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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2001(婚姻法200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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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5: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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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文章摘自:党的文献,作者:王思梅。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48年华北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后,由中央妇委开始起草,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于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它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核心,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和政务院还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通知和指示,并于1953年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使女性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从而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

封建婚姻制度与封建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交织融合在一起,构成旧制度链条中的重要环节,不但使绝大多数妇女陷入痛苦的深渊,也给很多男子造成巨大痛苦,阻碍着社会的进步。新中国建立前夕,主要存在三种婚姻形态:以强迫包办、男尊女卑和漠视子女利益为主要特征的封建婚姻制度在全国城乡,特别是农村占绝对主导地位;形式上提倡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实际上尚保留大量封建残余的资产阶级改良婚姻制度,主要体现在城镇,特别是工商业较发达地区的社会上层;倡导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在各解放区实行,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旧式婚姻制度的斗争。1948年,中央妇委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调查研究发现,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的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关于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平均占54%,在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参见罗琼、段永强:《罗琼访谈录》,中国妇女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3页。

1948年9月,作为迎接新的人民政权工作的一部分,党中央在河北西柏坡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上,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少奇将起草新《婚姻法》提高到新中国制度建设的高度,并将这个工作交给了中央妇委。10月5日,刘少奇作了一个关于妇女工作的报告,其中特别阐述了中央对于起草新的《婚姻法》的一些重要问题的原则和态度。他强调说:“结婚、离婚都应该是自由的,这是广大妇女群众的要求,因为这样做对妇女有利。”他还指出,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必须修改。刘少奇所指的不仅是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在抗战时期,各根据地婚姻法规还受到1931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的影响。一方面,它们吸收和承认民法亲属编的一些规定,既适应巩固国共合作共同抗日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水平;另一方面民法亲属编中的局限性也具有一定影响,如有些根据地存在“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等不合理规定。

中央妇委随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组长的起草小组,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等人参加,具体执笔是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的王汝琪。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合作,以1931年中央苏区《婚姻条例》和各抗日根据地婚姻条例为重要参考,并分成若干小组到已解放的城乡进行调查,了解当时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政府颁发的婚姻条例及实施经验,对土地改革后农民的觉悟程度,特别是广大群众反对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了反复考察。他们还召开各种座谈会,在民主自由的氛围中充分开展讨论。

1948年冬,中央妇委与中央法律委员会拟出草稿,得到刘少奇原则批准。此后中央妇委和法制委员会又共同逐条审阅各个根据地的婚姻条例,借鉴苏联、朝鲜、东德等国的婚姻制度,批判吸收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编、继承编等相关内容。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41次修改其稿,具体条款多则修改30到40次,少则修改10到20次。

新中国成立后,新成立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把《婚姻法》草案送交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法制委员会)。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中央法制委员会配合全国妇联首先抓了《婚姻法》的立法工作。

在整个《婚姻法》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的问题。有的人反对离婚自由,一是怕离婚太自由了必定因触动到一部分民众,特别是农民的切身利益而遭到反对,不利于社会稳定;二是怕一些干部进城后,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寻新爱,抛弃原配。

邓颖超作为从五四运动起就投身妇女运动、接受过民主和男女平等思想熏陶的领导人,在长期的实践工作中深切认识到,妇女是封建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夫权是封建宗法思想和有关制度在夫妻和家庭关系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因此,她在中央妇委会议上,针对多数人主张有条件离婚,明确表示自己的态度:“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设新的,就必需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妇委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在邓颖超的坚持和说服下,部分人放弃了原来的观点。但在最后送交中央的草案中,仍存分歧,邓颖超在给中央的信中再次明确表示自己支持无条件离婚的主张和立场。

1950年1月,中央将《婚姻法》草案分别送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中央法制委员会、政治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并修改。其中,毛泽东两次亲自主持召开有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草案。4月13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提交《婚姻法》草案,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对《婚姻法》起草和修订的过程进行了全面说明,特别是对婚姻制度的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并抓住封建制度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三个核心问题,通过对具体条文的解释,阐释了《婚姻法》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原则和立场。《婚姻法》经该会议讨论通过后,于195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框架

