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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动放弃继承权(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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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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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宝鸡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放弃继承,仍可能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近日,南开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南开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各权利人利益的顺利实现。

放弃继承,仍可能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与于某某系夫妻关系,安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法院依安某某申请,查封张某某、于某某名下坐落天津市西青区某处房屋。2021年4月12日,张某某病故,此时该案尚未审结。2021年10月9日,安某某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妻子于某某及其女张小某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庭审中,于某某、张小某称,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自愿放弃张某某的所有遗产。

【裁判结果】


放弃继承,仍可能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张某某于2021年4月12日病故,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现安某某与张某某、于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属于前述条款中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于某某虽主张放弃对张某某遗产的继承,不担任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但安某某与于某某之间存在诉讼,其名下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被查封、冻结,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系张某某遗产,即使于某某放弃继承,对张某某的遗产亦应负有管理责任。其作为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管理张某某遗产,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立法本意。故对于某某不担任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张小某不担任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照准。最终法院判决:指定于某某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为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起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安某某与于某某就遗产所涉纠纷在法院存在诉讼且尚未处置完毕,依法指定有继承权的于某某作为遗产管理人,能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符合立法本意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本案的依法审理,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反映出法院在民法典适用中准确把握法律背后的意义和效果,兼顾多种价值考量,彰显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介绍:关元朝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副主任,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副主任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凡事有得倾》、《律师教路》栏目(中国十佳法制电视栏目)特约嘉宾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研究。


0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未必,这样的操作居然可以让配偶分文未得!

婚姻法百坑系列(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认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就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遗产,而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诚然,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于是,有些人即便是夫妻感情破裂也拖着不离婚,目的就是为了等被继承人去世,其配偶继承遗产后,将配偶继承取得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种做法貌似“合乎道理”。如果贸然离婚了,遗产还没有继承,则相当于白白损失了这部分财产。


但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似乎过于天真。


在这里要非常抱歉地告诉大家一个残酷的事实:无论何时离婚,无论是否有发生继承,都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话不多说,直接揭晓答案。


02


Ø 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但继承人迟迟不愿意办理继承,在遗产没有实际分割前,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迟迟没有去办理继承手续,那在法律上就处于继承人共有的状态,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

在广州地区宅基地使用权证一般来说都登记在老一辈名下,在老一辈去世后,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能办理更名或过户手续,只能在村委备案登记,导致本应该继承的财产,在法律层面上没有继承,那么就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一些情况是,本来应可以办理继承手续的,但夫妻一方为了不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意拖着不办理继承手续。


因此,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将遗产继承至夫妻一方名下时,仍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03


Ø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遗产,未必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还有两种例外的情形:


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配偶一方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并且指定由配偶一方继承,则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遗产,也是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二:被继承人在继承人结婚登记之前去世,但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通过继承分割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是发生在继承人夫妻结婚登记之前,那么继承人获得遗产份额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存在,属于其婚前财产,至于遗产是在双方婚后才继承,并不影响其继承的遗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因为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时间、财产性质的改变而改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04


Ø 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放弃的遗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经常碰见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然后再让其兄弟姐妹再以赠与的形式给回自己名下的情形,这样的一轮操作,遗产就变成了其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未经过配偶同意,私自决定放弃继承,这样合法吗?


按目前的《继承法》来看,还确实是合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可知,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人的配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同时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以放弃遗产,所以放弃遗产权利的主体是继承人,并不包括继承人的配偶,作为继承人完全有权利放弃遗产的继承,无需考量其是否存在恶意。


因此,继承人可以不经其配偶的同意,自行决定是否放弃继承遗产,这个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有效。

那这样恶意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规定看,这样的行为并不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并非马上就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仅是继承的开始,而是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就要等完全继承后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换句话说,继承人可以在遗产还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即放弃继承。


由于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则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转变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个人财产,这样一来,遗产都尚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更无从谈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05


Ø 如果遭遇配偶恶意放弃继承权,有何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之规定,如果配偶一方身患重疾,急需医治或者双方无力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但是夫妻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支付医疗费、抚养费等的情况下,配偶一方放弃继承权,导致其无法履行原本该承担的法定义务时,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但遗憾的是,该司法解释及将要实行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都不能完全杜绝恶意放弃继承权情形的发生,因为上述法律规定仅限于继承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才可能归于无效,要求极为苛刻。


行文至此,不禁感叹,婚姻法看似简单,但实质上暗藏杀机,稍有不慎,将会损失惨重。因此,我们还是需要多了解法律知识,遇事必须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以免受到伤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回来的财产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帮传承‖再婚夫妻由一方子女全权照顾,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法律热点解读##媒体人周刊#68岁的李先生与65岁的蒋女士再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蒋女士名下。蒋女士的小女儿一直与老两口在该房屋内共同生活,负责照顾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

帮传承‖再婚夫妻由一方子女全权照顾,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在李先生因患病卧床不起后,也一直是蒋女士的小女儿负责接送老人到医院治病和陪护。2015年,蒋女士的小女儿因一次意外离世,蒋女士的二女儿见两位老人需要照顾,便将二老接至自己家中。2019年、2020年,蒋女士和李先生先后离世,在为两位老人办理了丧事后,家中子女为继承引发争执。

蒋女士去世前留有一份遗嘱,表明要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自己的三个女儿继承,其中小女儿的份额由外孙代位继承,李先生不得继承房产。

在蒋女士去世后,李先生曾配合蒋女士的子女出具过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书。如今,两位老人均已离世,蒋女士的二女儿牵头准备按母亲的遗嘱对房产进行处置,希望将变卖房产所得的钱款按三份平均分配。

李先生的子女认为其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他们对李先生遗产份额的继承权。随即找到“帮传承”的律师,希望律师能对自己家中继承的问题,给予专业的指导。

帮传承‖再婚夫妻由一方子女全权照顾,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律师解读

律师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表示,涉案房产购买于李先生和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蒋女士的自书遗嘱中,处分了李先生的财产部分,因此该部分的内容应视为无效。

蒋女士死亡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变为遗产,按照遗嘱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李先生死亡后,涉案房产内的另一半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他的子女是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

李先生和蒋女士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李先生夫妇对各自的继子女均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只是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姻亲关系,彼此之间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

帮传承‖再婚夫妻由一方子女全权照顾,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根据蒋女士的自书遗嘱内容,两位老人晚年主要由蒋女士的二女儿和小女儿进行照顾,该二人虽不是李先生所留遗产的当然继承人,但长期自觉自愿在生活中向其提供照料帮助、给予关心照顾,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依法应当可以分配李先生份额的适当遗产。

因此,“帮传承”的律师表示,李先生的子女可以争取自己的权益,当时,在继承父亲留下的遗产时,还要考虑给予蒋女士的二女儿和小女儿家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

律师提示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酌情分得遗产权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对赡养老人、重视亲情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这意味着“不是子女胜似子女”的人长期扶养照顾老人,也能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继承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或被继承人生前遗嘱所产生的权利,法定继承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抚育、扶养、赡养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将依照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的范围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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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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