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兰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还记得六年前的这条新闻吗?
2017年9月7日凌晨
手机应用WePhone的创始人苏享茂推送一条
“公司法人被毒妻翟某欣害死
WePhone即将停止运营”的消息后
从家中跳楼自杀
“程序员遭遇骗婚被逼自杀”的话题
一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翟欣欣与苏享茂 图据网络
事情发生后,苏享茂的家人认为,他的死完全是闪婚前妻翟欣欣导致的。2018年,苏享茂的哥哥苏享龙发布微博称,已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翟欣欣返还近百万现金。
而翟欣欣则否认自己有任何过错,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不应该退还任何财产。
昨天苏享茂的哥哥姐姐为他扫墓,记者同时得到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3月31日就该案做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
翟欣欣为获取高额补偿实施胁迫
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本案分别就苏、翟二人的赠予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判决。
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系闪婚闪离。期间翟欣欣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而翟欣欣在协议离婚期间及离婚后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翟欣欣与苏享茂婚恋,以增加自身财产为目的受赠、取得的大额婚前婚后财产,均属可撤销范围。
翟欣欣主张,其中133.8 万元属于彩礼,法院一审认为举证不充分,不予采纳。判决书引用双方微信记录表示:“2017年6月6日、6月7日微信显示,翟欣欣称‘你不是说追我吗,后天起一天打五万,直到我愿意嫁给你为止’‘今天晚上又骗我一次’‘你说明天钱怎么算吧’,上述表示有明显索取意思。6月18日微信中,苏享茂称‘能原谅我最后一次吗?最后最后一次。我现在可以给你5万保证金,明天 20万’,翟欣欣称‘你转啊’。上述言语表示与地方习俗给付的彩礼具有区别。”
法院判决:
七日内归还近千万
撤销北京海南两处房产所有权
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
因此,撤销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两条协议,即“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以及“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
据此,法院最终判决——
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约108万元的特斯拉汽车一辆;退还价值30余万的卡地亚钻戒和项链;退还转账共计186万余元。还需退还苏享茂家属660万元,撤销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事件简单回顾
据此前媒体报道,2017年3月30日,翟欣欣和苏享茂二人通过网络婚恋网站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6日离婚,18日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过程中,翟欣欣抓住了苏享茂的两个弱点:个人有漏税行为,以及WePhone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并以此威胁苏享茂,索要1000万元和三亚的房子。这导致了苏享茂资金链断裂。苏享茂在曾在遗书中提到“资金链断裂,我很绝望”。
双方反应:
苏享茂家属继续追责
翟欣欣神隐
苏享茂姐姐昨天发布了扫墓微博,她的微博置顶还停留在在2021年2月25日,“耳边始终萦绕着弟弟给我的最后留言:姐,我手机的锁去掉了……”
苏享茂哥哥则是密集转发了自己置顶微博下,网友呼吁将翟欣欣判刑的一些评论。这条写于一年前的微博称——“感谢大家几年来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一直在坚持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这已经不仅仅是我们的家事,如果翟欣欣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将有多少个李欣欣、王欣欣前赴后继?请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
而翟欣欣此前的代理律师易胜华表示,已于2018年与翟欣欣解除代理关系。截至记者发稿时,翟欣欣方面没有作出回应。
上海新闻广播综合自新闻晨报、红星新闻、都市快报等
编辑:玫瑰砂
责任编辑:陈敏
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桂林法庭法官张奇将庭审搬进长春北湖监狱,在“高墙”内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许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郭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无法前往法院参加诉讼。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原告、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张奇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将庭审现场设在“高墙”之内。
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意见得以充分表达,张奇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做调解工作。在了解到夫妻双方确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且二人已经达成一致的离婚意向后,就争议的财产问题进行调解,悉心劝导双方友好协商、和平解决。最终,双方就财产分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吉林农村报
作者:解玉冰
总编:隋二龙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于2007年4月结婚。因被告刘某家庭暴力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房屋财产全部归被告刘某,离婚后被告刘某给原告孙某150000元,并约定150000元一至三年给付清,每年11月30日给付原告孙某。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协议离婚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至今被告未给原告孙某付该协议款。于是原告孙某诉至法院。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原告孙某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2015年6月25日,刘某与孙某签订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书》,并在某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刘某与孙某在离婚后为了两个年幼的孩子,共同居住在一起,至2019年9月孙某才从刘某家中搬出,孙某在刘某家中承担着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操持全家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并下地劳务,所以双方有共同的家庭收支,孙某不否认刘某有给过孙某钱的情况,所给的钱孙某全部用以家庭生活支出,如孩子的入托、上学及家人看病、吃饭等的日常支出,这有孙某平日的微信、支付宝、淘宝及银行卡支出作证,但是与刘某履行离婚协议并没有关系。孙某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47000元金额较大,不符合普通家庭日常消费支出正常范围,认定为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不予认可;况且刘某也没有给孙某出具“收到协议离婚时补偿款”的任何凭证。其中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对刘某提出40896元是他支付给孙某离婚协议款的上诉,孙某对该笔支出有证据证明(1)刘某2017年11月10日通过账号6212872017655005的银行卡给孙某账号6212872038430149的银行卡转账20000元,孙某在2017年11月16日用该银行卡为刘某患急性心肌梗死病在某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的医院门诊支出了12000元,为刘某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缴费2000元,剩余的6000元用于刘某家庭生活支出。(2)刘某账号6212872017655005的银行卡在 2016年11月13日转给孙某账号6212872038430149的银行卡转账 27000元,孙某按照刘某的吩咐于2016年11月26日给账号为8000100011011040100001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用于家庭其他支出,剩余的17000元孙某以提现金的形式支付了刘某全家人2016年11月26日到2017年9月21日10个月的生产、生活及两个小孩入托上学看病等支出。