1950年《婚姻法》,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指导下起草制定的,在继承和创新过程中构筑的法制框架结构相对完整,立法原则基本正确。《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条,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部分涉及家庭关系,突出以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本质特征。

在反对封建婚姻制度方面,《婚姻法》明确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婚姻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结婚和离婚,特别是离婚的自由权利。《婚姻法》充分考虑诉讼离婚的原因大多为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早婚、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封建因素,受害者主要是女方这一事实,作出无条件离婚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保护妇女和子女权益方面,《婚姻法》基于如下的判断,即中国社会男女不平等已几千年,要达到真正的男女平等,绝不是形式上规定平等就可以达到的,必须加倍扶持实际处在弱势地位的妇女,因而继续执行共产党历来实行的在离婚问题上照顾女方的原则。如规定:女方怀孕、分娩一年中,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离婚时,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的处理,如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判决时要照顾女方的利益;离婚债务清偿问题,如双方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由男方清偿;在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以及离婚后财产和生活等方面也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及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

此外,《婚姻法》还根据国家安全稳定的需要,坚持保护军婚的原则,规定军人配偶需经军人同意或两年无音信者才能离婚。

《婚姻法》颁布后,根据时代发展和群众需求,还有一个不断进行补充完善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陆续颁布和下达指示、通告、意见、批复等法律细则或解释性文件,对如何确定早婚、近亲、同居、民族通婚、涉外婚等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如对《婚姻法》颁布前既成的重婚、纳妾、童养媳等问题在认定为违法的同时,也综合考虑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一般应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应仍贯彻教育为主的精神适当处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1982年内部版,第187、188页。这样就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体,以有关通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婚姻法制框架,奠定了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基础。

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以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害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资料选编》,第80、81页。对基层组织和党员提出严格要求。同日,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妇联等五大群众团体联合发布《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积极配合工作。如全国妇联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上,派干部参加《婚姻法》执行情况调查组,召开有司法、宣传部门、各大区及省市妇联领导人参加的婚姻问题座谈会。

但是,新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结构处于重大转型时期,制度健全与意识形态的重建不能一蹴而就。《婚姻法》直接向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封建权力结构发出挑战,必然遭到强大的习惯势力的顽固抵制和反抗。“封建思想的残余,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甚至在我们党内一部分党员中,却仍然存在着。这种封建思想,当然是残存于多方面的。但在婚姻问题上,却表现得最为明显与突出,流毒也最广。”安子文:《实行婚姻法与肃清封建思想残余》,《人民日报》1950年5月30日。《婚姻法》颁布后,特别是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妇女获得一定的经济地位,渴望摆脱不幸福的婚姻。但不少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被干涉,妇女因受压迫、受虐待要求自由结婚、离婚而遭杀害的案件,因不堪忍受旧势力残害而被迫自杀或他杀的数目居高不下,各种惨剧悲剧触目惊心,一时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据统计,1951年因婚姻问题而自杀或被杀者,中南区有1万余名,山东省有1245名;1950年5月至8月,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有119名。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华东地区自《婚姻法》颁布至1952年底,据不完全统计,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男女共11500余人。参见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新华月报》1953年第4号。

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原因极其复杂,除传统势力阻挠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因:第一,新中国刚刚建立新的司法体系,不少司法人员是从旧政权直接接收过来的,他们的民主思想淡薄;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在新解放地区,大批基层干部来不及接受法制思想的教育,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和陈规旧习直接影响他们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和审理。如有的干部错误地认为“婚姻自由只对妇女有利”;开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员1952年在判决一对农民夫妇的离婚案件中,竟认为男方“是个农民”,“花了120元现洋不容易”,所以不准其离婚。参见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不少基层干部对妇女要求离婚采取拖延或不办的态度。正如内务部部长谢觉哉指出的,“区乡(村)干部能否正确领会婚姻法的精神是婚姻法能否贯彻到广大群众中去的主要关键”谢觉哉:《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中央政法公报》1951年第35期。;第二,不少群众,特别是农民因对《婚姻法》不了解而产生恐慌和误解。有人说《婚姻法》就是“离婚法”、“女人法”、“要斗争男人、婆婆了”,说是“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

