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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1.该类案件中债权人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该类案件中,对于原告而言,应当举证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举证原告与夫妻中一方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二人在债权债务形成时存在夫妻关系;第三组证据证明未举债配偶在该笔债务中存在“共债合意”“共享债务利益”等情形。
2.该类案件中,举债配偶通过未举债配偶账户走账是否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
这个问题确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其中争议的点在于对债务的知情与“共债合意”二者之间是否可以同等理解。
我们认为,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举债配偶用未举债一方账户走账,则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证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查证是否为未举债配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查证该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至申请调查令之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因现阶段个人名下账户出现转账情形,皆具有短信等通知业务,另未举债一方花费可能属于之前的账户存款,但在明知举债配偶用其账户走账的情形下仍用该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造成款项混同。所以如能查证未举债配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例如超市购物、网上购物、特殊关系借款转账等情形,成为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的关键。
3.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明与小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款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后小丽与小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财产各半所得,债务各自清偿。离婚后,某供货商起诉小丽和小明偿还货款共10万元。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离婚时小明亦从中分得财产,故欠付的货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小丽和小明离婚时对债务负担所作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小明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明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小丽经常劝阻小明,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对小丽的劝阻,小明总是说“小赌怡情”。因沉迷赌博,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丽协议离婚,小明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法信、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尚合志也、走近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中国普法
编辑/陶寅生
审签/侯晓然
监制/周志飞
来源:找法网
张男和李女在离婚期间,李女为儿子贷款买了一套房,后称自己无力偿还,债权人将张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因为二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张男是否有义务要承担李女为儿子买房的贷款?新婚姻法中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李女为儿子买房所欠债务是属于其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以下找法网小编带您一起去具体了解新婚姻法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内容。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从“共债共签”和“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方面来判断。
相关案例:
张男和李女因感情破裂闹上法庭,一审中法院驳回了二者的离婚请求。后李女称儿子大了还没有房,在张男未知的情况下就贷款买了一套房,贷款到期后,李女称子女没有还款能力。债权人只能将张男和李女共同告上法庭。
案例解析:
法院审理时认为,依据我国今年新推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共债共签”的原则,李女在买房时并未经过张男的同意,属于单方买房行为,且李女为儿子买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所借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张男也并不能对李女的贷款行为进行追认,因此李女的贷款为儿子买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李女的个人债务。除此之外,李女在贷款时具有主观上的恶意性,因此法院审判时不能支持和认可李女的行为。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自2018年起,我国《婚姻法》颁布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认定原则就是要“共债共签”,意思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署才能认可,只有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当然,如果是单方所负的债务,但是事后另一方认可了,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上述规定还有一个例外情况,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但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张男和李女的案件中,李女私自贷款为儿子买房,贷款的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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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女方于2018年6月办酒席,共同居住;2019年8月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以前,男方分别向自己父亲借款15万元,向女方父亲借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婚房首付,两笔借款男方均出具了借条,男方在收到借款的当日,便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购房合同的买方写的是男女双方的名字,房屋登记也是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双方感情不和,正处于分居闹离婚状态,现女方父亲起诉男方还款,特咨询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答复:可以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男方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男方与女方结婚前,案涉借款系女方父亲借给男方用于购买男女双方新婚住房,该住房由男方、女方婚后共同使用、收益,男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与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男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故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可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婚姻法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新婚姻法2018关于一方负债(2020新婚姻法新规定一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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