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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 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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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21: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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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长春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来源: 山东高法

开放编年史|1981:与青春有关的日子

开放编年史|1981:与青春有关的日子

编者按:1978年至2018年,是一段我们曾经以不同年龄积极参与的历史,一个我们曾经以不同角色生活在其中的真实世界。我们曾经驱散阴霾,信心百倍;我们曾经备受挫折,心灰意冷。但是最终,我们没有迷失方向,我们勇敢地迈进了一个新的时代。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机,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沉思的时刻,使我们可以回望历史深处,记录荣与衰、权衡利与弊、评议长与短、分析得与失,从而得以探寻那些隐藏在表象之下的、牵系国运进程的变革力量。

相对于这一持续40年的大变局,40篇巨细混杂的文章着实难以再现其全貌,甚至配不上这一段空前绝后的历史。然未有涓涓细流,何来历史长河之奔涌?哪怕是还原一部分记忆,也有助于我们从历史中汲取力量,将改革推向新的境界。

刘溜/文

1981年年初,24岁的复员军人叶京来到海淀区政府上班。这是他复员后的第一份正式工作,也是最后一份。为了符合国家干部的形象,他剪掉长发,改留一个利索的小分头,衣着也中规中矩。只有在不上班的日子里,他才换上喇叭裤,戴上蛤蟆镜。

这一年他的“发小”王朔仍窝在家里,有一搭没一搭地写着小说。他们热衷于“臭贫”,见到漂亮的女孩就厚着脸皮搭讪。

“你说你长这么漂亮还让不让人活了,我也就豁出去高攀一回了。”这一招屡试不爽,女孩们听了没有不受用的。

叶京在海淀区政府的工作,是一个人人称羡的铁饭碗。上班很清闲,基本上没事可做,每天沏好茶后,就在办公桌后看看报纸,打打电话,有时到下属的街道办事处溜达一圈,好吃好喝。

但叶京对那地方却很反感,“都打着官腔,那是个衙门”。不论在部队还是在单位,他总是跟领导无法搞好关系,他从骨子里讨厌领导。

1977年入伍的叶京是一名装甲兵。他曾在军事技术比赛中获得第一名,因此获得在和平年代殊为不易的三等功。他的理想是当一名将军,指挥千军万马,一夜之间把美帝苏修赶出地球。“那时觉得美国不堪一击,从小灌输的就是这个。”

这个理想惨遭破灭。这名勤奋的装甲兵发现,“你苦练军事技术,想着为国捐躯,身边却不断有人踩着你的肩膀上去,不断有小人得志,心里肯定不平衡”。

这时有人撺掇他回来考大学,于是他结束了两年的军队生涯,参加了一次高考,考得不太如意。无所事事地待了一年多后,父母对叶京说,你不能再吃闲饭了。

叶京是作为优秀人才被引进单位的,他的档案堪称完美:共产党员,学雷锋积极分子,立过三等功。

从1980年年底到1981年1月,电视上直播审判“四人帮”的过程,历时一个多月,叶京看了一个多月。

这个刚刚因电视剧《与青春有关的日子》而声名大噪的人回忆说,他是以旁观者的取乐态度观看那一重大政治事件的。“就拿它当电视剧看,比电视剧精彩。”

1981年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化大革命”、对毛泽东的功过是非做了总结和评价。

“我没觉得毛泽东有错误,谁没错误,又不是他一个人。”说到这件事时,叶京不以为然。

不仅是叶京,那一拨成长于“文革”时期的军队大院子弟最崇拜的人就是毛泽东。叶京上学时,第一堂课学的就是“要认清我们的敌人和朋友,这是革命的首要任务”,还有“吃水不忘挖井人,幸福不忘毛主席”。

跟毛泽东一样,叶京喜欢大闹天宫的孙悟空,喜欢《水浒传》里的反叛者,反感宋江的招安。他看《共产党宣言》,信仰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

1976年毛泽东去世时,叶京顿时觉得“天塌了”,“完了,中国完了,就跟一个家庭一样,家庭支柱走了,当时就是这感觉”。他和几个朋友去了天安门,虔诚地排成一排,向披着黑纱的毛主席像深鞠三躬。

“我们心里默默地说,继承毛主席的遗志,拯救中华民族,但我们根本不知道中国的危难在哪儿,不知道从何下手。”他说。

现在的叶京,不再相信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能够实现,也认为那种“吃饭前都要感谢毛主席,把个人崇拜变成宗教的做法太可怕了”,但毛泽东在叶京心目中仍是无可替代的伟人,“太伟大了,他的著作到现在看还是经典,受他的教育受益匪浅,受用到今天”。