为此,在党政、司法系统加强学习的基础上,1951年9月26日,政务院下达周恩来总理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政府有重点地组织关于《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对那些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伤害、虐杀妇女或迫使妇女自杀的严重罪行及犯罪者(包括干部),采取严肃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追究领导责任。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时,必须在会上报告和讨论《婚姻法》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并将讨论结果逐级上报。通过这种制度性汇报使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工作成为各级政府和人民代表会议的重要议题。

经过近两年半的宣传和检查执行工作,婚姻司法有了较大进步,但全国发展不平衡。伴随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抗美援朝战争基本结束,全国政治、经济、社会治安全面好转,1952年11月26日和1953年2月1日,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发出《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决定1953年3月至8月在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主要目的是要普遍地宣传和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根本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针对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出现的过火行为,中央又及时下发补充指示,规定检查范围仅限于干部及司法人员、“除对人民群众中极少数因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妇女而致杀害人命、伤害人身的严重犯罪分子应主动加以检查处理外,对一般人民群众应以进行婚姻法的宣传为限”《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的政策界限。

为加强对运动月的领导,政务院成立以沈钧儒为主任、何香凝等人为副主任的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华北、东北、中南、西南、西北各大行政区和北京、天津两市也相继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运动月先用两个月时间,在2726个农村、工矿、街道进行典型试验,训练347万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积极分子,印发2000多万份宣传品,随后在全国70%以上的地区开展,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1.4亿,占全国成年人口43.2%。华北地区集训155.5万多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印发109.9万份宣传品,选择312个有代表性的村、街进行调查研究和重点试验,4月份后出动100多万宣传员,分片包干地深入基层进行宣传。参见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5期。

党和政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全国开展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的《婚姻法》的学习、宣传和执行,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运用国家行政力量和广泛的社会动员,批判了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倡导新思想、新风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家庭关系。50年代中期以后,婚姻自主和自由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气。根据1954年对11个大城市和1955年对27个省市的统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家庭已占95%—97%。参见巫昌祯:《我与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950年《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起点,对封建政权赖以生存的婚姻制度及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进行全面改造后,新型的自由婚姻显著增加,文明和睦的家庭大量涌现。同时,宣传《婚姻法》也是对女性生存权和平等权的传播过程。妇女群体借助强大的国家力量,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不仅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还调动起参加生产的积极性,催生出新的社会生产力。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荡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仅仅通过一场社会运动就彻底根除旧有的传统做法和习惯。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编者按:

从1949年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走过了7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一切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来自哪里?世界充满好奇,时代不断追问。

人民网重磅推出“70年70问”大型全媒体系列报道,寻找历史性成就蕴含的“中国基因”,破解历史性变革背后的“中国密码”。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

“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今天,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党和政府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在1950年便已肇始。

鸿蒙初辟,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资料图片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了详尽的讨论。

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开启了。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记者进行的街头采访中,有受访者在得知正确答案后惊讶地说:“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以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

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权,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解释道,“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

万事开头难,普及《婚姻法》

《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当时福建有位寡妇名叫倩英,年仅29岁的她竟已被迫守寡13年,在得知《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后,她毅然决定与自由恋爱的对象结婚。她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写道:“我已经战胜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的压迫。”

