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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获得的股权,离婚后如何处理
—文/胡亚琴、胡辉—
引言:丈夫在婚前与他人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丈夫是大股东,出资额婚前实缴到位。婚后丈夫忙于公司经营,公司效益很好,但婚姻亮起了红灯,妻子能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吗?对于该问题,我们试着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分析。
一、婚前实缴取得的股权,配偶可以争取哪些利益
夫妻一方婚前实缴取得公司股权,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该股权,但配偶可以要求分割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及增值。
除股权本身,股权价值体现在两方面:
(一)公司经营良好,股东获得利润分红
(二)公司经营良好,股权本身价值在增长,股权转让时可以卖个好价钱。
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利润分红属于该范畴。“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股权增值属于该范畴。
二、公司久不分红,配偶能否请求分割公司净资产或未分配利润
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红了,分红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有些公司长久不分红, 配偶离婚时,能否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甚至分割公司净资产?
实务中,人们常分不清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该问题在家族企业更为突显,以为“公司的财产=我家的财产”。
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转为公司资产,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均属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能反映股权价值,但上述资产不属于公司股东所有,在公司主体身份消亡前属于公司所有。离婚时夫妻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属于公司的资产。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公司会产生很多未分配利润,公司未分配利润可以转增注册资本、可以用于公司再生产、可以用于公司再投资等等,是否用于分红系股东会决议事项,而且分红时间、分红方式、多少利润拿出来分均由股东会决定。在公司分红之前,未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资产,因此夫妻不能要求分割公司未分配利润。
实务案例【(2020)沪02民终7322号】:
股东配偶请求分割A公司及A幼儿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新增资产余值。法院认为,A公司和A幼儿园均属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两单位的固定资产均应由两单位独立所有,非股东个人财产,从而也非股东配偶主张的应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故股东配偶的审计申请以及分得A公司和A幼儿园新增资产余值50%的诉请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三、婚后股权增值部分,法院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股权增值价值
这属于夫妻好合好散的典范。持股方不希望诉讼影响公司经营,愿意补偿对方;非持股方愿意速战速决,拿到合适的补偿即退场。
(二)无法确认股权增值价值,法院不予处理
1.实务案例【(2014)浙嘉民终字第776号】
张某甲婚前在B公司出资获得的股权,属其个人财产,该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本案中,姚某未能证明该收益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收益的情况,且由于张某甲及案外人B公司的不配合,导致无法确认该部分股权婚后的收益情况,故对于该部分可能存在的财产,本案中不作处理。
2.实务案例【(2019)湘01民终6731号】
陶某婚前持有的C公司35%的股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就该部分收益的评估因双方当事人未提供评估所需资料而导致评估终止,故现顾某要求分割该部分收益没有依据。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本案对该部分财产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三)根据股权评估确认价值,分割增值收益
1. 实务案例【(2019)川05民初48号】:
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分得股权增值收益5000多万。
X房地产公司与Y建筑公司的股权系被告个人婚前财产,上述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动、管理产生,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上述股权增值收益的市场价值为10704万,双方各半分割。
2. 实务案例【(2015)浙杭民终字第121号】:
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分得股权增值收益200多万。
吴某甲一直系D、E公司股东,本案所涉的吴某甲在婚前取得的D、E公司股权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而是属于吴某甲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发生的原因与自然增值相反,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管理相关,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股权价值咨询报告》,吴某甲应向杨某支付折价款200多万。
(四)法院认为属于自然增值,属于股东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股权婚后增值均系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而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自然增值。但有的公司“成立后却从未开展经营”,股权却仍持续增值,譬如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虽多年未开发,但却在不断增值,相应的股东所有者权益股增值。
实务案例【(2019)黔民终250号】:
雷某婚前与他人成立的F公司,注册资本800万,雷某占股81%。雷某与其他股东共同转让F公司股权,转让款5000多万。谭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股权增值部分,但法院驳回谭某诉请。
原因是F公司四宗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本身就是几千万,且F公司成立后,未对前述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法院认为,谭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雷某婚前取得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即便雷某的股权存在溢价或增值,从本案事实看,该溢价或增值属于自然溢价或增值,属于雷某个人财产。
四、律师建议
1.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明确股权归属
如果企业家不希望家事纠纷影响公司经营,则提前进行夫妻财产约定,不但要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归属进行书面约定,同时针对婚前归一方所有的股权在婚后产生的增值、收益归属也要进行约定。当然,为了取得对方的配合与认同,建议获得股权的一方在其他财产上作出让步,来平衡对方利益。
2.非股东方要注意收集公司相关资料
股权价值评估需要很多基础资料,需要股东与公司的配合。在公司不配合的情况下,或者公司配合但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下,会导致价值评估无法完成。实务中类似案例不在少数,因此股东配偶要多收集公司财务资料、税务资料、审计、评估资料,了解公司重大资产情况,以便在公司拒绝、不配合或误导评估时,可以提出该等证据予以佐证或反驳对方。
3.好合好散不恋战
实务中,即使股权有增值,大量案件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成股权价值评估,当事人的诉求也就不能满足。或者完成了股权评估,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认可,最终导致双方均上诉。长久的诉讼,耗费双方精力,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双方要有退让的心态,各退一步,好合好散。
作者简介
胡亚琴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八年高校法学教师经历和十年执业律师经验,财富传承管理师。
专注研究“企业、家业”风险隔离、私人财富风险防范及家企传承,如企业产权梳理及股权架构搭建、企业控制权安排、家族企业传承规划与方案实施、章程与议事规则个性化量身定制、企业全面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现任杭州市律协公司委委员。
胡辉 律师
商事合规工作室
毕业于厦门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文学学士学位,在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与公司有关争端解决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商事合规工作室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商事合规工作室提供能源行业、资源行业、医疗和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影视传媒行业、游戏等行业以及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的合规服务,内容包括经营合规、投(融)资合规、反腐败和反商业贿赂合规、反不正当竞争合规、反垄断合规、知识产权合规、数据合规等专项服务。
虽然婚姻是以充分互相信任为前提,但是现在的离婚率越来越高也体现了婚姻这种人身关系的稳定性在有所下降,那么一旦要离婚就会涉及财产分配的问题,所以弄清哪些属于婚前财产非常重要,否则就有可能被人套路了。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也可以约定哪些可以转化为共同财产,如果这个约定无效的话就违反了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也会影响夫妻感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房子的问题比较复杂,因为现在很多都是贷款涉及到婚前贷款婚后还贷,还有首付是哪一方付的,还款形式是什么样的等等,我会专门写一个文章来说明一下房子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婚前财产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婚前财产的时间点确认是以在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为节点,婚前财产无论过了多少年都是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必须要有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同时该约定还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导读: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关于夫妻的财产,从结婚的时间点来看可以具体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而这里的婚前财产,一般情况下都是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那么大家知道哪些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吗?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财产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夫妻的婚前财产通常都是被认定为个人财产的,因此如果日后离婚的话,那么该财产也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由此可见,对婚前财产的认定是多么重要,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假如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来源:石家庄普法
个人财产婚前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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