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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写两人名字贷款(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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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5: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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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男女朋友共同出资,为降低贷款利率以一人名义购房


借名买房风险:男女朋友共同出资,为降低贷款利率以一人名义购房


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借名买房时常发生于我们的生活之中,例如,男女朋友在婚前共同出资但为了某种便利以一人名义购买房屋,亲友之间为某种便利借用其他亲友之名购买房屋,还有的是因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借用符合资格人员的名义购买房屋等。

又如,自身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而借用他人资格实际出资购房;自身已购置多套住房,不具备再行购置房屋的资格,而借用他人名义实际出资购房等。借名买房的原因多种多样,借名买房的形式也很多样,如实际出资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多名实际出资人共同购房,而约定将房屋登记在其中一名出资人名下等形式。


借名买房风险:男女朋友共同出资,为降低贷款利率以一人名义购房


借名买房的原因和借名买房的形式,我们可以简单地提炼为以上几种,但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情况往往各有不同,远比我们所提炼的模式要复杂得多。在错综复杂的案件中,往往会因为借名买房的证据充足与否、借名人自身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而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案情回顾

2003年,系男女朋友关系的A与B共同选购了期房一套,B在选定房屋当日交纳了认购金10万元,在之后正式签订合同之时,考虑使用A的公积金贷款能够获得较低利率贷款,便以A一人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原10万元认购金转作部分首付款,A交纳了另外一部分首付款,不足部分由A办理了公积金贷款,2006年房屋竣工交付,两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随后,房屋一直处于间或的出租状态。2012年,A、B就案涉房屋补签了共同出资,房屋权利各享有50%的协议。2013年两人关系恶化,断绝往来。随后,B诉至法院要求A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50%份额的转移登记。

庭审中,A以共同购房协议不是其本人签署,B所付10万元系受其委托代为支付,以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签订前述共同购房协议不符常理三方面理由进行抗辩。经审理,法院就共同购房协议中A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确认了系A本人签署;同时,查证B在交纳10万元认购金时有前一日自银行取款10万元的记录,而A举不出任何向B交付过10万元并委托B代为付款的证据;此外,结合二人曾共同处理案涉房屋的出租等事宜以及有较多的资金往来,法院认定A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A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借名买房风险:男女朋友共同出资,为降低贷款利率以一人名义购房


综合全案证据来看,根据B持有的付款凭证可以认定二人共同出资的事实;根据二人关于共同出资,房屋权利各享50%的协议约定,可以认定B与A之间存在借名共同购房的合意。故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A协助将案涉房屋所有权50%的份额转移登记至B名下。

以上是一个较为简单和常见的借名买房的案件,此类情况在实践中往往还会有另一个形式的拓展,即A私自将登记在其一人名下的案涉房屋予以出售,B发现之时,A已经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以300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A收取了全部售房款。在此情况下,案涉房屋转化为300万元的售房款,那么,B原本可以实现的50%的权利。此类案件往往又会延伸出原房屋出资收益的划分以及房屋贷款的分担问题。在双方对出租事实和贷款情况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未避免诉累,节约双方司法成本。可在诉讼中一并提出主张。


来源:《法官说法丛书》

作者: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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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男女朋友共同出资,为降低贷款利率以一人名义购房

以案释法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出借?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房屋登记人个人债务?

男方、女方两人是恋人关系,婚前男方父母出资给两人买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那这由一方父母出资为两人在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属于赠与还是出借?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房屋登记人个人债务?

近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给出了答案。

被告甲(女方)与被告乙(男方)原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准备购买房屋作为婚房,为此预订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8月26日,原告(男方母亲)通过其账户向被告甲的银行账户转账66000元,作为两被告购房的部分首付款。2019年9月29日,被告甲个人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108000元,其余房款则由被告甲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房屋交付使用前,两被告分手,被告乙亦与其他女子登记结婚。原告认为其转给被告甲的购房款是借款,且购房合同是被告甲一人,因此被告甲取得的款项应予返还。被告甲认为,原告的款项是替儿子被告乙购房的出资款,房屋的落款虽为被告甲姓名,但实质上是与被告乙的婚前共同财产,因该房屋产生的所有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一是被告甲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原告也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关系。二是综合原告出借款项时的对象、目的及被告认可房屋被告乙占有份额的事实,涉案款项应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甲、乙向原告清偿借款。

关于涉案款项是借贷性质还是赠与性质的问题。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甲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再者,若如被告甲主张涉案款项是原告赠与的,原告赠与的前提亦是两被告结婚。然而事实是两被告在未结婚的情况下就分手,显然与原告出资的目的相违背。被告甲亦无取得原告“赠与”被告乙的款项的法律依据。原告在向被告甲转账时未明确表示该款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款为资金出借。故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的是借贷关系。

关于涉案款项是被告甲个人债务还是与被告乙的共同债务的问题:该款出借的目的是购买房屋,被告甲亦认可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被告乙占有份额。综合原告出借款项时的对象、目的及被告认可房屋被告乙占有份额的事实,该院确认涉案款项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甲、乙向原告清偿借款。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认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本案中,被告甲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其明确表示被告乙对该房屋拥有份额,在此情况下,涉案款项应为共同债务。


以案释法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出借?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房屋登记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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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婚前买房一方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出借?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借款是共同债务还是房屋登记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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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索引

小王与小张订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为两人购置婚房,房屋以小王名义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小王名下。

在房屋产权登记办理完毕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小张和小王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房屋的分割产生争议。

小张认为,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主张分割。

小王认为,争议房屋是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是小王和小张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小王和小张的父母为了两人结婚而出资购置,小王父母和小张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小王一人名下,涉案房屋仍属于小张和小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有权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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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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