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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春天来了,万物复苏,又到了相亲和恋爱的季节。
军人也不例外。某军官春节假期“相亲季”的感受,总结为:“我看上的看不上我、看上我的我看不上她”,成功引导战友们的热议。
朱干事的看法是,军人在婚恋市场上越来越不吃香了。
他引用上世纪末网上热传的“50年代嫁工人,60年代嫁军人,70年代嫁穷人,80年代嫁文人,90年代嫁富人”的段子,说明军人之不吃香,不仅由来已久,而且实在是受大政方针和社会发展影响,满满都是吃亏感。
刘干事的看法更进一步,军人在婚恋市场上,其实从来就没有吃香过。
理由很简单,军人地位高的时候,往往也是随时要拿命去换的时候。
天下太平的时候,风险小了,可军人地位也低了。“好男不当兵、好铁不打钉”,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陈干事则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的,假如你是父母,你会把自己的女儿介绍给军人吗?
一方面,军人长年不在家,照顾不了家庭,选择一个军人女婿就相当于给自己找了个负担。
另一方面,军人工作地区、发展规划和后路都很不稳定,选择军人女婿就相当于选择了不稳定。“别人怎么样我不知道,反正我是不会选的。”
出来收拾残局,讲清道理的永远是马干事。他的角度更加特别,并且似乎也更有道理,讲的是要防止归因错误和光轮假定。
首先,很多矛盾和痛苦,是恋爱婚姻自带的,与是否是军人无关。
“童话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马干事说,“童话里的王子和公主结婚后,就过上了幸福的日子。现实却是,欧洲的王子和公主基本上都要嫁或者娶好几次,中国的王子和公主活不到成年的更是不可胜数。”
有位婚恋专家说过,即使是再恩爱的夫妻,也会有千百次想把对方掐死的冲动,以及无数次想离婚的想法。只是因为家庭组成不易或者孩子或者别的什么原因,终于还维持下来而已。
聚少离多的军人婚姻自然会给感情带来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会给感情带来一定的保护,“小别胜新婚”,一定时间的分居其实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持各自的形象。
“很多军人两地分居时感情很好,随军后却离婚了。”马干事说,“还有不少退役回归家庭之后,才发现自己和家庭格格不入,最终还是分开的。”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老公是《光荣岁月》里神经病似的石光荣,有几个新时代女性会继续陪着他呢?
世间事,不如意者十常八九。民政局每天那么多人去离婚,可见婚姻的好坏与是否是军人并没有太大关系。
其次,婚姻家庭中遇到的很多差距和不甘,只是生活的本来面目,既无关婚姻,也无关职业,更不宜归因于军人。
2020年,面对扯着自己叫唤求救的老妇人,花了200多万治疗自己新冠肺炎的特朗普说出了真相,“这就是生活!”
生活原本就是不公平的,或者说是不平等的,这也是为什么大家都要期盼平等呼唤公平的重要原因。更进一步讲,正因为生活的不平等,所以才要更加努力、积极向上。
比如,北上广深一线城市的好房子总是有限的,如果所有的人都想在一线城市拥有一套房子的话,那就不是北上广深而是鹤岗了。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措施,进入一线城市总是要被设限的,总不可能那么容易进入的。
再比如,事少钱多离家近、位高权重责任轻的工作和岗位总是有限的,如果再扣除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去掉专业对口最适宜的,再减去早已蹲坑做准备的,真正能拿出来给积极向上、奋斗起来的年轻人的岗位,实在是很有限的。
“股神”巴菲特在认真回顾自己成长经历之后,发自内心地说出真相:
对自己一生影响最大的股票红利,其实是卵巢红利。
绝大部分平凡人的人生,在出生时就基本确定了。
实现阶级跃升,是很难的事情,具体的难度,可以参照“一将功成万骨枯”来衡量。
再次,有舍就有得,同样的有得就有舍,军人身份的影响同样也是有利有弊,过分强调某一部分都是不合理的。
2020年,某市的中考状元是个军娃,她因父亲是烈士加20分后获得全市第一名。
有家长就酸道,“凭什么给她加20分呢?”孩子说,“我宁可被扣掉50分,只要爸爸能陪在我身边。”
心理学和传播学上有个基础理论叫“观察者偏差”。用马克思主义的话来讲,其实就是立场问题,站在什么立场就决定了你会有什么样的看法。
站在军人和军属的立场,会觉得军人付出这么多,得到的却这么少,而且很多得到还是用不上的,很是吃亏。
可如果站在外人的角度看,会觉得军人又是优先,又是优惠,又是优待的,享受得已经过多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世事常态,到底谁有理,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公婆在家里的实际地位,谁拳头大谁说了算,谁收入高谁说了算,谁贡献多谁说了算。道理就是如此。
最后,军人的付出和贡献,针对的是整个群体,把所有的荣耀和福利放到个人身上,本就不太合适。
军人当然是伟大的,边远艰苦地区的军人更加的伟大。
反过头来说,是不是所有的军人都伟大,是不是所有的军人都很艰苦呢,甚至可以说,是不是所有的军人都有资格享有尊崇呢?显然不是的。
军人群体中,“新西兰”“陆野基”的兄弟们是很辛苦的,驻大城市的,服务保障系统的,以及大机关的,有些工作比地方和其他行业其实还是轻松。
对军人的尊崇和伟大,针对的是整个群体,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有条件或者说有机会享受到所有的优待优惠优先。
很多能享受到的人,其实享受的是那些享受不到的人的付出。
相比于牺牲的人来说,战斗中生存下来的已经很幸运了。
相比于享受不了任何福利和优待的新西兰兄弟来说,能享受一点已经很了不起了。
至于大机关、大城市部队的,好意思说吗?
