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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长江日报讯(记者刘晨玮 通讯员孙波)27日,长江日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3月1日起,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可实现“全省通办”,即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记者在《湖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上看到,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军人方不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涉外、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等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不列入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办理婚姻登记“全省通办”业务需要带什么?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州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记者从武汉市民政局了解到,在武汉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武汉户籍常住人口,除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双方户口簿等证件及3张2寸免冠合影登记照,还要携带至少其中一方在武汉市的居住证,并保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来源: 长江日报
办理离婚手续的时间是正常的工作日的上班时间,一般是星期一至星期五,有特殊情况例外。
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近日,有地方政府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调整。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关于离婚冷静期,其中规定,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此外,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上述通知调整了离婚登记程序,规定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办理。
其中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通知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说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对于申请发给离婚证,通知规定,需双方共同申请,双方未共同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关于审查程序,通知规定,双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持规定的证件,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法治课】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王倩
冒用他人身份证婚姻登记要离婚(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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