上海妇女周阿珍9岁时便做了童养媳,17岁结婚。她常年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凌辱,1949年时曾试图自杀,幸而被人救起。1951年,阿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给自己买了一只金戒指,丈夫朱宝龙便利用自己基层干部的身份污蔑阿珍是“反革命分子”,逼迫她向群众坦白,当月,阿珍自杀身亡。此时,《婚姻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朱宝龙和他母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解释说,要从不平达到平,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人民日报》的社论表达则更直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据统计,这次普法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以及1.4亿成年人口。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2018年2月,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黄洪浩、孟桂兰老夫妻进城拍了一组写真照,作为他们二人的50年金婚纪念。孟桂兰告诉记者,他们结婚时,包办婚姻在当地已不常见。如今,黄老先生已经过世,他们的金婚纪念照依然摆在窗边。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

一部“活”的法律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例如,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主任律师告诉记者:“1980年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同样保护男性。制图:邱炯

“《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张文韬律师说。

除了修改法律,司法解释也发挥着相应作用。

面对新世纪以来愈发增多的天价彩礼现象,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予以规定,有效避免了一些男方家庭“因婚返贫”。2019年8月6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集体婚礼。32对响应“零彩礼”号召的新人,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余江区平定乡党委副书记卢静告诉人民网记者,当地农村曾饱受天价彩礼之苦,如今通过宣传《婚姻法》等法律,这一恶习已被有效遏制。余江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清华说:“《婚姻法》为我们抵制天价彩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6年5月,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在微博刷屏,阅读量超过600万。文章作者兰瑾是一位泉州女性,她的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她借款300多万元。二人因其他原因离婚后,女方才得知这笔债务的存在,当地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她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

据曹子燕主任律师介绍,“第24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但也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在此类案件中女性更容易“被负债”,据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显示,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在涉夫妻共同债务家事案件中占73%。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修改“24条”的呼声,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外发布,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强调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人民网撰文指出,《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和保障家庭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和措施,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从两次大规模修改,到连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再到及时修正“24条”的不足,我国《婚姻法》面对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不断抛出的新问题,努力自我革新,紧跟时代脚步。这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显著的科学性——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人权的伟大成就,未来的更高期盼

《婚姻法》诞生69年,中国男女平等事业成就斐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2015年9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从中可以看到: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总数的45%;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资料来源:《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是中国重视人权的一个缩影。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交出了这样的答卷:“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颁布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提高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比例,全国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


为什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立足成就,放眼未来,在保障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被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将在2020年3月提请审议。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相较于现行《婚姻法》,这版草案有诸多新增亮点,例如,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增加离婚冷静期、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删除“计划生育”、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雷明光告诉记者,结婚制度改革问题、夫妻财产知情权问题、离婚率不断上升问题、夫妻债务问题、子女问题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未来的民法典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将使得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体系内外更完整。

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名字的变化与内容的扩充,无不彰显着“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处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节点,我们展望未来——一幅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图景,正徐徐展开在我们面前。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依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行为。

本期针对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离婚时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学术观点。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另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329页。

2.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维某、林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包括在范围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理解为“同居”,也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重庆法院网2014年6月23日

3.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获得精神赔偿——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其他异性同居,令夫妻间出现矛盾、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同时,与异性同居的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编,《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89~90页。

学术观点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实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有过错当事人,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果离婚的过错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

关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内容,在立法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是:“因一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为也应当构成过错赔偿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后又修改为本条的规定。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人身伤害,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请求赔偿。

(摘自:胡康生主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页。)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像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我们认为,对于因与他人同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的赔偿数额,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应当与重婚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额有所区别。因为重婚行为虽然和同居行为都属于同一性质,即因一方同其他人产生两性关系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与伤害,但同居的过错并未达到重婚行为的程度,进而给配偶带来的伤害也会不同。这种区分应当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才能够使得判决结果与社会的一般认知相符。

(摘自:沈志先主编,《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3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意见》

16、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第46条第2项所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通奸、偶发性行为及没有性关系的婚外恋、婚外情,不构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7.《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信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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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一章(我国婚姻法第一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任务是

婚姻法不保护妇女吗?婚姻法不保护妇女吗知乎

我国最新婚姻法是哪年颁布的,我国最新婚姻法是哪年颁布的呢

国家的婚姻法(国家的婚姻法新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 2001(婚姻法2001年修订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115.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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