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0 19:55:56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成都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债务如何清偿?

来源:大律师网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第二个标准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比如一方擅自借钱做生意,然后用挣的钱用于双方购房或者旅游了,那这就属于共同债务。那么离婚债务如何清偿?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是什么?小编接下来将为您详谈!

离婚债务如何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1)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以下情况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目的性。通常情况下,该类债务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债务如何清偿?

法官处理离婚债务的原则

1、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不论当事人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只要双方均认可,且一方愿意承担,就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2、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3、对于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及双方虚构债务这三种情况的处理原则类似: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看似规定得细致,但是适用起来会较困难。具体表现在:1、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难以认定,难以取证。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具备偿还能力,就更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债务如何清偿”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男子婚礼当天坠亡,183万遗产让父母、妻子、前任打了3场官司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卞英豪

新婚第一天,唯一的儿子没了,一笔可观的财产也没了定论。

这个故事发生在辽宁锦州市的王远明身上。2019年3月,王远明的儿子王亮在新婚当天高坠身亡。还没来得及悲伤,66岁的王远明就卷入了一笔183万的财产争夺案中

——一笔他自称"转存"在儿子卡里的183万元,让王远明夫妇、儿子的前妻、现任妻子纷纷对簿公堂。于情、于理、于法,各方对此事针锋相对的观点,也引发了网络热议。

183万元,3场官司

2019年3月8日,王亮和张含(化名)登记结婚。15天后,3月23日,两人将在锦州一家酒店举办婚礼。

但就在婚礼当天,王亮在张含的小区大楼高坠身亡。没有征兆,没有遗书。相关报道称,警方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今日,锦州市太和分局一位工作人员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表示,关于此案暂时没有更多详情,无法对外透露更多的信息。

但对王远明来说,突如其来的悲伤、疑问很快被接二连三的纠纷所取代。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去年3月至今,王远明夫妇至少涉及了3起,与儿子的一笔183万元"遗产"有关的案件中。

男子婚礼当天坠亡,183万遗产让父母、妻子、前任打了3场官司

图说:王远明提供的相关存单 华商网图

其中的两起与儿媳张含有关。2019年10月18日,张含状告王元明夫妇及其孙子王某,要求依法继承王亮名下一笔183万存款及利息和一辆捷豹车。最终,法院判定捷豹车由多方共同继承。而183万存款因所有权纠纷另立案。

2019年12月2日,王远明夫妇将儿媳张含告上法庭,要求判另儿子王亮的183万存款为他们所有。

根据法院文书显示,王远明称这笔183万元的存款是自己交由儿子保存的。存款时的密码、签字、存单都是由王远明设置并完成的。同时,这笔存款发生于2016年,王远明称,当时儿子与张含尚且互不相识。

而张含方面则主张,王元明夫妇的说法不符常理。若二老发生不测,遗产理所应当会留给儿子王亮,转存实属多此一举。

对此,一审法院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认为,当事人王远明的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争议的王亮名下存款183万元及利息系原告所有。故一审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而在二审中,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男子婚礼当天坠亡,183万遗产让父母、妻子、前任打了3场官司

而王远明夫妇所涉及的另一起官司则来自于王亮的前妻余秀(化名)。2010年5月24日,王亮与余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2016年12月,王亮和余秀协议离婚。

3年后,在王亮去世不到半年的时间。余秀将王亮的现任妻子、父母还有自己的儿子一同告上了法庭,她主张认为王亮名下的房子和183万的存款是二人夫妻共有财产,请求依法分割。但最终法院仅判定王亮名下的房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于法:妻子确有继承权父亲需证明183万为借贷关系

现任妻子、前妻、儿子、父母,他们是否有权力继承王亮存折里的183万元?面对复杂的人物关系和法律纠葛,这笔183万元到底应该怎么分割?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沈海东律师。