“毛泽东永远把理论置于实践当中,结合得最好,实践又转化成理论。为什么王朔在20世纪80年代末大行其道?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他继承了毛泽东的衣钵。那些右派都更有文化、更有理论,但文化是带有革命性的,这个革命就是实践。理论要转化为实践,很多人觉得这太通俗了,但很受用,一生都受用。”

当王朔的小说和叶京的电视剧被人称为痞子文学时,叶京理直气壮地说:“这是对我们的褒奖。”他举的例子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提到,当年他上井冈山的时候,曾被国民党右派称为“痞子运动”。

他说,自己是一个长有反骨的人。

1957年,叶京出生在军队大院,并在大院里长大。

军队大院的孩子是一个特殊群体。因为父辈们“把脑袋拴在裤腰带上,打下了江山”,他们便享有出身上的优越感,享有其他同龄人享受不到的优越生活。当全国人民还在为温饱发愁时,这拨军人子弟则时常去光顾著名的老莫餐厅。

那时,从公主坟到石景山一带和长安街的两侧都是神秘的军队高墙大院。叶京所在的是训练总监部大院,父亲是一位老军人,曾亲历西安事变“捉蒋”、挺进大西南、解放渣滓洞等历史事件,解放后担任重庆公安部队参谋长,后赴京担任当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之一的训练总监部要职。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家长们都忙于工作和政治任务,大院的孩子像野草一样疯长,顽劣、淘气、四处滋事、无法无天。叶京哥儿俩和他们的“发小”们偷过柜台里的水果糖、鸭梨、苹果,后来发展到抢东西,抢人家的军帽。人家戴在胸前的毛主席像章,只要是他们没见过的,就抢过来。他们还抢过冰棍,人家小孩刚买,纸刚剥开,他们冲过去抢了就跑。

有一回,他们院里接待了一批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当那些人受到英雄人物一般的招待时,这帮少年却将英雄们的钱包偷掠一空。看到英雄们陷入惊慌,他们乐不可支。他们并不是真的想偷钱。

如果谁好学上进,是老师眼里的好学生,还爱学雷锋,他们就会大加调侃——“假积极”。这种态度反过来又影响着他们自己的行为方式。叶京说:“我们觉得,以好人的行为方式当好人,人家会不会觉得你特假?不能用真积极的方式表现真积极,你说我假积极,我就不积极了,我就只好以坏人的方式当好人,或者干脆破罐子破摔。”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父亲老是数落叶京:“看看你,留长发,穿喇叭裤,男不男女不女的。”

1979年,刚刚从部队复员,叶京便去广东转了一圈,从此开始了长达数年的倒爷生涯。即使在政府部门上班期间,叶京也一年跑好几趟广东,请假去。去之前搜刮一通粮票,自己家的、周围朋友家的,全是白给,到广东后再拿粮票换成钱或者实物。

大院子弟的臭贫在广东大受欢迎,“广州人尤其是女孩,觉得北京人怎么这么逗啊,损人,挖苦人,从不正着说你,都是反着绕着说你”。

在广州,他遭遇过抢劫、打架、欺骗。有一回在大街上,叶京装满粮票的军绿书包被抢走了,那些粮票可是他好不容易凑来的。

至于倒卖过程的种种细节,叶京说,“我要留着写小说的”,不过他表示,关于那段故事,《与青春有关的日子》里都讲到了,打架,为一块假宝石而背叛哥们儿,这些都实有其事。

从广东带回喇叭裤、电子表、蛤蟆镜和服装后,先让自己人挑,然后在街边摆摊叫卖,王朔他们也都帮他卖过,再用赚来的钱去大吃大喝。

他们自己也是这样一身行头。“刚开放时,跟着穿喇叭裤,戴蛤蟆镜,毫无思考和反抗能力,大家都那么走,没有抵抗能力,只是跟着走。”

喇叭裤分大喇和微喇,“大喇是特别有象征意义的服装,表现人不加选择、崇洋媚外的心态”。

穿喇叭裤是很有讲究的。叶京说:“下面最好穿双小尖头皮鞋,走路时皮鞋不时地从裤脚里露出来,本来就擦得油光锃亮,喇叭裤再帮着把皮鞋蹭亮,站住时刷的一下就把皮鞋全盖住了。”

