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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原标题:不离婚,夫妻能进行财产分割吗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前不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个“丈夫送给‘小三’8套房,每月只给妻子5000元”的案例:丈夫吕强在婚内出轨,给“小三”严华买了8套房,并给“小三”转账数百万元。吕强的妻子魏云心灰意冷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魏云的主张。
该案很快冲上热搜榜第一,由此也引发很多人的好奇: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原来不算数?原配能否向“小三”追要财物?夫妻不离婚也能分割财产?
近日,《方圆》记者结合有关问题,采访梳理了一些专业人员的意见。他们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以及办案实践等,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外情的赠与行为有效吗
据了解,夫妻出现婚内分割财产的情况,大多数与其中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有关。
厦门吕强一案,就是因为吕强不仅在外面找了“小三”,还存在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吕强自与严华认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后,5年时间内先后向严华转账300余万元。此外,他还瞒着妻子魏云,以自己的名义在厦门购买了4套房产,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并将这8套房产全部赠与严华。魏云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吕强赠与严华的8套房产和300万元存款。
那么问题来了,吕强和魏云的婚姻还存在,他个人擅自处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算什么?他把如此大额的财物赠与严华,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对此,婚姻及民商法律师认为,法律不保护婚外情,自然也不保护由婚外情而产生的赠与行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支牮坤表示,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成为夫妻关系,双方要履行夫妻义务,而忠诚就是夫妻义务之一。如果一方瞒着另一方给“小三”花钱、买房,从法律上说不受保护,一旦原配诉至法院,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是一种无效行为。
为什么说是无效行为?支牮坤解释道,首先,这种赠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支牮坤说。
其次,这种赠与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民法典第1062条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后,这种赠与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社会所不容。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支牮坤说。
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既然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行为无效,那么原配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吗?
回答是:能。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娴表示,在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法律关系中,出轨方是赠与行为的实施主体,“小三”是赠与行为的接受主体。原配一方虽然并非该赠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但是,由于出轨方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原配一方的财产利益,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所以,原配一方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
李静娴表示,夫妻领证结婚后,两人的关系就受到法律保护,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主要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就需要夫妻共同决定怎么用、用到哪里,特别是金额较大时,更需要让对方知道,个人无权擅自处分。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瞒着妻子用夫妻的共同财产给“小三”买房、转账,不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更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所以,在原配一方对这种行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这样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也会依法作出判决。
那么,“小三”不还怎么办呢?对此,全国妇联公益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轶表示,原配提出财产返还要求后,“小三”应当返还。如果“小三”拒不返还,原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
受访的几位律师均表示,实践中有两种方法可以向“小三”追要财产。一种是,向法院起诉“小三”,要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另一种是,起诉出轨方离婚,并且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因为出轨方行为是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出轨方必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另外,也可以选择不离婚先行分割财产。
“如果是负责带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毅说,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当然,也有一些赠与的情形,原配是不能够向“小三”追索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出轨方向“小三”赠与的是其婚前财产、婚后的个人财产,则出轨方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不涉及原配方的财产利益,原配方无权向“小三”追索;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内各自取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基于特殊原因,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吗?
回答还是:能。
在厦门吕强一案中,吕强的妻子魏云并不想离婚,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没有要求离婚。魏云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起诉分割财产,把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和钱物要回来。后来法院作出支持魏云主张的判决,也说明夫妻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因为特殊原因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
受访的律师表示,进行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6条。这条法律条文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等相关情形的,夫妻一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金国说,夫妻分割财产的原则,一般是均等分割,但法院原则上会照顾无过错方,如果一方出轨了,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另外,在婚内出轨,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分割时,主要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分割。”信金国补充道。
那么,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上述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哪些又是夫妻的个人财产呢?在民法典第1063条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五类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般不进行分割。
至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不能进行分割问题,律师表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父母无条件赠与子女的,因为房产已经属于子女,所以,夫妻分割财产时,这部分不能分割。
对于有人担心的夫妻一方在财产分割中“耍猫腻”、暗地转移财产等问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支招:遇到这种情况,原被告双方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对方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也是一项安全措施。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离婚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冷静期内的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图片来自网络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离婚而追悔莫及。除了为冲动的夫妻“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这一时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情回顾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这子女抚育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毫无道理,他认为,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法官后语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本案中,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观察思考
离婚冷静期内
要审慎处理财产
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西城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程乐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汽车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和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搜集好相关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促使夫妻冷静思考夫妻关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说到离婚又复婚,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相对比较多见很多的当事人,为了孩子或者是其他情况的考虑,会选择再复婚,但是这也涉及到财产分割等方面的事宜。那么离婚后复婚财产怎么算?
当事双方根据离婚协议分得的财产,复婚后都是婚前个人财产了。
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复婚时仍有效,离婚协议约定的归你的财产,复婚时就是当事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复婚后取得的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多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除了绝对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随着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变化。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协议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复婚前分得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除非复婚时,双方对财产作了专门的约定,周某只能请求分割复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离婚后又复婚财产怎么算的相关介绍,如果在离婚后又复婚,就要了解一下财产计算的方法,要注意一下财产关系方面的事宜,维护好自己的利益。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法律快车的律师。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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