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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假释针对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便是适用假释的对象要求。而在审查是否能够被假释的时候,则要考虑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适用假释的条件要求。除了这些内容,适用假释还有一些注意的地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1、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2、关于未成年罪犯的假释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
3、关于老、残罪犯的假释问题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假释,应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罪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4、关于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5、关于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限问题
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有适当的考验期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对有期徒刑犯假释考验期限的掌握,一般不少于六个月。
6、关于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一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7、关于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问题
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对于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假释可以说是刑事处罚中一种比较人性化的制度,对于满足假释条件的犯罪分子,允许其提早被释放,但此时也会有相应的假释考验期,顺利的度过了假释考验期的,才能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至于适用假释注意哪些方面,各位不妨从上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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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望”“等待”“忐忑”,可能是家属在服刑人员即将释放前最真实的内心写照了,最近常有家属给小编留言和写信,问到明明都已经快到释放的日期了,怎么还没接到通知去接人?在哪里接人?会不会不放人了?
其实一般来说,在服刑人员释放前一周左右,监区的工作人员便会打电话通知家属,并告知家属接人的时间、地点以及准备好必要的衣物等事项;也有部分监区会组织服刑人员拨打亲情电话,让服刑人员自己与家属联系,并告知接人的时间和相关注意事项。
如果有亲人即将释放的家属,在距离服刑人员释放前一周都还没有接到电话通知的,应该尽快主动拨打监区的咨询电话进行询问,特别是如果恰逢节假日,一定要提前几天多打几次,害怕出现打不通或者占线的情况,一般来说,工作日上午九点至十点拨打电话咨询较为适宜。
服刑人员的具体释放时间以法院判决书中载明的刑期止日为准。如果服刑人员有减刑或者假释的情况,则以法院最后裁定的刑期止日为准。如果家属不清楚减刑和假释的情况,可以通过写信的方式或者在亲情会见时予以询问。
举个例子:
如果判决书上的刑期止日为9月5日,那么刑满释放时间就是9月5日,一般会在当天上午9:00至12:00左右放人。
家属可以提前前往监区所在地,能早一刻见到也是极好的,毕竟服刑人员离开监区最想见到的就是自己的亲人。
至于没接到通知是不是就不放人了的问题,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也就说只要服刑人员服刑期限届满就会被按期释放,所以并不会存在超期关押的问题,这一点大可以放心。
此外,为保障“涉黑涉恶”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地司法局组织落实“无缝对接”程序,确保刑释人员返籍正常。即如果有“涉黑涉恶”的犯罪的服刑人员,一般会由监区的工作人员送到其所在的司法局(所),家属可以不用去监区接人。
离开监区便是与曾经的自己诀别,亲人殷切期盼的目光是选择重新开始生活的动力,莫再回头望,只须面向家人挥手,将背影和过去留给那扇铁门就好。
来源 | 服刑人员即将释放,家属没接到通知怎么办?
来源:南方网
南方网讯(记者/刘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六大亮点
特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从严适用从宽处罚等政策。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参加审理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黑恶犯罪一个都不放过。2018年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黑恶犯罪4465件21088人,办案数量和质效位居全国前列。
特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重点。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等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国家工作人员有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等6类行为的,将被全面调查。
坚持办案、打伞同步推进。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起诉、控告申诉等各类案件中坚持落实“一案三查”“两个一律”,注重在办案中发现涉黑恶“保护伞”线索。2018年以来,起诉涉黑恶“保护伞”220 人。
特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广东省检察机关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痛恶绝的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对把持村两委等基层政权、欺行霸市等民生领域涉黑恶犯罪坚持贯彻严惩方针,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依法起诉了广州李绍林等人涉黑案、汕头谢培忠等人涉黑案等一批把持基层政权的黑恶犯罪。
特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完善了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推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有组织犯罪影响,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中特别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检察机关重点惩治把黑手伸向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如办理的江门米贤良恶势力集团案,该集团在多地强迫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卖淫、网络直播等活动牟利,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获全面采纳,主犯被判决死刑,有力打击了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特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的财产调查、追缴、没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有关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部分特殊财产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同时还规定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刑满释放后要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开办企业等要加强监管。在强调打击“黑财黑产”的同时,还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广东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恶案件过程中,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时固定涉财证据,准确甄别涉黑财产的来源、性质、权属,起诉时提出相应的财产处置意见。2021年6月,与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查处工作的意见》,强调在办理黑恶犯罪过程中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工作,严格精准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组织成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第三人合法财产,对确有证据证实不属于黑财黑产的,依法解除查、冻、扣。
特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证人、举报人、司法工作人员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有关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出庭作证时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对人身和住宅专门性保护,变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等保护性措施。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多个涉黑专案中引导公安机关对关键证人采取隐匿身份作证的取证方式,既有效保障了证人人身安全,又保障了诉讼顺利进行。
有组织共同犯罪组织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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