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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经常会有网友在诉呗平台咨询一些关于诉讼代理的问题,比如:
自己没时间打官司,又不懂法律,除了请律师外,可以找自己朋友帮忙处理吗?
我被人起诉了,已经收到了开庭传票,但开庭那天我有很重要的事情要办,去不了怎么办?
我家庭条件比较困难,请不起律师,我让我侄子帮我处理行吗?
平时生活中,委托亲朋好友帮忙办事实在太正常了,这就导致很多人认为打官司也是可以随便找人帮忙处理的,其实并不是这样。
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有着明确的规定,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的,今天就统一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案件中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只有三类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分别为:
01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很好理解,即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不能担任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在代理民事、行政案件中要求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02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1)当事人的近亲属
在很多人眼里,近亲属即亲戚,什么七大姑八大姨,甚至一些远房亲戚也计算在内。
实际上,大家眼中的近亲属和法律规定中的近亲属相差甚远。
不是所有的亲戚都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是“近亲属”,“近亲属”是个法定概念,“亲戚”不等于“近亲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比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公婆儿媳之间、岳父母女婿之间、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等属于可以相互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关系。
但上述近亲属在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时,必须向法院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指的是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且其作为代理人,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之外,还需要提供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一般是签章生效的《劳动合同》。
03
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❶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❷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❸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❹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另外,如果是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除了上述这三类人外,其他人均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包括立案、开庭、调解、执行等在内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因此,诸如邻居、朋友、同学、同事这样的关系,是不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的,即不能代当事人去打官司。
如果您对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以点击上方链接进入诉呗法律咨询小程序,即可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如夫妻双方或一方离开住所地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或夫妻双方住在国外但未定居时,一方起诉离婚的,应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带您了解此类情形下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
01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另一方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乔美与童刚二人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二人登记结婚,2020年童刚因工作原因调至上海,自此二人分居两地,且因工作及其他原因童刚一直未曾返京团聚,乔美认为二人长期未见感情已经淡漠,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
乔美提交了童刚所属工作单位的调动通知以及二人聊天记录、乔美住所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童刚近一年购票情况等,根据这些材料可以初步判断童刚近一年确未返京居住,且乔美提交了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海淀区的居住证明,故海淀法院依法受理。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民事案件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法及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时需要提交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初步证据,如被告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双方的聊天记录,被告乘车记录以及结合被告工作性质(如被告系因工作调动离开住所地的,被告所在单位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因乔美提交了童刚的工作调动证明、居住证明以及乘车情况等,能够初步判断出童刚一年间未返京居住,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乔美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关于经常居住地,实践中,只需从起诉时间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而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则应根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在内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乔美提交了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海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若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也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02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夏丽与孙伟二人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人婚后在海淀区居住,但两年前夏丽与孙伟因琐事发生争执,夏丽一气之下搬至北京市房山区的父母家中,而孙伟也从海淀区搬至门头沟区居住。之后,孙伟又搬至北京市丰台区居住。夏丽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因无法提供孙伟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夏丽将孙伟起诉至海淀法院。
海淀法院向孙伟送达起诉状,经调查发现孙伟在门头沟区虽居住已满一年,但之后又搬至丰台区,在丰台区居住尚未满一年,经走访调查及根据孙伟提交的居住证明,可以确定夏丽起诉时孙伟居住在丰台区,因夏丽与孙伟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孙伟无经常居住地,故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孙伟的居住地法院。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夏丽和孙伟户籍地虽位于海淀区,但二人婚姻生活中因琐事争吵不休,后双双搬离海淀区住所,孙伟在门头沟区住满一年后又搬至丰台区居住,在丰台区居住时间未满一年,因而丰台区及门头沟区均非孙伟的经常居住地,但因夏丽起诉时,孙伟居住于丰台区,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孙伟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海淀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孙伟居住地所对应的法院。
03
夫妻双方住在国外但未定居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千惠和陈罡在法国留学时相识相恋后喜结连理。二人共同在法国工作和生活,但并未定居。但婚后双方出现矛盾,渐渐发展到难以沟通的地步,千惠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千惠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陈罡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千惠向海淀法院提交本案起诉材料,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故依法受理。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千惠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陈罡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千惠和陈罡二人虽在国外生活但并未定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二人原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相识两个月后闪婚
还没体验到婚后的幸福生活
丈夫却在新婚后一个月
突然失联
多方打听均语焉不详
……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经过
单身青年小珍和小强(二人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一见如故,从诗词歌赋谈到人生哲学,有着见不完的面,诉不完的思念,很快,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相识两个月后,小珍和小强闪婚,在亲友和宾客见证下,二人手挽手步入婚姻殿堂。然而结婚一个月后,新郎小强竟然失联了,衣物用品都还在,人却找不到了,拨打小强电话始终传来客服礼貌的声音:“您所拨打的电话已关机……”
原来,小强在与小珍相识前,曾参与过信用卡诈骗活动,现东窗事发,被捕入狱,被判服刑3年零6个月,现已在监狱中服刑。小强亲友之所以瞒着小珍,就是怕新婚的媳妇提出离婚。得知真相后的小珍顿感晴天霹雳,愤怒、痛苦,一纸诉状递交北安市法院,小珍提出诉讼离婚。
北安市法院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立刻联系小强所在服刑的监狱,前往监狱送达,由于此案件事实清楚,存在调解可能,法官通知小珍也按时赶到监狱,以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第二天一早,法官带领团队赶到黑龙江省北安监狱,开启了巡回审判之路。在监狱工作人员带领下,小强被提审。分隔近半年的夫妻见面,却是长久的沉默,小珍背过身去,泪如雨下,小强垂头丧气,沉默不语。考虑到双方存在心结,法官分别跟小珍和小强单独谈话,又引导二人共同回忆幸福的过往点滴。在法官的开导下,小珍和小强终于能心平气和的对面而坐,也能互相体谅对方。
经多方沟通,当法官问二人是否愿意继续这段婚姻时:
小珍表示:
“不能和好如初,信任一旦崩塌,难以重建,以后的每一句话都怀疑是欺骗。”
小强表示:
“确实做得不对,向小珍诚意道歉,心中有愧,祝福小珍今后幸福。”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小珍和小强调解离婚。小强亦向法官表示:会认真服刑,争取早日出狱。案情了结,解开了“法结”也解开了“心结”。二人感谢法官,心结打开,双方握手言和,表示虽不再是夫妻,但仍是亲人、朋友。
爱情固然美好
婚姻亦然神圣
可是青年男女在坠入爱河之时
亦要保持理智清醒的头脑
充分考验对方的
人品、担当以及过往经历
让双方更加了解,充分接纳
若是闪婚,则要
慎重、慎重、再慎重
原创投稿:北安市法院
来源: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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