产分割、股权分割、证券、保险等问题有独到的见解,擅长运用丰富的诉讼经验将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结合在一起,为高净值人群提供切实有效的财富管理法律服务。


经典案例:

离婚纠纷:男方婚外出轨生子,助女方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分割对方转移的财产,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纠纷:第一次诉讼对方不同意离婚,律师举证录音力证二人感情破裂,最终法院一次判离;

离婚后财产纠纷:假戏真做,女方离婚后购房拒绝复婚,我方代理男方调取银行流水,分得百万存款;

继承纠纷:转继承、代位继承复杂关系中,善用数据表格助法院理清关系及遗产,助当事人多分遗产;

继承纠纷:推翻遗赠协议,助我方当事人法定继承遗产,实现当事人从零元到数百万利益的逆转;

分家析产纠纷:成功帮助离婚的儿媳诉讼,获得拆迁安置的房屋以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民间借贷纠纷:80岁老太出资帮助儿子儿媳购房,儿媳反悔不认可借款,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数十万养老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代理女方起诉男方及第三者,我方诉求获法院全部支持,第三者需全额返还受赠财产。


突破房屋登记制度,重新思考离婚后个人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

丁婕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工作经历:

婚姻家事专业型律师

亲办婚姻家事案件150+

华侨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有七年法学专业学习经历,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曾长期在基层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实习,辅助法官组织调解工作和开展审判工作,十分熟悉家事案件操作程序以及基本裁判规则。自毕业以来就进入家理律师事务所,经过本所系统、严格地培训,一直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家事案件办案经验。

办案风格干练、踏实、严谨。工作中,她耐心与当事人沟通,悉心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能够换位思考,一直秉承只为家的幸福的理念,用实际行动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办案过程中,丁律师始终保持自身专业性、服务性与执行力,通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练操作、运用法律规范和司法判例,随机应变,擅长分析最有利于解决当事人困难的方案及方法,从而用心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经典案例:

婚内过错:男方在女方孕期内与其他异性同居,通过大量调查取证,梳理证据材料,帮助女方分得70%财产;

撤销婚姻:因患癫痫被起诉撤销婚姻,通过据理力争,最终捍卫当事人尊严,法官驳回对方撤销婚姻申请;

赠与合同:男方婚外生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成功帮女方要回男方赠与第三者的全部钱款;

变更抚养权:离婚时男方将两个女儿抚养权让给女方,通过诉讼帮男方要争取回一个女儿抚养权;

法定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尽到大量赡养义务,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仍然分得部分遗产;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过程中,通过分析案件情况,指导当事人与对方谈判,帮助当事人快速调解解决;

析产继承:被拆迁人去世,助其在世配偶分得个人拆迁利益,同时继承了被拆迁人的拆迁利益;

宣告无民事行为:为了防止老人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将名下财产处分,通过提前对老人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宣告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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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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