蛤蟆镜则是因为电视剧《大西洋底来的人》而风靡一时,在这部科幻片中,长得非常帅的男主角永远戴着一副蛤蟆镜。

1981年12月3日,陕西显像管厂正式投产,才结束了中国不能配套生产彩电的历史。但早在50年代,来自匈牙利、苏联、罗马尼亚的彩色电视就已经进入部队大院了。1979年,叶京家有了一台托人从深圳走私进来的日立彩电。

1981年电视台播放美剧《加里森敢死队》,在即将播完时片子被禁了。它讲的是二战时一群死囚犯立功赎罪的故事,给很多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首先是题材上给了人们一个冲击,因为那时看到的都是英雄主义题材的片子,好人就是好人,坏人就是坏人,都是印上烙印一样分明。但《加里森敢死队》用了一批我们认为的坏人,有缺陷的人,最后还把这群人塑造成了无所不能的英雄。”

不仅好人坏人之间的界限不分明了,“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概念也模糊了”。

因为邓丽君,叶京和父亲一度吵得不可开交,并上升到政治的层面。

邓丽君的歌曲在“文革”后期就传入了内地。叶京第一次听邓丽君的歌是在1978年,他二姐从深圳回来,带回一台日本松下录音机和几盒邓丽君的磁带。当晚,叶京坐在写字桌边,听了整整一晚邓丽君,“都听懵了”。但是叶京的父亲反对邓丽君的靡靡之音,好多次要没收录音机。

有一天,他父亲突然冒出一句:“你知道吗,邓丽君是反共的,《何日君再来》就是当年反对共产党抗日的歌曲。”叶京故作幼稚地问:“爸,你们打日本鬼子的时候,就有邓丽君了?”这一问把他父亲也弄糊涂了。

叶京说,他后来才知道父亲确实说对了:“那首歌就是反共的,是1945年日本人被打跑以后,很多人借这首歌来怀念日本人。”

但叶京当时怎么也不相信,他觉得父亲什么事情都往政治上靠。“我觉得他很无聊,他觉得我无知,我就说他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变化,不能接受新鲜事物,他们的思想已经僵化了。‘新鲜事物’这个词正大行其道,成了我的尚方宝剑,我经常拿着它反击我爹。”

邓丽君的歌,他一直听到90年代初,其间没少跟父亲争吵。他父亲曾经堵上耳朵以示抗议,叶京就故意把音量开大。“最让他生气的是,他一进来,我就啪嗒把录音机关上,他一出门,我又啪嗒给开开。因为这个我们争得面红耳赤,他有时破口大骂,甚至要把我轰出家门,滚,不要回来了。当然这是气话。”

那一年,叶京又参加了一次高考。为什么想上大学?“不是想当知识分子,多读几本书就是知识分子吗?我就想混个文凭,大家都觉得文凭还挺管用的。”

“每天复习,交点钱上补习班,看到所有人对知识的那双渴望的眼睛,我就觉得挺好笑的,每天坐在那里,都老大不小了,像个小学生似的,认真听讲,还记笔记。我们这些人爱颠覆自己,老正经不起来,上学是很正经的,我从小干惯了不正经的事,突然坐到特正经的环境里,特别不适应。”

叶京坐在那里,但听不进去。他喜欢历史,怕语文,尤其是古汉语,在他听来就跟听天书一样。“一听说考这些东西,就觉得特不可思议,特别怕考试,特别痛苦,而且是跟一班上了年纪的人一块儿考。”

那一年他考上了北京师范学院(现在的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上学是走读,上班上学两边兼顾着。但上了不到一年他便退学回单位了,“大学比补习班还无聊,巨傻,讲文艺概论,乱七八糟的,还要死记硬背,现在还在残害一大部分人”。

从上班开始,叶京跟大院子弟们的“组织”脱离过一段时间。那帮人偶尔碰到他,就问叶京怎么不理他们了,说他假清高,爱学习了。“现在老朋友见到我还爱揭我这段短,把这当成一个笑话,还在笑。”

后来发生的一件事,让叶京痛下决心离开单位。

1982年,有人向上头反映,叶京身为党员和国家干部,居然投机倒把、走私贩私。叶京认为,那是单位领导看他不顺眼,认为他目无领导,所以要找个事整他。为这事,公安部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派出公安人员南下广东调查,调查结论是,倒卖所得总共为700多元。所有跟着他卖过电子表、军装的朋友们,也都被一一调查。“问电子表多少钱卖的,60,70,卖完后一块儿销赃,就是吃了。你是共产党员,又是国家干部,是不允许私自干这事的。人家就抓你这把柄。”

