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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依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应认定为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所谓孳息就是就是基于原来的事物而产生的事物,比如,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就是孳息。
按照以上法理,房租实际也应该是基于婚前房屋产生的一种孳息,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将该房屋出租,基于该婚前房屋产生的房租应该是属于该房屋所有权人婚前的个人财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租获取的租金,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多数法院的观点,租赁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经营收益活动,房屋的房租与存款获取的利息不同,房租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获得房租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成本。因此,将房租认定是一种经营收益更为合适,即房租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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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89期
本期内容
■案例介绍
■法规介绍
■案情分析
本期讲师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张珍律师,很高兴再一次与大家相聚在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今天我们聊些什么法律问题呢?请跟我一起走进故事吧:
案例介绍
小敏的父亲老王经营着一家大型家具厂,收益非常可观。作为独生女儿的小敏,从小衣食无忧,极尽父母的宠爱。
老王夫妻在小敏18岁生日时,在自己所在的一线城市用全款一次性购买了10套房子(当时不限购),登记在小敏的名下,作为赠给女儿的成人礼物。
交房后,老王找人把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协助女儿把10套房都挂出去出租了,租金直接打到女儿名下的银行卡上。
小敏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行政。闲暇时间,她就倒腾那些房子,日子倒也过得充实。
老王就小敏一个孩子,所以即使小敏已经工作了,老王还时不时给她零花钱。小敏坚持不要,老王却坚持要给,推脱不了,小敏也就收下了。这样一来,小敏就几乎没有动用那些房租收入。
一年后,小敏遇到了看起来高大帅气又青春阳光的赵春,虽然赵春家境普通,但小敏觉得无所谓。自家经济条件不错,只要赵春积极上进,其他的都不是个事儿!之后不久,小敏和赵春顺利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小敏考虑到老公家庭条件一般,为了照顾老公的自尊心,不给赵春增添心里负担,她没有要求签订分别财产制的书面协议。
婚后初期,大家相亲相爱,赵春被老王安排进了自家厂里上班,小敏除了工作,就是负责打理那10套房子的出租问题。租客如流水一般走走来来,她需要花些时间去处理房子的租赁、修缮等问题。但总的来说,日子过得也算幸福美满。
但自从两人的女儿出生后,问题出现了!老王喜得外孙,乐坏了!她给女儿请了月嫂和住家保姆照顾新生的外孙和女儿一家的生活。还让赵春暂停了手上的全部工作,回家专心陪小敏。
谁知赵春回家后,除了月子期间陪伴过小敏外,其余时间不是每天打游戏、聊微信,就是看小说到深夜,完全没有承担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这样的生活,一过就是半年。
眼见着赵春这样荒废时间,小敏建议赵春回厂里上班,可赵春过了这半年轻松日子后,再也不想上班了。
如此不思进取,怎么行?小敏给赵春网购了一堆书籍,打算让赵春多看看书提升自己,谁知闲惯了的赵春根本看不进书,依然打游戏、看小说,小敏怎么劝,他都不听,为此两人不知道争执过多少次!就这么浑浑噩噩的又过了两年。
在一次因为赵春的不思进取而引发的家庭战争过后,小敏彻底绝望了,当天,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半个月后,小敏向赵春提出了离婚,并将草拟好的离婚协议通过微信发给了赵春。
不久,小敏收到了赵春的信息,他没有表现出对小敏的挽留,没有对自己行为的反思,却说:要离婚可以,孩子可以跟着小敏,婚前小敏爸爸买给小敏的房子,他也可以不要,但是!他坚决的要求分割从结婚开始到现在,小敏名下婚前购买的那10套房的租金。
“啥?凭什么呀?房子可是我个人的!”小敏气急败坏:“这些年,你为家庭付出多少啊?现在闹到要离婚了,你还要分我婚前房子的租金?”
小敏心有疑虑,立即咨询了法律人士,得到的答案却让她傻眼了:赵春说的,真有一定的道理!
已经走到了这步,小敏不愿再跟赵春过多纠缠,之后不久,小敏和赵春签订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赵春分得了小敏婚前那10套房子从他们结婚开始到离婚时的一半租金。
姐妹们,
您是不是觉得很奇怪?
小敏婚前单独所有的房子,
婚后产生的租金,
赵春也能分?
真的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
您别说,还真有这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就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赵春可以主张分割!
而且,小敏的房屋租金,几乎没有动过,全在她的银行卡里。如果小敏不同意分给赵春,可能最终会通过法院起诉离婚,那赵春若申请法院查她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和余额,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婚后收益部分通常也会进行分割的。
本案中,房子确实是小敏婚前的,但婚后小敏投入了时间、劳动管理这些房子的出租和修缮等事宜,因此婚后产生的租金收入归属于共同财产,是合情合理的。所以,不要以为是婚前的房产,产生的租金就一定也是个人财产了哦!
对了,赵春怎么没有要求分割房子的增值呢?这房子过了这么多年,也涨价了不少啊!这涨幅,不是比租金多多了吗?他怎么不主张分割呢?
原来啊,这些房子是婚前老王付全款买给小敏的。房子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共同财产哦!
亲爱的朋友们,你弄清楚了吗?
美好的时光总是过得很快,又到了跟大家说再见的时候啦,欢迎大家多多关注我们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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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私信六
杰哥:
老武师(si),我有十多套房子都是婚前拆迁赔的,每年收租。现在我要离婚,房子的租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会不会被分。
老武师(si):
“杰哥”,你的问题可能会有两种结果。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婚前个人房屋出租的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经营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你的房子租金会被分。
另一种情况下,有的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你的婚前房产属于个人所有,由此取得的租金也归个人。这种情况下,不会被分。
具体要根据案件情况解答。
不过杰哥,虽然不了解你们的婚姻,但我想你作为普通老百姓心目中传说级别的人物,这点小钱也不会太纠结,一定会给嫂子一个安身立命的交待。
老武师普法
这个问题还确实有一点小复杂:
一种观点认为:婚前一方房屋,婚后取得的租金属于投资收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通过婚后共同经营的收入属于经营性收益,由夫妻共同所有。
但同时还有另一种观点:学理上,出租房屋所得的租金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孳息是指因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例如树的果实、牲畜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的存款利息等)。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前房产产生的租金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那么,咨询中的这种情况又该怎么进一步处理?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认定房屋租金到底是孳息还是经营收益,会看婚后双方对房屋的出租是否投入了管理或劳务。如果配偶在婚后参与了签订合同、交付、修缮等出租的相关工作,租金应认定为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配偶没有参与房屋的出租,则租金应当认定为孳息,属个人财产。
如果有相关问题,欢迎私信咨询老武师(si)!
END
老武师(si):老师+姓武+律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律师里最关注家庭教育的,家庭教育指导师里最懂法的!
200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云南里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4年教育行业创业经历,涉及课程开发、教学教研、家庭教育领域,服务超过1000+家庭,公司运营与商务谈判经验丰富。
17年法律职业服务经验,历任公证员、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律师等职务,接待超过3000+当事人,出具过超过10000+法律文书。
擅长于公司法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和教育行业法律服务,长期从事家庭教育公益事业。
1460/4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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