首先,关于张含的继承权问题。沈海东律师表示,由于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根据"占有即所有"原则,这笔183万元的款项基本可以确认属于王亮的财产。

而本案中,王亮去世时,已经同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因此,根据法律,该女子有权同王亮的父母及孩子一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来继承王亮的遗产。

其次,关于王远明"转存"183万元的主张。沈海东律师表示,假如王远明所言属实。那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认定该款项的法律性质。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款项的性质属于"赠与"。那么,这笔款项父亲王远明已无权要回。

但如果性质为"借贷",那么该笔钱将属于王亮同前妻间的共同债务。此时,王远明可以主张要求从183万的存款中进行返还。但这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本案中前妻的财产继承权问题。沈海东律师称,由于前妻在王亮去世时同王亮并非配偶关系,因此,前妻不享有王亮遗产的继承权。

但根据本案的情况,这笔183万的存款发生于王亮和前妻婚姻的存续阶段。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这笔款项可认定为王亮同前妻间的共同财产。在协议离婚时,若离婚协议未约定这183万元的归属,则属于同前妻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由王亮及前妻各得50%。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这部分财产应先偿还夫妻公共生活所付债务,还清债务后可由法院分割出财产中属于前妻的部分。

于理:结婚1天继承百万遗产?网友意见不一

目前,王远明夫妇诉儿媳张含一案已做出二审判决。另外两起相关案件也同样也完成了裁决。从法理上看,法院的判决以及法理的依据已相对清晰。

但是,从情理上而言,网友就此事似乎意见不一。

有观点认为,儿媳确实拥有财产继承权。但如果报道属实,这笔款项是王远明夫妇的积蓄,与儿媳并无实质关系。且夫妇二人同样对财产具有继承权。结婚仅不到一个月,现任妻子想想"独吞"183万元不符情理。对老人而言,即使无法拿回全部183万元,至少应该得到一笔可观的"养老钱"。

但同时,也有观点指出,王远明夫妇的行为更像是一种"赠予",毕竟,法律不存在"转存"一说。且儿媳确实拥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因此不应该对儿媳要求继承的合法要求进行"道德绑架"。一切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目前公开资料显示,法院仅对王亮名下的捷豹车及房产的归属做出了法律上的认定。但备受争议183万元存款的仍然没有做出明确的分割要求。

清官难断家务事。一场悲剧所引发的一连串纠葛,令人唏嘘的同时,也让人不禁深思,夹杂在金钱的诱惑和法律的约束中,道德伦理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

或许在旷日持久的法律交锋后,183万元的分割终将有定论,但对于丧子、丧偶的当事人而言,旁观者很难断言谁是真正的"胜利者"。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纵相新闻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双亲均已过世

现在我想处理遗产问题

可是妹妹把着所有遗产明细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既不告知我具体数额

也不配合我进行分割

该怎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1

Q1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您好,我父亲去年过世,母亲已过世四年,现在想处理遗产问题。但是所有的钱、存款、债券、房子等单据都在妹妹手中,她不愿意告知有多少钱,也不想分遗产。有什么办法可以查到,找律师能帮忙查吗?存款如果被她转移,怎么查到账户流水?如果诉讼到法院,法院有途径查吗?这种隐瞒遗产的行为,有什么方法能保护我的权益?

A1:

你好,律师有一定限度的调查取证权,但无权查询银行账户等隐私信息,你亦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及财产保全,具体的维权方式则要结合遗产的继承方式予以说明。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首先需考虑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你与妹妹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时,根据你的描述,你妹妹符合《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遗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现在继承已经开始而遗产尚未分割,遗产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你妹妹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和处分遗产。若她有隐瞒、转移、侵吞遗产的行为,你作为继承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财产、依法分割。

因此,建议你先与你妹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法院调查令,查明遗产的内容及金额。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所以,若你能证明你妹妹有故意隐瞒侵吞遗产的行为,法院有权依法酌情减少其继承份额。


