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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男方和女方在婚前分别购买了房产,男方房子婚前交了契税,女方房子已网签已交房但未交契税,目前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这种情况,契税应该按什么标准缴纳?是否还能享受首套缴纳的优惠?” 近日,有多位网友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咨询夫妻婚前各购一套房,若婚后才缴纳契税,第二套房是否会被认定为家庭“二套房”的问题。
其中,网友万女士咨询,她和男友现名下各自仅有一套房,按现有政策交契税都按首套房优惠利率缴纳;但其所购房屋开发商在业主收房后仍未能给业主换全款发票,导致目前不能缴纳契税。如今,万女士和男友打算登记结婚,想问婚后两人的房屋还能按照购房时的首套契税缴纳吗?
网友小胡也咨询,自己和男友各有一套婚前购买的住房,若女方婚后才缴纳契税是否会被认定为家庭“二套房”?
市民在遂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契税业务办理。川观新闻资料图片(四川省税务局供图)
近日,成都天府新区税务部门针对小胡的提问回复表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关于契税政策的规定为: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针对该类问题,成都天府新区税务部门及成都市双流区税务局等部门在回复网友留言时均表示,购房人家庭住房套数为购房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实有住房的套数。也就是说,如果小胡等网友婚后再缴自己名下房屋的契税,那么,便需要计入夫妻双方的所有房屋,若为家庭二套房则需按照家庭第二套房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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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后,所得财产均须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多久才能成为夫妻共同的财产呢?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今日律司编辑整理了婚前财产结婚后有多少属于共同财产,一起理解吧。
一、婚前财产结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多久不会成为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以婚前和婚后时间为划分节点,两人领取结婚证前的财产为婚前财产,离婚后不参与财产分割,领取结婚证后规定为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民法典》年共同财产规定第11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益;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婚前财产;
(二)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多长时间,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结婚证记载期间起,以夫妻婚后任何一方收入或共同收入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看房子是婚前买还是婚后买。
婚前买的,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婚前由一方购买,但婚前或婚后以另一方名字命名的,为双方共同财产。
(二)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如果双方对房地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应当平分。
(三)但是,无论是婚前买的,还是婚后一起还房贷的,婚后房产的共同还款部分和增值部分,都应当平分。
三、婚内赠与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财产经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财产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为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夫妻婚前财产永远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以上是今日律司的主编关于婚前财产结婚后属于共同财产多久的详细介绍。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今日律司,专业律师解决疑问。
小夫妻闪婚闪离,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丈母娘心里很是别扭,自己给出不到半年的1万8千元“见面礼”(俗称“叫钱”)就这么打了水漂?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前女婿退回礼金。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半年:小夫妻订婚、领证、协议离婚
小张、小李按照当地风俗先办了订婚。订婚当天,小张作为男方向小李送出彩礼现金20.8万元和一些金器、钻戒,小张父母赠与女方“见面礼”。
小李的父母离异,订婚当天,小李母亲没有到现场参加仪式和宴会,事后,小张和小李一同前往拜访,小李母亲拿出1万8千元给小张作了“见面礼”。
订婚不久,两人领了结婚证。可没想,也就半年,两人婚礼没办,小张就到法院,要求与小李离婚,并要求小李返还所有彩礼。在法庭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调解过程中,一致明确彩礼返还问题已经处理好。
丈母娘起诉,要求退还见面礼
小夫妻的闪婚闪离,成了小李母亲心里的“一根刺”。
近日,小李母亲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小张退还1万8千元见面礼,理由是给“见面礼”是以两人结婚为目的,现在男方过错导致离婚,“见面礼”应该退还。
法院审理认为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见面礼”:小李母亲的赠与行为单纯寄托着原告对女儿婚姻的美好祝愿,并没有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解除条件的意思表示内容。并且“见面礼”金额较小,不能认定为“彩礼”,应属于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
此外,张某与李某在婚前、婚后财产处理完毕的前提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案涉赠与财物亦应在上述婚前财产的范围内,现原告又要求被告返还 “见面礼”,违反了诚信原则。综上,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订婚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在约定的双方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但是与婚约相关的支付彩礼是一个民事法律事实,按照民法通说观点,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的是一个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彩礼,但有以下三种例外情形之一的,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支付彩礼的赠与合同就自动失去效力,支付彩礼方就有权要求接受方返还彩礼:
01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02 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03 双方结婚后又离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而“见面礼”系与晚辈初次见面时,长辈赠与晚辈的礼节性物品或者金钱。原、被告间赠与并接受“见面礼”的行为并不附有上述解除条件,且数额较小,不属于“彩礼”范畴,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无条件赠与。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满足规范要件、符合法定情形时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本案中,由于原告已向被告完成了“见面礼”的交付,故其并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其次,该案亦不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情形。
潇湘晨报综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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