叶京被关进了拘留所,住在不到10平方米的地方,跟各种犯人关在一起,每天看着小铁窗外边鸽子自由地飞来飞去。与拘留所一墙之隔的是海淀食品厂,他们每天闻着食品厂飘过来的香味,“特损,我们一天两顿饭,吃窝头,吃不饱,特饿,这是生理上的折磨”。他不知道要被关多久,几次想撞墙自杀,但没那勇气。在那儿,“大家互相传授经验,会偷自行车的学会了偷煤气罐,犯人天天就聊这些”。他还被传染上了肺炎。

关了半年后,他被放了出来,回到单位做了三个月的检查。他感到再也待不下去了,决定辞职。他父亲知道后,又气又伤心,竟向儿子下跪,苦劝他不要辞职。但他还是坚决地离开了单位,回到原先的“组织”里,和他们一起到南方折腾。

这一折腾就是很多年。

如今的叶京已届知天命之年,在《与青春有关的日子》这部近乎自传的电视剧中,他对他们南下当“倒爷”那段时光大书特书,他们的青春充满了混乱、盲目还有背叛,但底色依然纯净而美好,人与人之间的情谊最终战胜了一切。

叶京长着鹰钩鼻,有一双锐利的眼睛,聊起天来有如水银泻地一泻千里,不需你问就能顾自不断地扯开去,拽都拽不回,但如果是他不愿回答的问题,问再多遍也是白搭。过去的事情仍在影响着他的今天。他对六七十年代有一种怀旧的情感,他不时提到,那时候的人都很淳朴,男女之间很纯洁,“不像现在的女的找男朋友,一定要房子车子票子,讲物质条件,像《与青春有关的日子》里金燕那样的女孩,为了喜欢的男人可以不计牺牲,那时到处都有这样的女孩,现在还能找到吗?”

然后他直问记者:“比如你,能做到那样吗?”

记者答:“金燕多可怜哪,被高洋坑害得那么惨,几乎要自杀,这样的女孩还是少出几个为好。”

他不断喃喃自语道:“哦,金燕可怜吗?金燕可怜吗?”

他又说:“改革开放之前人人都是白纸一张,心态很干净、质朴,没有现在的浮躁之气,不会去追求更多的物质利益。从来不发愁,‘文革’时那么苦,忍饥挨饿都过来了,都比现在过得快乐,心灵的净土特别充实,没有更多的欲望。为什么我说毛主席伟大,他把人所有的欲望都转移到理想主义、共产主义的蓝图上面去了。”

他的怀念集中在几个词汇:“文革”、“信仰”、“淳朴”。他的感情仍然停留在那个“阳光灿烂”的时代。他说他现在终于理解了那些固执、不开化的父辈们,但不能理解“80后”这些“空洞、没有内容、没有信念”的年轻人。他说自己就是那“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桃源人。

附:1981大事记

《新婚姻法》实施

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颁布实施。

宋庆龄逝世

5月1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宣布接收宋庆龄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5月29日宋庆龄病逝于北京。

中美商贸委员会

6月,中美设立联合商务贸易委员会,此后基本上每年举行一次联委会会议。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6月,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邓小平主持起草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决议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全面评价了毛泽东的历史地位,提出必须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会议选举邓小平为中央军委主席。

“一国两制”

8月26日,邓小平正式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

百事公司进入中国

受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鼓舞,百事公司与中国政府签约,在深圳兴建百事可乐灌瓶厂,宣告了投资中国历程的开始,成为首批进入中国的美国商业合作伙伴之一。

女排夺冠

11月16日,中国女排首次荣获世界冠军,开始了女排五连冠的辉煌历程。

(本文出自经济观察报2008年编著的《开放中国:改革的30年记忆》一书)

妇女解放的丰碑 法治建设的基石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公布施行,开创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成为中国妇女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法通过废旧立新,改变封建生产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打破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观念,将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妇女从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中解放出来,从而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该法的核心精神是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女性应有的家庭与社会地位,保障妇女与儿童的政治经济权益。