2


Q2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我家小孩和一对双胞胎孩子打架,双胞胎一起打我家小孩,我家小孩推了他们一把,结果双胞胎其中一个摔到在地手骨折了,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2:

你好,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的责任需要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进行认定。

首先,就双方的责任而言。若是孩子间打架,双方都有一定过错,应按照过错比例划分双方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双胞胎的受伤与其自身的打架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他也应对该伤害承担部分责任。

其次,你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承担其造成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一定责任。

再次,还需要看双方发生纠纷的地点是在哪里,若是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则也应考虑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职责,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就具体赔偿方面,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你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情况与对方孩子的监护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可考虑居委会调解或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3


Q3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夫妻领结婚证后,再举行婚礼。举行婚礼时,女方父母给的陪嫁现金,可以认定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A3:

你好,陪嫁现金是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需要看是否有相关约定。原则上,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领证后所得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赠与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领证后女方父母赠与的现金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婚内的赠与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或共同共有。因此,如果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该笔嫁妆约定归属女方的,则以约定为准。

第二种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该方的财产。如果女方父母在赠与该嫁妆时,明确约定只归属女儿一方,则可以认定该嫁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综上,对于婚后父母在婚礼上给的嫁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该笔财产归属女方,或父母通过合同、公证等方式明确了该笔赠与归于女方个人,则该笔陪嫁现金可以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将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Q4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我母亲嫁给我继父,她们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同居了好几年。如果继父去世,他名下的财产怎么分割?(继父和我母亲没有孩子)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遗产的具体分割需要分情况予以讨论。

首先,登记在你继父名下,但实际上属于你母亲与继父共同共有的那部分财产,应依协议或依法予以分割。

其次,若你的继父留有合法的遗嘱或遗赠,将全部或部分财产留给你们的,你与你母亲可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依法参与继承;若没有遗嘱或遗赠的,能否参与法定继承则需要看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我国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结合你的描述,你母亲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即无法以配偶身份参与法定继承。若你与你继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亦无法以子女身份参与遗产继承。你继父的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被他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分配。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构成同居关系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依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分给适当的遗产。若你与你母亲符合上述规定,也可据此主张分配部分遗产。


5


Q5

双亲过世,我想处理遗产问题,可妹妹掌握所有明细却不配合我进行分割,该怎么办?

我女婿(结婚五年)背着我女儿办了很多信用卡,到处透支,他对我女儿说现在负债两百万元。这段时间他不管家也不管孩子,生活费从来不给。孩子病了,我女儿逼他才拿到二十五万元左右用来给孩子看病。其他的钱,他就拿回他父母家搞装修、玩车、还给他的姐妹。他一直在借钱,估计过不了多久就会负债三百万元,如果他俩离婚,我女儿要替他还一半的钱吗?

A5:

你好,你女儿需要承担的债务份额,应根据债务的性质来判定。

原则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偿还时,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均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在具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借债是否为双方共同的意愿、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认定为借款人一方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就你描述的情况,给孩子看病的开销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如果是正常赡养老人的支出,则也会计算在共同债务中。但如果超出必要限额,如将大额款项私自支出给父母装修、玩车或给姐妹使用,一般不应计算在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的大额负债,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了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你女儿不需要承担。

鉴于对方的行为,建议你方可以保留对方借款用于自己花销并未用于共同家庭生活的证据,尽量劝阻对方的不良消费行为,也可以在考虑清楚后,通过离婚的方式及时止损。


感谢值班律师:

宋飞帅(湖北武汉)




父母没有了

家也没了?

姊妹间的亲情

竟然抵不过一个“钱”字?


武汉市仲裁委 仲裁费计算,武汉市仲裁委 仲裁费计算规则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有何心理影响

离婚冷静期:调节夫妻双方心理问题

劳动仲裁败诉怎么办?劳动仲裁败诉员工将面临什么事情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是什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041.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18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