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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导读: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下面由北京宸轩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婚前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共有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具体内容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四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都只属于自己,不属于对方,也不会因为婚姻状态的延续而变成双方共有财产。在结婚前夫妻父母为购置房屋出资时,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婚前财产的划分与界定也有具体叙述。
注意了啊 法律已经是改了 还以为房子是你个人的 那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知道距离民法典正式实施已经有一年的时间了 可到现在还有人说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子 只要说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 就是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不属于是夫妻共同的财产 这个说法已经是不对了 今天呢 我要再次更正一下 如果说您听到了别人跟我说的是不一样 记住以我说的为准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 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 第29条 自2021年的1月1号起 夫妻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子 不管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 夫妻双方的名下 只要是没有明确约定的 只归一方所有 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早些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确实有过规定 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双方买房 登记在其个人子女的名下 视为对子女的单独赠与 但是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是废纸了 一切以民法典为准 您记住了吗 关注杨律师 不怕闹心事
近日,四川渠县一对夫妻签订协议自愿离婚,双方共有财产包括一套住房。协议约定,待房贷还完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
然而,离婚之后,女方的弟弟发现离婚协议上“多”了一句话:“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对此,女方感到“被欺负”,质疑是男方私自添加,随即找到渠县民政局称并非原来离婚时签的协议。但民政局方面表示双方签订的就是原来的协议。
2月23日,渠县民政局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已接到杨女士的投诉,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对于此事,律师认为,目前房屋属双方共同所有,男女双方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离婚协议书》上的此约定只是男女双方的协议内容,不影响以后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待过户给儿子之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双方协议中的房屋约束内容即自动解除。
离婚协议书
离婚:
夫妻自愿离婚,房屋系共有财产
离婚协议出现“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对于这场“离婚风波”,2月20日,杨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讲述了整个过程。
她介绍,2022年12月6日,自己与前夫何某某到渠县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按照规定夫妻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一个月后,2023年1月10日,双方再次到渠县婚姻登记部门离婚。她称:“民政局工作人员又拿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自己认为还是之前签订的协议,签字之后就回家了。”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男方何某某39岁,从事防护栏安装工作;女方杨女士35岁,未上班。两人育有三子女,大女儿15岁,儿子13岁,小女儿10岁,均系未成年人。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显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大女儿由女方(杨女士)抚养,二儿子和小女儿由男方(何某某)抚养,双方各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各自抚养的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及保险费等费用由抚养方独自承担……
红星新闻记者从《离婚协议书》上看到,关于财产的处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包括达州市渠县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97.48平方米,价值50万元。此外还有价值5万元的轿车一辆,价值3万元的停车场经营权。
协议表示,住房现剩余贷款由男方独自清偿。“待贷款16万元清偿完毕后,双方一致同意该套房产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双方应互相配合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
协议还表示,轿车协商归男方所有,停车场归男方独自经营;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20万元。
离婚协议书
争议:
女方称原协议没这句话,怀疑男方私自添加
民政局负责人:已接到投诉,正在调查
2023年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春节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杨女士的弟弟杨某看到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财产处理部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商品房,写着“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认为这是“多出来的一句话”。
对此,杨女士称,这让她感觉自己被欺负了,离婚了,大家为何不能明明白白地说清楚,对方为什么“私自”加了这句话?
杨女士的弟弟杨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离婚协议书》是自己的家人找律师写的,2022年12月6日,姐姐和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上没有“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这句话。他称,“按理说,双方12月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个月冷静期后如无协商一致后的补充或变更)2023年1月10日不会再签。为什么民政局工作人员让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这次签的《离婚协议书》就有了这句话?”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男女双方。杨女士表示,自己在第二次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以为还是去年12月那份《离婚协议书》,没有看具体内容就签了。何某某表示,自己也没有细看就签了。杨女士认为,何某某与工作人员串通添加了这句话。但何某某否认了这一说法。
之后,杨女士到渠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了解情况,希望查看婚姻登记相关档案,但被工作人员告知拿不到去年12月6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民政局方面表示,双方签的就是原来的离婚协议。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渠县民政局,该局负责人表示,已经接到杨女士的投诉,目前正在调查此事。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担忧:
担心前夫带女友入住,女方搬回共有住房
男方称自己和家人都有居住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这套住房系双方共有财产,其中约定待贷款还清后归双方儿子个人所有,双方应互相配合将房产转至儿子名下。并未约定双方不可以在房屋内居住。
因《离婚协议书》上“多”了一句“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杨女士表示很担心,三个儿女,离婚后大女儿由自己抚养,二儿子和小女儿由前夫抚养,家里本来人口就多,要是何某某再找的女友也住进来,家庭关系更复杂。而且,自己因“何某某出轨”才离婚,离婚后,他的女友还在双方共有房屋内居住,自己内心也无法接受。
杨女士认为,这套住房原本是父母(她和何某某)留给儿子的财产,如果另外的人也享有永久居住权,对孩子不公平。
杨女士表示,自己本来打算搬出来,然后到弟弟家过年的。过完年准备自己带着大女儿在达州城区读书,但是没有读成,只好又带着孩子返回渠县读书。因此,杨女士又回到渠县渠江镇家中居住。
对此,男方何某某表示,自己作为儿子的父亲,还有孩子的爷爷、奶奶都是有“永久居住权”的。而且,在房子没有过户给儿子之前,男女双方都可以居住。
他表示,目前前妻杨女士已带着大女儿回渠县家里居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他已经带着二儿子和小女儿在外租房居住。
律师:
住房系双方共有,目前均可居住
“永居权”约定不影响房屋过户给子女
对于杨女士《离婚协议书》上出现的,男方及其家人对双方共有住房的“永久居住权”问题,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律师,对此进行了法律解读与分析。
四川省律师协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秘书长王建律师介绍,对房屋居住权问题,需到住建局房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管理中心进行登记才有效,如果只是男女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效力有所商榷。
目前,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男女双方都可以在房屋内居住。“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是对男女双方目前是有效的,但对孩子是无效的,男女双方的约定不影响以后将房产转给子女,一样地办过户。至于杨女士的担心,王律师表示,如果男方再婚,其妻可以到房屋内居住。如果房屋过户给孩子之后,他认为孩子有权决定继母是否有权居住。
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表示,目前房屋系男女双方共同所有,都具有居住权。如果男方有新的感情,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其女友不可居住,如果结婚了可居住。同时,待房屋过户给孩子后,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权)也自动解除。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董思韵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笪曦
来源:作者: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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