《婚姻法》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它摆脱了中国妇女在婚姻上和家庭关系上的束缚。旧中国的妇女深受“男尊女卑”“从一而终”封建礼教之害,不仅没有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而且其婚姻也受制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向受着极不平等的待遇和极深重的压迫。《婚姻法》的施行关系到妇女的解放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其二,《婚姻法》力图普遍创建团结合作、幸福美满的新家庭,取代封建的旧家庭。在旧中国,重婚、纳妾等大量存在,“一夫一妻制”有名无实。《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是以禁止重婚、纳妾为基础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解放前,妇女没有家庭地位,而《婚姻法》强调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生活中应当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有利于建立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它强调对中华民族的后代进行教育和保护,使整个民族得以健康发展。毛主席高度评价《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它是全国范围内实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法律依据,是同封建主义家庭制度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也是建立和发展新婚姻家庭关系、改造旧式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工具”。《婚姻法》施行后,中央人民政府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开展了全国性的宣传教育以及严惩婚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健康的婚姻新风尚开始出现,重婚、纳妾、童养媳、娼妓、溺婴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当时很多人对“新中国”的认识就是从《婚姻法》开始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时代的镜子。《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的代称,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虽然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该法被修订后的《1981年婚姻法》取代,但它秉持的法律精神和原则却穿越历史时空,经久不衰,至今闪耀着法治的光辉。作为一名曾经长期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我对该法一直充满敬畏和心灵感悟。

首先,《婚姻法》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民主立法是毛主席一贯倡导的群众路线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婚姻法》起草工作始于1948年秋,由邓颖超同志领导的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负责。其间,起草部门围绕妇女解放、男女平等重大问题,深入全国开展调研,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形成《婚姻法》草案。该草案密切结合当时的国情,吸取了解放区婚姻规范的先进经验及合理内核,于1950年1月提交党中央,后被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集中了社会各界的智慧。毛主席亲自领导制定了婚姻法。他曾两次亲自主持召开由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委员会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及全国政协常委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婚姻法》草案并最终表决通过。其间,《婚姻法》草案不断吸收合理化建议,逐步走向成熟,先后易稿41次。从起草部门起草,到政务院讨论通过,再由中央人民政府讨论通过,起草过程体现了高度负责,层层把关,通过科学立法程序和集思广益,确保了《婚姻法》的质量。

其次,《婚姻法》体现了猛药祛疴,重典治乱。解放初期,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乱象丛生,重婚、纳妾、童养媳、包办及买卖婚姻、溺婴等行为普遍存在,危害极大。为尽快解决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这些问题,《婚姻法》“严”字当头,设定了许多“禁区”,突出了法律的强制性。该法第26条规定:“违反本法者,依法制裁”。这就意味着对所有违反《婚姻法》的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承担法律责任,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凡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干涉者死亡或者伤害者,干涉者一律负刑事责任;二是该法规定了六个“禁止”,包括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溺婴和禁止结婚的其他三类情形,违法者必须担责;三是该法还规定了四个“不得”,包括不得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得危害、歧视非婚生子女等,违反者必受处罚。设定上述“红线”,为铁腕治乱,建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当然,贯彻《婚姻法》是个长期的过程,正如毛主席后来所言:“婚姻法的许多条文,是带着纲领性的,要彻底实行至少要三个五年计划。”

再次,《婚姻法》首次为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作为新中国民事法律的首创,《婚姻法》从颁布到《1981年婚姻法》施行,跨越31个年头,是这一时期我国唯一的民事法律,彰显出它独特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贡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历来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历来要求做到法理情的统一。解放初期,无法可依是人民法院办案面临的最大困惑,案件判决后法官心里往往感到如履薄冰。《婚姻法》率先出台,实现了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有法可依,以法律为准绳得以现实,成为震撼整个司法界的大事。从此法官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有底气,案件判决后感就就像站在坚实的大地上,心中始终充满了自信。《婚姻法》的正确适用,不仅统一了裁判尺度,而且也把新中国的婚姻理念融入到了审判之中,推进了婚姻家庭的变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法制不完备的年代,有了《婚姻法》作支撑,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公平正义,树立了公正高效权威的形象。

第四,《婚姻法》确立了优先调解的原则。《婚姻法》秉持了“和为贵”、“家和万事兴”等传统理念,吸取了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与特点,把调解作为处理离婚纠纷的重要程序。该法规定对离婚纠纷实行区政府处理和司法处理双轨制,只要一方要求离婚,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处理,都必须进行调解。区政府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区政府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诉。实行优先调解,挽救了大量不该破裂的婚姻家庭,维护了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这种大调解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以致《1981年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调解纳入重要程序,当今我国推行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也把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基本手段。事实证明,《婚姻法》确立的优先调解的原则,至今仍被广泛传承并发扬光大。

光阴荏苒,物换星移。《婚姻法》犹如一位战功赫赫的退役名将而载入史册。然而,它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不可磨灭,它创制的法律精神及原则将世代隽永,老一辈革命家对制定《婚姻法》给予的高度重视和巨大付出,永远值得我们敬仰和学习。(张进先)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五十条(婚姻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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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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