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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此案情在东莞市某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1994年11月,黄某因交通事故落下残疾,被认定为精神分裂症(一级残疾),从此,黄某直在家病休至今。病休期间,黄某每月领取基本工资825元。为了方便父母照顾自己,在1997年2月1日,其父亲(与黄某在同一单位)以黄某名义向单位提交了单位福利分房的申请,单位于1997年7月14日向黄某出具了书面的《购房同意书》表示同意将位于黄某父母隔壁的单位宿舍503房出售给黄某,房屋总价27680元,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黄某父母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当时购买单位住房流程手续复杂,黄某时未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在1998年1月16日,黄某与毛某登婚并共同居住在此房屋。在1998年4月,单位通知黄某签订购房合同,1999年2月才正式领取房产证,该房产登记在黄某一人名下。
在2017年3月,黄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买方黄某浩,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总楼价88万元,黄某浩一次性付款,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收齐楼款当天交付房屋,等等。
在2017年5月,黄某与黄某浩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交易手续,黄某浩随后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在2017年9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毛某的婚烟关系。此时,毛某发现上述房屋已经出售给黄某浩,认为上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其同意,该买卖合同无效,于是,便将黄某、黄某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黄某与黄某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并将此房屋登记回黄某名下。
在庭审过程中,黄某辩称此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主要理由是此房屋是单位在其婚前已经明确出售给他的,只是因为当时购买单位住房手续烦琐,才导致婚后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此外,由于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其一直病休,每月只领取825元的基本工资,该工资都无法支撑其每月的医药费,更没有多余的资金进行购房,购房的款项都是由其父亲支付的。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黄某提交了单位于1997年7月14日出具的《购房同意书》同意书明确载明“经单位各级领导审查,同意将单位宿舍503房出售给员工黄某”黄某还提交了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以及当时单位负责出售房屋事宜的工作人员王某的证言,证明其收入根本不足以支付此房屋的购房款,以及是由黄某的父亲亲自带着现金到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的。因此,黄某认为即便是婚后签订的房改房购房合同并领取的产权证,但此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购房款也由黄某父亲支付,与毛某无关。
毛某称:只要是婚后签订的合同,且黄某为事业单位职工也有一定收入,就有能力支付此房的房屋款,即使此房屋是由黄某父亲出资购买的,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出售此房屋必须经过其同意。对于上述所称,毛某提供了黄某的银行流水,但该行流水显示黄某的月工资平均为800元左右。
此时两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在婚前已获得审批,但婚后才领取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假设上述房产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但出售时双方为夫妻关系,是否也必须经过配偶同意才能出售,未经同意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必然无效?
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此房产为黄某婚前个人财产,黄某与黄某浩所签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驳回毛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以上审理判决的主要依据有以下两点:
1.上述房屋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若题的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综上所述,第一,黄某取得此房屋是基于其为单位员工的身份关系以及黄某因交通事故患有一级精神疾病这一特殊事由而取得的,具有较为特殊的人身依附关系。第二,此房屋从申请到审批再到交付房屋都发生在黄某与毛某结婚登记前,单位在黄某与毛某结婚登记前已经出具了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黄某的书面通知,并且已经将此房屋交付给黄某使用,此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行为均系履行购房手续一部分,在此期间黄某婚姻状态的变动对确定该房产的权属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房屋应认定为婚前个财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自己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毛某虽提供了其配偶黄某的银行流水,但该流水显示黄某每月的工资确实只有800元左右,不足以支付此房屋的购房款,而且,毛某本人也确认,其嫁给黄某以后一直没有上过班,基本是黄某父母接济生活的。同时,黄某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此房屋的购房款是由黄某父母出资购买的,且房屋也仅登记在黄某个人名下。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此房屋为黄某个人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出售婚前个人财产的,无须经配偶同意,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上述房产为黄某婚前个人财产,黄某为合法产权人,因此其与黄某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时即成立并生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最后总结:
丈夫婚前向单位申请房改,单位已审批同意,但直到婚后才最终办理房改手续,法院认定该房为丈夫婚前财产,有权独自出售。
以上为真实纠纷案情编辑,希望大家能够应以借鉴!!!
婚前买房一直是大家关注的问题,最近就有朋友咨询融360说房君,自己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一直还着贷款,离婚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在这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包括: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通过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共同还贷部分,只要是婚后获得的工资、收入,不管是一个人的还是两个人的,都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部分怎么分,需要分情况来说:
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
案例:小明在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其中首付20万,产权证上写的小明的名字,跟小红结婚后共同还款10万元,后二人感情不和离婚,此时还有70万元贷款没还清。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小明的名字,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房子八成要归小明个人所有,首付款20万是小明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两人共同还贷10万块钱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平均分配。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房子归小明,小明归还小红5万元共同还贷部分,剩下没还清的70万贷款债务归小明。
估计该有人问了,如果婚前交了首付,婚后才取得房产证,房子还属于小明?小明在婚前签订了购房合同,表示双方的交易已经基本达成,婚后取得产权证只是产权的自然移交,并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房子还是小明的。当然夫妻有协商的情况就另当别论了。
2、婚前一方付首付,房产证上写两人名字
案例:小明在婚前按揭贷款买了一套房,其中首付20万,产权证上写了自己和未婚妻小红两人的名字。跟小红结婚后共同还款10万元,后二人感情不和离婚,此时还有70万元贷款没还清。
产权证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虽然首付是小明一个人拿的,结婚后会默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可协商分配房产份额,协商不成的可交由法院判决。
3、婚前一方付全款,婚前取得产权证
案例:婚前小明付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上面只写了小明一人名字。
这种情况显而易见,婚前小明用个人财产付了全款,完成了房子产权转移,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婚前婚后房产归属的认定标准以及分配原则
婚前婚后房产归属的认定标准,主要根据具体的交易时间、结婚登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上面案例1中,小明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才取得房产证,属于产权的自然移交,房子还是会判定为小明的婚前个人财产。
另一方小红可以提出分割以下两类补偿:
一是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比如案例1中小明小红共同还款10万元,要返小红5万元。
二是房子对应的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婚前一个人买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就属于共同财产了,能分一半房产,虽然加名字的有房子的份额,但未必是一半,具体要取决于出资比例、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更为复杂的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判决原则
法院在判决的时候,鼓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才会根据上述因素判决房子、财产归属。
上述财产分割的情况只有在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大家最好不要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影响夫妻和睦。
咱们伙伴看了上期文章后,提出了新的问题,“房子由我出钱,装修由你出钱”是不是很眼熟?这一情况在我们周围的家庭可不少见,其中风险也不小,一起来看看吧。
Q:“婚前男方全款买房,婚后女方出资装修并管理出租事宜,婚姻破裂后怎么算?”
A:(一)婚前男方全款买房,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
一直追韩战团队的公众号更新的伙伴,对此肯定没有异议了。
(二)关于房屋装修款问题。
婚后女方投入的房屋装修款,若能证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则装修款的增值部分的,则应归女方个人所有;若不能证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被分割。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实践中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房屋装修的增值款时,在离婚时会根据原装修款项(是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在给予女方照顾下要求返还。
(三)关于房屋租金问题。
如上期所述,房租具有收益属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视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女方证明自己投入管理和共同经营行为的情况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
具体分析就不再过多赘述,有需要回顾的伙伴就戳这里吧《婚前一方全款买房,婚后房产增值及租金,归谁?》
今天问题涉及的情况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在房子不属于自己的情况下仍独自承担装修款,要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是个人出资,但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婚前投资方,若感情破裂,拿回的装修款又不值钱,最终依然没保障。
最新婚姻法中的房产(最新婚姻法中的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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