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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新的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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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5: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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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海东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最新婚姻法2023离婚房产分割条件是什么

2023年的最新婚姻法中,离婚房产分割条件有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一、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共有,共同经营,共同承担责任。离婚后,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

最新婚姻法2023离婚房产分割条件是什么

2.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3.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二、房产分割的具体原则


1. 婚姻法第2023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所有共有财产,包括房产,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3. 如果夫妻双方有各自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先有先得”的原则,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其各自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4.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共同分割共有的房产,并且应当考虑到双方的财产分割需求。


5.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而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决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房产分割的特殊情况


1.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决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解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2.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有子女,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定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保障子女的利益。


3. 如果夫妻双方有共有的房产,但是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有子女,则应当按照共有财产的原则,提请法院进行裁决,裁定共有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以保障子女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利益。


以上就是最新婚姻法2023离婚房产分割条件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律师,以便及时解决您的问题。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协议离婚的财产分配是指分阶段分配共有财产的协议,那么夫妻双方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分配原则 ? 离婚什么时候是财产分配的?接下来,今日律司将带你了解《协议离婚物业分配》的相关内容,希望以下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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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离婚属性分割原则

  1. 性别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不仅体现在婚姻法的各项法律规范中,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这个原则体现在分割的离婚属性上,即夫妻双方对分割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共同债务的平等义务。

  2. 原则为了儿童和妇女的利益。这里的“关怀”,不仅可以让女人拥有更大的财产份额,还可以将一些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人。毕竟从习惯力量、传统因素造成的障碍、女性的家务负担和生理特征来看,女性在离婚之后的就业和谋生能力都弱于男性,需要更多的帮助社会。同时,在分割中,夫妻共享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为分割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3. 原则 造福生命。离婚,不得损害 分割 共同财产的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对共有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效用;分割时,应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充分发挥这些材料的使用价值。不能分割的物件,按实际需要和收益使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享方按原则股权时的实际价值补偿对方离婚。

  4. 权利不应被滥用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国家、集体和其他人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不得以夫妻合法权益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

  5、配偶一方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毁损或灭失,另一方不予赔偿。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性质和婚姻生活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原则照顾无辜的伴侣,许多教科书认为分割夫妻离婚必须遵守这一点原则。但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没有过错的离婚方进行赔偿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再需要坚持照顾无辜方的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失衡的利益。

  二. 财产分割离婚的方式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具体处理也可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而有所不同。个人使用的物品通常归个人所有。

  2、夫妻在两地管理和使用的共同财产归分割的管理者和用户所有;如有差额,财产多的一方以与差额等值的财产补偿对方。

  3.结婚登记未同居,彩礼按风俗付给,或婚前付给付钱人生活困难的,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时离婚。

  4.如果一方和另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经营,occ

  6、其中一方婚前所拥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已修缮、装修、拆除,产权未发生变化。增值部分的份额属于对方,房主以折扣价补偿对方。

  7、离婚时,若结婚时间不长,或对方因财产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货。如果难以确定所取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赠与,可以视为赠与。

  8、夫妻共同拥有的不适合在分割使用的房屋,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关心一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抚养孩子或没有过错。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金。在同样的条件下照顾女人。

  9、如果一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未获得经济利益,夫妻双方在共享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照顾分割

  以上是关于协议离婚的属性分配。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离婚财产的分配应该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男人不应该因为工资高而多分配。照顾孩子和妇女的利益意味着给予她更多的分配。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今日律司在线咨询您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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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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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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