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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案例
小张下班回家路上,一辆汽车突然闯红灯撞伤他。事后交警认定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小张获得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后来小张和妻子小林闹离婚,小林要求分割这笔钱。小张说:“这是我的个人财产,你无权拿走。”小林却说:“这笔钱是婚后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可以要求分割。”小林能拿到钱吗,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哪些?
以案说法
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离婚
会涉及到财产分割
那么,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
所购买的房屋、车辆
对该部分财产应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王某和邹某经人介绍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双方经常吵架,感情破裂,遂决定离婚,但对婚后购买的A房屋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认为A房屋是其婚前房屋出卖后价款购买(全款支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当分割。邹某认为A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故邹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对A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换,均不改变依然是一方婚前财产的性质。王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及买卖合同及银行流水中卖房款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A房产是王某的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且双方并未对该房产有过特殊约定,故认定A房产属于王某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邹某主张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A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常常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对于婚后买房的财产纠纷,如果夫妻双方有约定,以约定结果为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则按照财产的本质进行划分。本案中,王某用婚前个人房屋的售价款购房,只是个人财产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敦林法院宣教科
编辑:刘一笑
责编:郑黎波
被继承人郑某丽于2021年8月9日因病去世,闻某某系被继承人的丈夫,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生前未育有子女。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遗留私有房产一处,该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该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2021年7月15日,被继承人郑某丽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的内容为:“一、我自愿将我本人所有坐落在城西区解放路88号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在我去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我保证上述房屋权属完整。二、我的全部银行存款、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和现金,在我去世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处于同日出具(2021)第5340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兹证明郑某丽于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在城西区府西街3栋1单元2层6号,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郑某丽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现由郑某、赵某居住使用。
闻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房产(暂定为10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产家具和家电(以上遗产数额暂定为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案涉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的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因此,案涉房产因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故对于闻某某关于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郑某丽已将案涉房产遗留给其母赵某,因此,对于闻某某关于继承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留的家具和家电的诉讼主张,因闻某某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郑某、赵某在庭审中自认有冰箱及洗衣机的存在,但对于冰箱和洗衣机的品牌,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该家电品牌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对此予以处理。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付闻某某的诉讼主张,因案涉房屋无闻某某主张的份额,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给付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的诉讼主张,因该请求无法律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闻某某关于郑某、赵某两被告配合其拿走个人物品(瑞士军刀双肩包、戴尔笔记本电脑、尼康相机、飞利浦剃须刀各一个,护照一本)的诉讼请求,因郑某、赵某否认上述物品存在,且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是否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共有财产;2.闻某某要求分割其主张的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具及返还其个人物品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虽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买,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某丽名下,明确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且案涉房屋由郑某、赵某居住,一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情况,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为郑某丽单独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中就该项争议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对郑某、赵某自认的冰箱、洗衣机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闻某某要求分割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的家具、家电问题,经二审组织,双方就家具、家电争议事项达成调解,郑某、赵某当庭一次性支付闻某某5000元,此项争议双方一次性解决,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关于房产登记 婚姻法关于房产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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