真正需要尊崇和优待的,其实是付出最多的战友。
可他们往往因为奋斗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驻地在小城镇里,难以享受到各类优惠优待优先的待遇,他们能期盼的只有“张公子”而已。
军婚特殊保护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项为了保护军人婚姻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而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制度。在本律师日常工作中,发现至今仍有朋友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了婚。对此本律师特作专项简析如下,与朋友们分享。
一、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历史渊源
历史渊源可以上溯到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颁行的《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得同意,政府得禁止之。”。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有类似规定,旨在保护抗日军人的婚姻。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的军婚特殊保护制度就是沿袭了革命时期的这一立法传统,具有浓重的革命情节。
二、现役军人婚姻受法律保护
1、军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警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原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处理。
3、由于军人的特殊性,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对军人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例外情形
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要求离婚时,原则上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军人一方不同意,是不能离婚的。但这种特殊保护仍旧是在婚姻自由大原则之下的倾向性保护,所以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军人的婚姻关系就一定不会解除,这样对非军人一方不公平,要求太过苛刻。因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如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的配偶一方亦可以提出离婚。
最后本律师特别提示,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往往将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等行为作为认定军人一方具备重大过错的情形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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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能把海参热成液体的夏天。
就这样一个夏天,女星张馨予没有任何征兆地发布了一则结婚的消息,直接热爆网络。
本来嘛,明星宣布结婚,似乎也没什么大事,但是,这位男主是现役军官,武警特战指战员,特种兵,而且战功赫赫。
为什么会选择军人?她在微博中给出了答案——“只有一个原因:嫁给他,嫁给爱情。”
但是,我们今天不聊情感,也不谈八卦,我们认真地来聊聊军婚和军婚保护这个严肃的问题。
历史上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的立法,唯有我国对军婚进行了特殊保护的规定,而且可将军婚保护的历史追溯到1931年。
当时正值革命时期,部分地区认识到了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军心的稳定和军队战斗力的提高,于是率先对此进行了规定,无论是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1931年7月)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还是同期湘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湘赣省婚姻条例》,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进行了严格限制。后来,一直将军婚保护的精神一直延续保存至现在,并在我国《婚姻法》、《刑法》以及相关法规中有所体现。
认识军婚
军婚是指与现役军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包括夫妻仅一方为现役军人,也包括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情况。
随着军队的发展,现役军人的概念也在随之变化,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现役军人特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士兵。但转业、复员、退伍、退休、离休和正在服刑的军人等不属于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不属于军婚范围。
正在服役的义务兵以及军校学员也是现役军人,但由于军队的相关规定,服现役或在校期间是不被允许结婚的。
和军人结婚有啥程序?
法律对军人的结婚问题有特别规定。2001年,为贯彻新发布的《婚姻法》,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总结起来就是几个步骤:
1
先得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很简单,就说“我与XX从什么时候确立恋爱关系,经N年时间的自由恋爱,现感情成熟,准备组织家庭。”并在报告下面介绍一下双方基本情况,比如出生年月、籍贯、所在单位、何时入伍等。
2
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完之后,一级一级盖公章,好像要盖三四个吧。
3
政审函调。如果对方是地方人员,还得政审,一般以函调的形式开展。
4
开结婚介绍信。现在学校是在善后办开,有效期2个月。
5
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得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从这些步骤里能看出,现役军人谈恋爱,结个婚,都不是自己的事儿,因为他们代表了一个群体,往大了说代表着国家形象,所以选择恋爱对象要慎重,确定恋爱关系,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对其恋爱对象也要进行政治审查。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打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才能登记结婚。
军婚的法律保护
现行法律对于军婚的保护,那可都是落到了法规条例的实处。
具体看看: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国防法》
国防法的这一条款,从原则上规定了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这项规定为其他法律法规对军婚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方向和立场,从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军婚特殊保护的基本原则。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刑法通过设立破坏军婚罪来维系军人的婚姻,意思是如果你在明知这位姑娘是军人配偶的情况下还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那不好意思,你除了被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外,法律也会给予你相应的制裁。
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离婚又有哪些特别规定?
好不容易结了婚,想要离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
这是因为这条法律,现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说法,“在军婚关系中,如果军属一方提出离婚,不管因为何种原因都必须获得军人一方同意”,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传言,让很多人都觉得军婚法有欠公平,对军人配偶来说不合理,微辞颇多。
其实这样的传言并不正确,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法律对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作了“但书”的规定,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军人的“ 重大过错 ”是指下列行为: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这意味着,如果军人出现上述“重大过错”,军人配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再需要征求其同意,可以依法律程序判决准予离婚。
“咱当兵的人,就是不一样,头枕着边关的明月,身披着雨雪风霜”“说句实在话,我也有爱,常思念那个梦中的她”……
军人是一种具有极高人身危险性又必不可少的职业。在革命战争时期,他们在战场出生入死;和平年代,他们在天灾人祸面前也是恪尽职守。与他们为社会付出的贡献相比,国家通过颁布军婚特殊保护制度来保证军人的家庭,是符合法理与情理的。
军婚受法律保护是有传统、有依据的,从结婚到离婚都不容易,对于准军嫂们而言,在步入军婚殿堂前,要充分认识到这些法律条文,要因为爱这个人而更爱这身军装,而不是因为喜欢军装而跟军人结婚。所以,想要当军嫂的女孩们,要多多了解军婚的特殊性和程序。
此外,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军嫂往往承担了很多,比普通婚姻中的女孩要承担更多家庭责任和奉献,因此想当军嫂的一定要对此有充分的了解、有更多的担当。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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