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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民法典》规定了五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5项为兜底条款,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实际进行自由裁量,其严重程度应至少等同于前四种情形才可能会得到法官支持。
案情介绍:
2011年底,朱某、宋某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相恋,于2013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因宋某出轨,双方感情生隙,经常吵架。宋某为了安抚朱某,将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加上了宋某的名字。
但宋某仅消停了一段时间,又继续和多人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拍成视频存在家里的电脑中。被朱某发现后,夫妻关系坠入冰点,二人于2019年开始分居。分居一年多以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朱某、宋某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系争房屋和系争车辆;3.要求宋某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查明,二人共有的房屋目前由宋某父母居住,价值300万;汽车登记在宋某名下,系婚姻存续期间由宋某父母出资购得,现由宋某实际使用,汽车价值7万元,车牌价值90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朱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宋某陈述,宋某婚内存在与多名异性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严重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双方自2019年分居至今,感情未有改善,故一审法院认定朱某、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支持朱某的离婚诉请。
系争房屋原为宋某婚前财产,婚后变更登记在朱某、宋某两人名下,应视为宋某将该房屋的部分份额赠与朱某,宋某称朱某以胁迫方式取得房屋份额,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宋某的抗辩理由,故系争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系争车辆虽由宋某父母出资购得,但系朱某、宋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考虑到系争房屋来源于宋某婚前财产,宋某对该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朱某,又因宋某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因素酌情就系争房屋和系争车辆(含车牌)予以分割。
因系争房屋实际由宋某父母居住,系争车辆(含车牌)由宋某实际使用,故分割方式上采取上述财产判归宋某所有,由宋某支付朱某相应折价款为宜。朱某以宋某出轨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宋某出轨的过错事由尚不符合法定的赔偿情形,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朱某与宋某离婚;
二、登记在朱某、宋某名下的房屋归宋某所有;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0万元;朱某收到150万元折价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登记在宋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含车牌)归宋某所有;宋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车辆(含车牌)折价款96000元;
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二审:
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重新分割上诉人宋某与被上诉人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车辆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车辆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视频资料证明上诉人存在婚内出轨,被上诉人取得该视频的途径违法且视频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及他人的个人隐私,该证据是非法证据,不应当被采用。
二、系争房屋原为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由上诉人父母出资。因被上诉人怀疑上诉人出轨,上诉人为挽救婚姻才同意将上诉人添加为产权人,故上诉人已经是因自己的出轨行为对被上诉人进行了补偿,在分割系争房屋时不应再行考虑上诉人的过错因素。
三、系争房屋剩余13万元的贷款没有进行扣除。
四、系争车辆及牌照,均为上诉人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于上诉人名下,应是上诉人个人财产。
五、一审审理之后,上诉人查询到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还与其父母共同购买上海市XX村XXX号XXX室房屋,被上诉人在该房屋中占10%的份额,被上诉人对该房屋的出资和在该房屋中的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被上诉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少分或不分。
朱某辩称,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视频是在自己家的电脑中下载,并非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一审法院对系争房屋的处理是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是客观公正的。系争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审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及的上海市XX村XXX号XXX室房屋是被上诉人父母是利用被上诉人的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购买,且买房前后已经跟上诉人说过了,是被上诉人父母借名买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证明截至2020年11月20日,系争房屋剩余贷款本金为120,833.57元,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实际情况,准予双方离婚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是客观事实,且上诉人对此亦予以认可,故一审认定上诉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考虑该情节,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陈述自家中电脑下载视频作为证据提交的行为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取得视频证据的途径违法,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系争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同共有,在分割系争房屋应从兼顾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在婚姻的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审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对女方的照顾因素,确定的折价款金额尚属妥当。但一审法院在处理系争房屋时,未查明系争房屋剩余贷款金额,本院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对此酌情予以调整。系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根据双方认可的价值所作处理,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在上海市XX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份额,因一审中双方均未提及,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项;
