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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房子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重要内容
两人只有一套房子
都想要,怎么办?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双方都请求法院把两人名下唯一一套价值160万元的住房判给自己,自己给予对方一定补偿。近日,南通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2003年,潘女士和倪先生在深圳打工时相识并恋爱。2004年,双方在如皋结婚登记。婚后,倪先生招婿至潘女士家共同生活,因未有生育,两人在2008年共同收养一女。2018年1月,双方共同购买了如皋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装修入住。
婚后,倪先生长期在外地务工,潘女士则留在如皋当地,两人聚少离多。2020年3月,倪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潘女士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12月,潘女士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潘女士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女儿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倪先生则表示尊重女儿的选择。同时,双方一致确认两人名下唯一房产现价值共计160万元。
庭审中,两人都表示想要房子,并愿意给付另一方差价。但倪先生仅同意折价补贴潘女士70万元,并表示如果超出70万元则放弃房子的所有权。潘女士则愿意按房屋实际价值折价对倪先生进行货币补偿。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 在倪先生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双方夫妻关系未有任何改善。潘女士现另行起诉离婚,审理中虽经调解但双方确无和好可能,且倪先生本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离婚,故法院衡情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潘女士要求离婚之诉请,予以支持。养女长期随潘女士共同生活,庭审中其本人亦书面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共同生活,倪先生对此亦不持异议,故潘女士、倪先生离婚后女儿仍随潘女士共同生活为宜。 结合潘女士、倪先生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酌定由倪先生每月负担子女生活费900元,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人各半负担。
离婚后,两人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对涉案共同房产的分割,在双方均主张该房屋的前提下,应按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处理,且潘女士竞价出价远高于倪先生,故涉案房屋以归并潘女士所有为宜,由潘女士折价补偿倪先生80万元。
法庭上,倪先生辩称,婚姻期间,潘女士曾在家中留宿异性朋友,在家里也发现该男子的多个物品。其认为潘女士和该男子之间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义务,潘女士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倪先生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倪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离婚财产分割
应尽量不损害财产效果和经济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条是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方式和原则的规定。与其他的民事权利行使规则相同,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同样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优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本案中,双方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潘女士长期在当地生活,离婚后女儿也随其一起生活,同时双方对房产实际价值认识一致,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且潘女士竞价出价明显高于倪先生,故法院将房产判归潘女士所有,潘女士支付给倪先生房屋分割款80万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孙国祥指出,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除了遵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外,还要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果和经济价值。
马剑梅 古林
来源: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消息,4月3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宁某花诉被告陈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某花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并听取了双方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准予原告宁某花与被告陈某华离婚。
法院通报显示,本案中,原告先后多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不愿离婚,频频寻求和好机会,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甚至还与原告及原告亲属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加剧了矛盾,双方和好已无可能。原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与被告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及原被告双方亲友到庭旁听。
图为衡阳县人民法院。王昊昊 摄
庭审结束后,宁某花的代理律师胡元透露,法院当庭宣判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宁某花自愿放弃,有一套房子判给陈某华。对于陈某华此前所主张的与宁某花开房、对宁某花发威胁信息的事实法院没有认定。判决后陈某华认为两个人没感情了,但仍不太愿意接受判决结果。
陈某华告诉媒体,他认为该判决结果不公平不公正,心有不甘。
开庭前,陈某华曾称,如果法院判处双方离婚,他可以服从,但宁顺花需要签订包含未来可能与其复婚内容的“协议”。“这两年离了婚之后,我可能还活得有点希望,还可以去做一些努力。”
此前法院通报
4月15日,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关于“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的情况通报称,从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其丈夫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五次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该院当日登记立案。
来源:衡阳市衡阳县法院微博
通报称,2016年12月2日,宁顺花首次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丈夫陈定华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判决驳回了原告宁顺花的诉讼请求。之后,宁顺花又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 、2019年11月7日向该院起诉,要求与陈定华离婚。该院均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妇联干部、心理专家参与审理。
期间,陈定华多次向宁顺花表示认错改错,以求谅解。宁顺花也通过短信等方式向被告表示愿意给其时间和机会。从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2020年6月,该院承办法官与妇联干部一起到双方户籍所在村及乡镇走访,听取了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的意见。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依法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五次向该院提出离婚诉讼后,该院当日登记立案,并指定两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及一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到被告陈定华住所地,当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确定了答辩期和举证期,与陈定华进行了沟通交流。同时,该院已协调相关部门对当前和判决之后的相关工作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待举证期限届满后,该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后续处理情况将进一步通报。
时间线梳理
2016年6月15日,宁顺花与陈定华登记结婚。
2016年11月13日,宁顺花与陈定华争吵后离家分居。
2016年12月1日,宁顺花第一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12月5日,陈定华因赌博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2日。
2016年12月27日,衡阳县法院驳回宁顺花离婚诉请。
2017年7月13日,宁顺花第二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7年7月14日,宁顺花陈定华发生争执。宁顺花被行拘3日;陈定华被行拘5日。
2017年11月28日,陈定华逼停宁顺花方律师车辆并砸车,被行政拘留3日。
2017年12月12日,衡阳县法院第二次驳回宁顺花离婚诉请。
2018年1月4日,宁顺花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衡阳市中院。
2018年4月2日,宁顺花父亲报警称陈定华上门殴打他,经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处理。
2018年4月10日,宁顺花报警称,陈定华在法院门口抢走宁顺花身份证和手机。
2018年4月16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宁顺花上诉请求。
2018年10月23日,宁顺花第三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8年10月29日,陈定华因威胁、恐吓宁顺花弟弟被长沙警方行拘5日。
2018年11月3日,宁顺花第一次向衡阳县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被批准。
2019年3月26日,衡阳县人民法院驳回宁顺花离婚诉请。
2019年11月7日,宁顺花第四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9年12月20日,宁顺花第二次向衡阳县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批准。
2019年12月18日,宁顺花在法院门口被陈定华拖下车,双方发生争执,致宁顺花面部等多次受伤,陈定华被行拘五日。
2020年6月28日,宁顺花第三次向衡阳县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批准。
2020年8月5日,衡阳县法院第四次驳回宁顺花离婚诉请。
2021年3月21日,宁顺花第五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1年4月17日,陈定华多次扬言如果离婚就报复杀人,于4月17日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十日。
2021年4月30日,宁顺花与陈定华离婚案开庭。
来源:新民晚报综合自中国新闻网、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网站、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人民法院官微、澎湃新闻等
来源: 新民晚报
为买学区房“假离婚”成真,夫妻起纠纷
法院裁定“假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本报讯(记者钱培坚)上海一对夫妻为买学区房办“假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分割等条款。购房后妻子不肯复婚,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驳回妻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小刚和小敏(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两人育有1女。2019年,夫妻俩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区的学区房,但因家庭已经有房,再行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二人便商量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离婚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同年7月,二人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其中,财产分割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还在一起居住生活。当小刚催促小敏复婚时遭到妻子拒绝,小敏坚持说两人已无感情,并从家里搬了出去。小刚将小敏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离婚协议》或认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认定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观双方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后进行的多次对话、微信聊天,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约定了小刚需要补偿小敏3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小刚也向小敏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
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黄蓓指出,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双方当事人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也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假离婚”看似能让有些家庭从中牟利,实际上却潜伏着危机,可能给投机者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
来源: 工人日报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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