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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
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什么是宅基地,它是指我国公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农村集体所有,用于建造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权的土地。
一般而言,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作住宅基地以修建房屋的土地,它的财产归属权属于农民集体财产所有,农户仅仅只可以决定其使用方式和途径。
如果农户死亡其子女如何继承宅基地呢?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赵先生和妹妹经过努力从村里考上了大学,毕业后全部都留在城市工作,并将户口从农村迁至工作的城市,户口也从农村户口成为城镇户口。
不过,他们的父母一直在农村生活,为了让父母更好地生活,兄妹二人出资为二老在宅基地上新盖一栋楼。几年之后父亲去世,这个时候父亲的财产尤其是宅基地,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弄明白一个概念,即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简单来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非某一个人所有。
不过,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父母的个人合法财产,赵先生和他的妹妹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地随房走”。
这个时候所有人可以进行对房屋所有权的变更,那么宅基地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当然,这么说也并不全对,宅基地的继承也与继承人的户口有很大的关系。
赵先生的父亲去世时母亲并没有去世,即使赵先生与妹妹的户口在城市里,那么他的母亲以村集体成员的身份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其母亲去世后情况就不同了。
首先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赵先生和妹妹的户口已经是城市户口,所以对村集体的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权,村集体有权收回他们的宅基地。
宅基地上面的房屋赵先生和妹妹可以继承,但因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使用条件,在此情况下有来更选择,一个是卖给同村的村民,还有一个就是等待房屋倒塌被村集体清除。
对此《民法典》有清晰的规定: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可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由集体组织收回。
宅基地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我们常说的宅基地继承都是指使用权,也可以理解为宅基地上的建筑,不过建筑使用权的转移也有一定的限制,最大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房屋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也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非村集体成员也无法继承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够取得,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使用权都不能转让呢?也并非如此。有时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总的来说,宅基地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宅基地的使用权(建筑物)可以继承、买卖,但继承和买卖的对象也必须是村集体成员且取得合法手续,否则也不具备继承、买卖的资格。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3月30日20时30分许,涪陵区荔枝街道一小区发生一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8岁,涪陵区人)因父亲房屋遗产继承与亲属发生矛盾,持刀将堂侄女李某某母女杀害后畏罪跳楼自杀。
故事简单一点:
就是嫌疑人A,他父亲B的房子作为遗产,有一部分被爷爷辈C继承。然后C的遗产又让A的叔叔D的后代继承。换句话来说,就是A父亲的遗产,最后还让堂侄女代位继承。
这种继承的确是属于很复杂的计算方式,也是学习继承法部分比考题。这种方式之所以会比较复杂,就是因为,子女先于父辈死亡,那么他的财产将会其父母享有继承权。
这个法律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看见有律师在讨论第一顺位继承人要取消父母,这个我坚决反对这个观点。父母必须处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为必须要考虑到子女的赡养义务。
报道称,死者已被送往殡仪馆法医室,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一家四口,转瞬之间,生死离别,天人永隔,律师丈夫该有多么悲痛欲绝。有网友留言说,嫌疑人刚从监狱放出来,嫌疑人与堂侄女一家到底发生了什么瓜葛?
嫌疑人和律师妻子的父亲是堂兄弟,按照辈分来说,律师妻子就是嫌疑人的堂侄女,由此可见,两人之间是亲属关系,相对还是比较亲近的。
据知情人介绍,这起凶案发生是因为一处房产引发的。这处房产应该是嫌疑人的父亲从嫌疑人爷爷继承而来。
现在,嫌疑人又打算从自己父亲那里继承来这处房产,在律师妻子看来,自己堂叔这种继承方式显然不合理(估计认为自己的父亲也有份,自己也应当有相应份额,农村房屋继承纠纷大抵如此),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如果属实,且在嫌疑人前手全额继承合法的前提下,那就是堂侄女先去抢叔叔家的遗产。则女子有错在先!
如果不是,那么侄女其实也有份额。
现因为房产继承纠纷一直没有解决,而嫌疑人李某却想尽快继承,双方之间发生了矛盾。基于此,李某在愤怒之下,采用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堂侄女的生命,并且没有放过对方的女儿,双双被害,连带一个胎儿。一个典型的民转刑案件,凶手也是傻,又要房子,又知道畏罪自杀,现在这个结果,到底图什么?
01 谁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02 宅基地能否被继承
1)不能继承。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仅仅只有宅基地,那么就不能发生继承,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因为被继承人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没有宅基地所有权,这种使用权是不能发生继承的。
2)能继承。能发生继承,就要求宅基地上面有房产。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继承,但由于房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房产是可以进行继承,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原则,这个时候就能发生继承。
03 谁可以继承宅基地
在大多数的村民中,一般就是依据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采取法定继承。在实践中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
1)子女
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
2)家中仅有女儿且已出嫁
无论女儿出嫁后户口是否外迁,都不影响其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唯一有影响的是,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继承父母的房屋后可以依法进行翻建,而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则只能进行修缮加固,而不能进行翻建,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将收回集体所有。
3)其他情形
过继的子女能否继承房屋分为以下情形:已经办理收养手续的,按照婚生子女的情形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则需要更深层次的分析,按照法定继承的分类,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不属于法定继承,因此如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则被收养人则可能无法继承。而在实践中更加复杂,例如被收养人承担了主要或者全部的抚养责任,这种情形在分配遗产时需要着重考虑。
老人没有近亲属,晚年如果是由过继的子女照顾,或者征得老人和村里同意后,由远房亲戚与其一起生活并照顾的老人生活起居的,其去世后,可以继承老人的房屋,其继承的条件则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老人没有近亲属,晚年时由村里照顾的,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直接收回集体。
04 不能继承的情形
1)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2)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3)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4)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5)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因子女长期不在家导致老人无人供养,最后划分为五保户的,由村里人供养。这部分人去世后,他们的宅基地会被回收,子女不得继承。
6)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7)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宅基地也是有使用面积规定的。在此次土地确权工作中,超标的部分不会被确权,自然也就不能继承了。
宅基地在继承时情形非常复杂,能不能继承、由谁来继承,以及在拆迁过程中,因继承问题而带来的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在继承时发现问题要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尽快解决。拆迁方极有可能利用解决权属纠纷这个空档,找其中某个继承人签订协议,造成更严重后果,非常不利于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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