三、登记在朱某、宋某名下的房屋归宋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宋某负责偿还;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43.9万元;朱某收到上述折价款之日起三日内配合宋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四、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五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第5项为兜底条款,需要法官根据案情实际进行自由裁量,其严重程度应至少等同于前四种情形才可能会得到法官支持。另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无过错一方会得到适当倾斜,但比例一般不会很高。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婚姻双方应忠于彼此,共同努力经营婚姻生活,奔赴幸福的未来。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对于夫妻财产的相关概念,按照具体所有权归属分类,可以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两种形式。因此,如果涉及到因为感情破裂导致夫妻协议离婚的,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离婚财产分割。
在夫妻个人财产概念当中,可能包含一方在结婚之前依靠自身经济能力购买的房产、积攒的存款、一方父母明确被赠与人的赠与财产等内容。如果可以证明这类财产所有权的,离婚协议时不做分割。
但是,对于某些个人财产来说,可能因为各种问题导致原有个人财产形态产生变化,这时候,就可能会引申出对于变化后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思考。
比如,丈夫自身有一套婚前房产。在和妻子结婚之后,因为家庭原因急于套现,就将个人房产出售。后来,卖房所得打到了家庭公有账户当中。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后续双方进行离婚协议,妻子认为既然卖房所得已经在家庭共有账户当中,应当是属于用作家庭共同生活支出的共同财产。所以,丈夫需要将这部分财产和妻子平等分割。
相信对于上述问题很多人都没办法得出一个合理的解答,毕竟其中牵扯到很复杂的情况。
其实,对于夫妻财产具体区分,尤其是这类存款类财产的归属权区分是相当复杂的。很多人认为,虽然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既然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妻子是可以分得丈夫这套房子出售款项一部分的。
在这里,我们要明确好一个问题:个人财产所有权归于个人,不管是任何形式,只要是合法所得,就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只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所得也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有明确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的,应当按照具体协议来履行。
对于此类问题,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是由夫妻双方进行具体协商约定,最终按照约定结果来进行财产分割。至于其中涉及到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分,双方都可以提供确实证据来证明。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提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具体审判。
在进行具体协商或者审理过程当中,如果确实存在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对方的,即形成了口头或者书面上的协议。这时候,就要看赠与财产具体权利是否进行了转移。同时,相应赠与行为往往会伴随一定的赠与条件。比如,夫妻双方进行婚前协议,丈夫答应妻子将自己名下一套个人房产赠与妻子,还约定了如果妻子存在出轨情况就需要撤回赠与。
对于这类情况,如果具体赠与行为尚未进行财产权利转移,或者被赠与一方存在违背赠与协议的行为,赠与方是可以反悔的。
婚前的房产过户给了爱人,并且签署了相关协议,一般来说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形下房屋已经过户赠与就不再能被撤销,除非存在《民法典》663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说,如果将房屋过户后发现对方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赠与。本文就通过最高法编撰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一书中收录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1517号案例,讲一讲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这种夫妻之间的赠与。
本案中,贺某与刘某本系夫妻关系,双方先办理了一次离婚约定好了财产、子女问题,随后贺某购买了涉案房产。贺某买完房后又与刘某办理了复婚手续,并且双方签订了《房屋所有权归属约定书》,贺某在协议中表明涉案房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现在基于个人原因愿意转让到刘某名下,归刘某个人所有。随后,双方为涉案房产办理了变更登记,这套房产由贺某一个人的名字变成了刘某一个人的名字。
但复婚后,贺某发现刘某已然出轨,并且和案外男子保持着持久的联系。于是贺某拿到一定的录音录像证据后,直接先起诉撤销赠与,想要将房产要回去,刘某则认为房屋已经实质性在自己的名下了,贺某不能再要求撤销赠与。
北京的一二审法院最终都支持了贺某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判决被告刘某将涉案房产重新还给贺某。
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经过分析后认为,北京法院敢如此进行处理有两点,一是因为基于《民法典》有关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二是《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所以综合来看,被告确实损害了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所以法院认为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从而判决撤销了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
需要提醒的是,《民法典》663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发现自己的利益受损一年内向法院起诉。
在本案的法官后语中,法官也表示类似案件层出不穷,但是个案有个案的情况,很多当事人会将“婚内财产协议”与“赠与协议”混淆,但实际上两者的内容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本案中,如果原告起诉的是婚内财产协议,要求撤销,按照《民法典》必须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出轨并不在欺诈、胁迫之列。但是起诉赠与合同,那么就有明确的撤销理由,对于原告来说比较合适。
总的来说,对于婚前财产赠与给了爱人,结果爱人转头出轨、家暴等等,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诉讼撤回赠与、要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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