二、在共同同居生活中,孙某多次按照刘某的安排给刘某及刘某家人,用孙某的微信或者银行卡转账汇款,其中有2017年8月24日用孙某在某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号为6221508880001156759卡给刘某的表弟李叶民卡号6217994910110481134转账汇款8000元。2017年7月8日、7月9日及2018年3月11日,分三次孙某用某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号为6221508880001156759卡给刘某微信“@舍、得”转账1600元、1000元、1000元合计3600元。孙某自2015年6月至2019年9月和刘某同居期间,为全家人吃喝拉撒等生活、看病、入托上学及生产有付出凭证的支出约42000余元。
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协议离婚时的协议款15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150000X54月X6%/12=40500元。
【判决结果】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孙某房屋补偿款10092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309.08元,合计109229.08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离婚时,已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并签署了协议,该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起诉的事实不符,被告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偿还完毕,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两份、微信转账记录7份、网上购票打印件一张、购买手机的票据一张。欲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47000元,微信转账208698元,垫付机票款2080元,购买手机2998元已给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的事实。购买手机的票据无法证明是被告为原告所购买,且原告不予认可,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辩称微信转账208698元有手机充值、有微信红包,没有办法认为是被告履行协议支付义务的行为;原被告在离婚后依然共同居住在一起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住处以及收入,也是为了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所以难免有共同的家庭支出,我方不否认被告有给过原告钱的情况,但是与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并没有关系。双方均认可在离婚后,双方还在一起居住。被告通过微信转账208698元系多次、零星、数额多少不等的支付,属于支付双方共同生活时的日常支出较为可信,被告虽无承担原告日常消费支出的法定义务,但被告多次、零星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可推定被告自愿承担双方同居期间原告的日常家庭消费支出部分,原告的该辩称本院子以采纳。被告通过银行分两次,一次2700元次20000共向原告转账47000元,转账金额较大,不符合普通家庭日常家庭消费支出正常范围,宜认定为被告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的房屋补偿款。故原告47000元系被告支付的日常家庭消费支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为原告垫付的机票款2080元应从被告应支付的房屋补偿款中扣除。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7000元及垫付的机票款2080元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100920元。被告未按约定如期支付房屋补偿款,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子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率,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经计算被告逾期付款期限为16月(2018年6月26日-2019年10月2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830908元(100920元×4.75%×1.3倍÷12个月×16个月),在我们看来,原告孙谋与被告刘谋于2007年4月结婚,因男方家庭暴力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房屋财产全部归男方,离婚后男方给女方150000元,并约定150000元一至三年给付清,每年11月30日给付女方。这是合同明确规定的,对于原告来说诉讼请求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
【案例评析】
本案在庭审之前就进行了多次的调解,但都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调解失败,庭审中法官也就双方离婚协款项的多少进行调解,双方依旧达不成一致,后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离婚协议虽然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但是对于双方之间的是具有约束力的。离婚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事项,另一方有权起诉到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结语和建议】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不用公证了吗
1.是的,不是必须公证,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公证。
2.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4.公证遗嘱最具法律效力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
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行为包括:证明合同、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证明法律事实包括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
1/婚姻法赌博吸毒的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后财产纠纷案例农村房屋(婚后财产纠纷处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1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